我國擬製定“可再生能源證”框架 統一標準推動跨境電力交易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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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電力交易所仰賴的“可再生能源證”,目前標準各異,難以推動業界抵消碳排、更有系統地推進環保工作。新加坡因此計劃制定一套框架,劃一環保標準,以發出跨境電力交易的可再生能源證,進而推動跨境電力項目和亞細安電網的發展。
“可再生能源證”(Renewable Energy Certificates,簡稱REC)是一種能源採購選擇,證明持有者擁有由可再生能源產生並輸送到電網的一兆瓦時 (MWh) 零碳電力。可再生能源指的是使用風能、太陽能、地熱能、水能和生物質能等生產的可再生電力,或由“綠色能量”發電廠產生的電力。
為推動能源轉型以實現永續發展目標,企業可以通過購買可再生能源證書,來抵消耗能碳排放。每一單位的可再生能源證,相當於抵消一兆瓦時的碳排放。
不過,統一電力市場以外的跨境電力交易“可再生能源證”,目前還未得到温室氣體核算體系和RE100等國際機構認可,因此企業難以利用這個憑證來抵消“範圍二”(Scope 2)碳排放。
“範圍二”碳排放主要涵蓋企業因外購電力、蒸汽、供熱或製冷而間接造成的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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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此,我國將制定框架,為統一電力市場外的跨境電力交易可再生能源證,提供一套可循標準,從而推動跨境電力項目的發展,也支持亞細安電網的建設。
貿工部答覆《聯合早報》的相關詢問時説:“我們已在跟利益相關者接洽,就跨境電力交易的可再生能源證框架進行商議。”至於標準框架會在什麼時候落實,貿工部説:“現階段還無法確定。”
學者:標準不一監管各異 難以核實證件和保障質量
新加坡國立大學商學院治理與永續發展研究所所長盧耀羣教授受訪時説,不同國家的可再生能源種類和質量各異,因此急需擬定共同框架以劃一標準。
南洋理工大學會計系副教授羅啓鋒解釋,由於國際機構不承認統一電力市場外的可再生能源證,企業難以使用這些可再生能源證推動環保,導致跨境電力交易長期受阻。
他指出,各國標準不一,監管框架也不同,企業採購可再生能源證時容易混淆,行政上也繁瑣。缺乏統一的核實體制,也導致這類證明的可信度受質疑;換言之,市場碎片化,使核實能源證和保障質量的工作更加困難。
羅啓鋒説:“確立框架統一標準,可掃清種種障礙,為統一電力市場外的可再生能源證制定明確的可信條件,讓企業更有信心從區域採購可再生能源。”
促進亞細安電網低碳電力流動性
我國約四成的碳排放量來自能源領域,要達成最遲在2050年實現淨零排放的目標,推動低碳電力進口是促進能源領域去碳化的重要槓桿。
我國早前有條件批准從澳大利亞進口1.75千兆瓦低碳電力的項目,也要從柬埔寨、越南和印度尼西亞進口電力,若一切順利落實,我國在2035年後可總共進口7.35千兆瓦的低碳電力,超過6千兆瓦的原定目標。
由SunCable牽頭的“澳洲與亞洲電力鏈接”(Australia-Asia PowerLink)項目,擬議建設全球最大的太陽能發電場和最長的海底電纜為新加坡供電。此項目計劃在悉尼的鮑威爾斯溪(Powell Creek)建造巨型太陽能發電場,通過長約4300公里的海底電纜,把1.75千兆瓦的再生能源從達爾文,途經印尼送到新加坡。這可滿足本地9%的電力需求。
為了在推動能源轉型的同時確保能源供應穩定,亞細安電網的概念始於1997年,讓亞細安成員國之間電力互通;然而相關討論持續近30年後仍無明顯進展。
國大能源研究所高級研究員鐘聲説,亞細安電網有利於優化能源資源的分配,確保電力供應和負荷中心匹配,從而降低整體能源系統的成本。
亞細安電網建成後,各國可參與同個能源市場,促進區域能源合作和經濟一體化,同時可確保能源供應可靠穩定,進而加強區域能源保障。
鐘聲指出,可再生能源證統一框架一旦落實,可在亞細安電網通用後,促進低碳電力流動,並強化區域能源供應穩定。如此一來,亞細安國家也可以更高效地實現集體氣候目標。
盧耀羣説,框架推出後,料能通過協調規則和程序來增強多邊電網相互操作。“我國要減少碳排放,必然積極採用更多可再生能源,而亞細安電網能擴大可再生能源的進口來源,超越現有的雙邊能源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