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替詐騙團伙洗錢逾12萬元 41歲男子有意認罪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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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把銀行户頭給他人接收3萬多元的不明款項,以及未經授權訪問他人銀行户頭轉賬約12萬元,41歲男子被控上法庭。
被告安德倫(Andren Scobee Arokiasamy,41歲)星期三(6月4日)在國家法院被控一項牴觸濫用電腦法令和一項牴觸貪污、販毒和嚴重罪案(沒收利益)法令的罪名。
根據新加坡警察部隊星期二(3日)發出的文告,商業事務局在2021年6月接獲通報,指被告的銀行户頭收取了3萬208元7角3分的資金,警方懷疑這些錢都來自一名外國受害者的詐騙所得,於是展開調查。
調查顯示,這名男子涉嫌與一名身份不明人士達成協議,允許他使用自己的銀行户頭接收資金。2019年6月,他的銀行户頭代接收了上述款項,卻解釋不清錢的來源。
此外,2019年7月至11月期間,男子還涉嫌在神秘人的指示下,未經授權訪問兩名不同人的銀行户頭,並通過網上銀行進行總額12萬1595元的轉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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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面控後表示有意認罪。由於律師仍需時間接受客户指示,案展7月1日再度過堂。
被告也獲得法庭批准以1萬5000元保釋。
根據貪污、販毒和嚴重罪案(沒收利益)法令第47AA節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長三年監禁,或罰款最高15萬元,或兩者兼施。
根據濫用電腦法令第3(1)節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長兩年監禁,或罰款最高5000元,或兩者兼施。
警方嚴正看待任何洗錢活動,違法者將依法嚴懲。警方也提醒公眾切勿答應替他人收取或轉移資金。任何允許他人利用個人銀行賬户接收或轉移資金者,若這些交易涉及犯罪活動都得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