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獄中監禁與居家宵禁 易華仁刑滿四個月前獲假釋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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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坐牢一年的前交通部長易華仁,在刑滿四個月前獲得假釋。易華仁已完成八個月的獄中服刑與居家宵禁,若接下來四個月他不再觸法,料可在今年10月正式完成服刑。
新加坡監獄署發言人星期五(6月6日)答覆《聯合早報》詢問時指出,易華仁已完成居家宵禁計劃(Home Detention Scheme),不再被監獄拘留。不過,當局沒有透露,易華仁結束居家宵禁的日期。
易華仁因以公職人員身份索取和接受價值40萬餘元的物品及好處,去年10月3日被判入獄一年。今年2月7日,原本被關押在監獄的易華仁,獲准納入居家宵禁計劃。監獄署當時解釋,由於易華仁再次犯罪的風險較低,在獄中沒有任何違規行為,並且獲得家人的強力支持,經評估後確認他適合這項計劃,得以在家服完剩餘的刑期。
一般上,服刑期間行為良好的被告,可享有三分之一刑期折扣。換言之,易華仁坐牢期間表現良好,得以在刑滿四個月前獲得假釋。易華仁將在本月14日年滿63歲。
易華仁是新加坡獨立以來,首名因為向有公務關係者索取並接受貴重物品而被治罪的公職人員。他被控向本地酒店與房地產大亨王明星(78歲)和他的公司新加坡GP,以及林增控股(Lum Chang)的董事經理林國城索取好處。易華仁在2024年1月面控後,原本一直表明要針對罪狀抗辯,但在案件於去年9月24日開審當天放棄抗辯立場。
延伸閲讀
[易華仁入獄服刑 不會針對刑罰上訴
](https://www.bdggg.com/2024/zaobao/news_2024_10_08_712132)
[獲准納入居家宵禁計劃 易華仁在家服刑
](https://www.bdggg.com/2025/zaobao/news_2025_02_07_737907)
控方將易華仁原本面對的兩項貪污控狀,修改為刑罰較輕的《刑事法典》第165節條文控狀,易華仁最終選擇認罪。第165節條文是制裁貪污行為的法律條文之一,與防止貪污法令的罪行不同,控方無須證明涉案的公職人員索取或接受的物品,是對方賄賂他們做出某些行為的報酬。
高庭法官洪承利判易華仁坐牢一年,比控方要求的六個月至七個月刑期多出近一倍。法官下判時強調,必須迅速懲處這類罪行,才能阻遏有人通過提供貴重物品來拉攏公職人員。
也涉及此案的王明星在去年10月4日,即易華仁案件下判後的隔天,在國家法院被控兩項控狀,指他涉嫌教唆和蓄意協助易華仁接受免費多哈行程和妨礙司法公正。
王明星案件本月10日 舉行下一輪審前會議
王明星獲准保釋候審,他原本有意在今年4月2日的庭審上認罪,但因健康問題通過律師要求法庭給他更多時間,好讓他向醫生索取關於病情、檢測和治療等詳細報告,再把這些信息提呈給法庭做適當的考量。王明星的案件將在本月10日舉行下一輪的審前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