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勸誘遊説他人申請破產 政府擬修法防債務償還計劃被濫用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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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部檢討債務償還計劃後擬議修訂相關法令,包括增設新的刑事罪行條文,打擊種種勸誘和遊説他人提交破產申請的不當行為。
律政部星期一(6月9日)發文告説,擬議修訂破產、重組與解散法令(Insolvency, Restructuring and Dissolution Act)和破產、重組與解散條例中有關債務償還計劃(Debt Repayment Scheme)的部分條例,即日起向公眾徵求反饋與意見。
債務償還計劃於2009年5月推行,旨在協助債務人避免破產。債務人不能自行申請加入計劃,而須由法院轉介。若債務人不破產,債權人通常就可取回較高額的款項。計劃的對象為有固定收入,及債務不超過15萬元的債務人。
修訂為確保償還計劃不被濫用 且與時俱進
修訂法令與條例的目的是要確保債務償還計劃不會被濫用,以及確保計劃在不斷變化的金融格局中可繼續發揮作用,有效實現預期目標。
根據律政部發布的公眾諮詢文件,一項主要修訂內容為增設刑事罪行條文,制止勸誘和遊説他人提交破產申請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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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部説,近來有越來越多債務人使用債務重組諮詢公司的服務,這些公司鼓勵債務人申請破產,以期能加入債務償還計劃。由於諮詢服務收費可觀,有些公司甚至鼓勵債務人借貸來支付費用。律政部説,這個趨勢是導致債務人申請破產數量上升的其中一個原因;此舉並非以被裁定破產為目的,而是濫用債務償還計劃,把計劃當作獲得債務折扣的機制。
根據擬議中的新刑事罪行條文,若勸誘和遊説他人提交破產申請,可面對1萬元罰款或三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律政部也計劃在條例中補充兩種狀況,讓官方受託人判定債務人不適合加入債務償還計劃。第一,債務人未能支付前期費用(preliminary fees);第二,是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前的12個月內,或提出破產申請後但債務償還計劃程序仍未啓動時,在沒有合理償還預期的情況下,欠下破產時可證債務(debt provable in bankruptcy)。
此外,律政部還擬議規定債權人須在官方受託人發出通知的四星期內,提交債務證明。
或能在貸款時強調條例 避免胡亂借貸及破產
對於律政部提出修訂法令與條例,受訪輔導員都表示歡迎。亞杜蘭生命輔導中心高級談判員謝素娟接受《聯合早報》訪問時指出,一些債務重組諮詢公司通過不實宣傳手法誤導債務人,讓他們以為能通過公司提供的服務加入債務償還計劃,靠借貸支付服務費,使到債務擔子越來越沉重。
新加坡信貸輔導服務總經理陳慧敏認為,律政部擬議的修訂內容相當全面,不只針對債務重組諮詢公司的不道德行為,也對付刻意走法律漏洞的債務人,不讓他們規避償還債務的責任。
陳慧敏建議,律政部在修訂法令與條例後大力進行宣導工作。“比如説,律政部或可與銀行及持牌放貸商合作,讓後者批准貸款前,確保貸款人通過宣傳物料和貸款文件,清楚瞭解修訂後的法令與條例。這可避免無力償還貸款的人胡亂借貸,最終落得破產的下場,也避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及影響整體信貸業。”
公眾可上網go.gov.sg/public-consult-drs查看完整的公眾諮詢文件,並且最遲於6月27日通過網頁go.gov.sg/drs-proposed-legis-consult提交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