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交通法令部分條文週四生效 賦予法庭更多判刑裁量權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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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在國會三讀通過的公路交通(雜項修正)法令的部分條文星期四(6月12日)正式生效,包括刪除一些罪名的強制性最低監禁期和駕駛執照吊銷期,給予法庭自由裁量權來判處適當刑罰。
內政部星期三(11日)發文告宣佈上述信息,生效的條例使得公路交通法令在三方面獲得修訂。
首先,法庭將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權,根據案情來量刑。當中,對於第一次犯下危險駕駛或疏忽駕駛而導致他人死亡或重傷的人,不再設定強制性最低監禁期和強制性最低執照吊銷期。針對重犯者,最低監禁期也下調,即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者,從四年減至兩年;若危險駕駛導致他人重傷,則從兩年減至一年。
內政部強調,這些罪名的最高刑罰保持不變,法庭可根據每起案件的具體情況做出恰當的裁決。行為惡劣的違例者將繼續面對嚴厲處分。這個調整排除了在酒精或毒品影響下駕駛的違法者,他們除了會繼續面對最低監禁期,還可能面對額外刑罰。
第二,新條例將賦予控方斟酌空間,讓控方根據傷害性質和案情來決定以“傷害”或“嚴重傷害”來提控被告,即使傷者確實遭受骨折或骨頭脱位等“嚴重傷害”。
延伸閲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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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對刪除罪責較輕交通案最低刑期表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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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駕駛者過往犯罪記錄的算法將調整,以判斷他如今牴觸的危險或疏忽駕駛罪名,是否該歸為“重犯者”。
此外,根據現行法律,交警能在指定情況下,例如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的情況下立即吊銷違例者的駕照。若違例者被定罪,吊銷令將自動失效,由法庭所判處的吊銷令取代。
可是,違例者若提出上訴或要求延遲服刑,法庭發出的吊銷令將暫緩實施,導致違例者在等待上訴或等待服刑期間能夠合法開車。
內政部指出,新生效的條文將彌補這一漏洞,確保違規者的駕照在最終判決確定前,或法院的裁決(如吊銷令或監禁)執行前,一直處於吊銷狀態。
其餘條例將在稍遲生效,包括賦予交警要求車主在指定期限內取回涉案車輛的權力,同時向未能在限期內取車的車主收取存放費用,以及授權移民與關卡局官員在邊境關卡及附近進行酒精呼氣測試,以及時處理酒駕通關的違規駕駛人。
內政部:公路使用者可盡一分力 確保公路安全
內政部説,當局持續對我國的公路安全情況感到擔憂,交警已加強執法行動,包括取締酒駕行為。“我們不久前宣佈加重超速駕駛的刑罰,並正在審查其餘法律和政策以推廣一個負責任的駕駛文化,並確保違例者得到相應的懲罰。”
交警5月28日宣佈從2026年1月1日起,加重超速駕駛的違例記分和銷案罰款金額。屆時只要超過法定時速50公里,駕駛執照就會被吊銷,比目前的超速60公里還要嚴厲。
當局促請所有公路使用者儘自己的一分力,確保公路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