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組屋未滿最低居住年限又購公寓設信託 高庭拒批售屋申請 | 聯合早報
zaobao
男子購買轉售組屋僅八個月,便通過信託方式為九歲的兒子購置公寓,違反建屋發展局條例。建屋局寬容處理,允許他保留組屋,並免除罰款,但要求四個月內處置公寓。
男子隨後將公寓受託人改為侄兒,計劃售屋並讓侄兒代持收益至兒子年滿21歲。不過,信託契約未授權受託人在兒子成年前出售公寓,因男子原計劃讓兒子未來入住或從租金中受益。
最終,男子轉向高庭申請批准出售公寓,被法官駁回。
法官:申請人規避建屋局規定意圖明顯
朱漢德法官認為,男子簽署信託契約的行為,顯然規避建屋局規定。
“法院不會支持明顯旨在規避建屋局政策的申請……如果申請人獲建屋局批准,可再次(向法院)申請。”
根據建屋局條例,轉售組屋買方、配偶及核心家庭成員在五年最低居住年限(Minimum Occupation Period,簡稱MOP)內,不能購買私人住宅,包括以信託持有房產。
法官指出,這類申請一般由受託人提出。若出售符合受益人利益,且受託人同意,法院也通常會批准;但本案的背景複雜,情況特殊。
2018年11月,申請人穆罕默德·納賽爾(Muhammad Naseer)以個人名義購買組屋。2019年7月,他為九歲兒子購置公寓,稱為了確保兒子未來有住所,但其他兩個孩子無公寓權益。
因兒子未成年,申請人設立信託,公寓租金歸兒子所有。
一名熟悉房地產相關事宜的律師指出,這類信託的私人房地產因為登記在未成年人名下,所以無法申請銀行貸款,一般都以全額現金支付。
購屋時公寓已有租約,申請人作為受託人管理租金。2020年4月租約期滿後,申請人決定不搬入,繼續出租至2023年6月。
2021年1月,住組屋兩年多的申請人,因公司擴展遷居法國,全家隨行。
他向建屋局申請出租組屋,當局同年11月回覆:組屋須自住且不得在五年內購置私人房地產(包括信託持有),違規可能罰款或收回組屋。
建屋局最終寬容處理,准許申請人保留組屋且免罰,但須四個月內處置公寓,並提交相關證明。
2021年12月21日,申請人把受託人改為住在卡塔爾的侄兒,並向土地管理局提交相關資料。
隔年1月25日,侄兒簽署授權書,授權申請人管理公寓事務。
2023年6月租約結束,申請人把公寓租給新租户。至2024年10月,約五年租金匯入他與兒子的聯名户頭。
申請人説,提款僅用於公寓相關開銷及兒子教育生活費。兒子現年15歲,每年花費約6萬7000元,已適應法國生活,計劃在當地或歐洲深造。
申請人稱無力繼續供養,出售公寓所得將用以支付兒子開銷,直至兒子21歲。
聯名户頭不等於信託户頭
法官指出,申請人購入組屋後未滿五年,便以信託方式為兒子買下公寓,顯示意圖規避建屋局政策。儘管受託人後來改為侄兒,但一個月後侄兒授權申請人管理公寓,實際仍由申請人掌控。
法官説,租金存入申請人與兒子的聯名户頭,部分提款標示為“商業開支”,申請人稱為“誤選”。
此外,他稱租金只用於兒子,但沒提交户頭為正式信託户頭的證據。
法官指出,聯名户頭不等於信託户頭,除非符合相關條件。申請人也未提交建屋局支持申請的文件,因此法院不會支持這類規避政策的申請。
《聯合早報》就納賽爾是否上訴及後續行動等問題,向代表律師事務所Apex Law LLC查詢詳情;律所表示一向奉行不與第三方討論客户案件或相關判決的政策,婉拒回應。
律師:購私宅前務必確認資格 避免觸規失組屋
購買私人房地產之前,組屋屋主、配偶或基本住户應事先向建屋局諮詢,切勿僅憑經紀或他人建議行事,以免因違反規定面臨罰款,甚至失去組屋。
不願具名的資深房地產律師建議,已有組屋的屋主和配偶,在辦理私人房地產交易前,務必先向建屋發展局確認購房資格,確保符合法規。
財務規劃公司Providend集團法律與合規主管張藝婷提醒,父母無論是以個人名義還是聯名形式擁有組屋,都不得在五年最低居住年限(MOP)內,通過信託為子女投資並代持私宅,“這項限制也適用於列為基本住户(essential occupiers)的子女”。
張藝婷指出,組屋申購條款不僅限制屋主,也限制與買方組成核心家庭的登記住户,在最低居住年限內不得投資任何住宅物業,無論本地或海外。
根據《建屋與發展法令》,若屋主、配偶或授權住户在其他物業中獲權益,建屋局有權強制收回組屋,或施加罰款代替。
另外,受訪匿名律師也質疑案中申請人的信託契約,為何未包含“售賣權”條款,“如果有註明,就可避免後續爭議,也不必鬧上法庭”。
他指出,信託契約一般由專業律師草擬,通常列明受託人有權出售所持房地產。
“這是常規做法,除非客户特別要求不納入。我常提醒客户,即使暫時不打算賣,保留此條款無妨。”
張藝婷也説,因信託契約未賦予出售權,申請人只能求助法院批准出售公寓,“若契約含有出售權,這案件可能不會發生”。
她指出,法官認為申請人試圖規避建屋局條例,拒絕批准出售,關鍵事實包括:申請人被侄子委任管理公寓、租金存入申請人與兒子聯名户頭,而侄子沒為信託開設銀行户頭。
“法院明確表明,不會協助看似規避建屋局規定的申請。這與法院過去處理組屋信託所依據的規則一致。本案中,法官允許申請人在取得建屋局批准後,重新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