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詐騙保障法令7月1日生效 警方可限制受騙者轉款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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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詐騙保障法令》星期二(7月1日)生效,授權警方在合理懷疑受騙者可能繼續向詐騙團伙匯款時,向銀行發出限制令。
內政部星期一(6月30日)發文告説,這項法令今年1月7日在國會三讀通過,旨在授權警方在一些情況下向銀行發出限制令(Restriction Orders),限制受害者進行交易。這包括當警方合理懷疑受害者會向詐騙團伙匯款、提取現金交給騙子,或為此申請和動用信貸服務。
新加坡相信是全球首個通過立法限制詐騙受害者銀行交易的國家。
根據文告,依據每起案件的事實和情節,警員和商業事務局人員將決定是否發出限制令,前提是保護受害者,只會在勸説無效、萬不得已下才發出。警方也會考慮當事人或家屬的意願。
限制令涵蓋三方面的銀行服務:一、從銀行户頭匯款至其他户頭,如網絡銀行、手機銀行、PayNow和到櫃枱匯款;二、自動提款機取錢;三、所有信貸服務,如信用卡交易和個人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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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發出的限制令將自動送交七家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Domestic Systematically Important Banks,簡稱DSIBs)。這些銀行管理着新加坡大部分存款,即星展銀行、華僑銀行、大華銀行、花旗銀行、滙豐銀行、馬來亞銀行,以及渣打銀行。
若警方懷疑受害者通過非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户頭,匯款給詐騙團伙,也會向這些銀行發出限制令。
接到限制令期間,受害人可提取一定金額,例如用於日常開銷和支付賬單。警方接到當事人的申請後,會對提款要求逐案評估。
每次限制令為期30天,若警方認為需要更多時間落實必要的干預措施,如收集證據説服當事人、尋求當事人近親協助或讓當事人採取銀行保障措施等,可每次延長限制令最長30天,最多五次。換言之,限制令最多持續六個月。
視具體情況,警方也有權提前終止限制令。
如果當事人或聯名户頭持有人對限制令的決定有異議,可向警察總監提出上訴。限制令在上訴期間會繼續生效,警察總監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內政部早前受詢時説,根據過去未成功干預的案件,《防詐騙保障法令》生效後,警方預計每個月會發出10個或更多的限制令。
過去五年,我國詐騙案件連年攀升,從2020年的1萬5651起增至去年的5萬1501起。受騙金額在去年也寫下新高,同比上升七成至11億元。
這些年來,銀行已與警方合作,開展公眾教育並實施一系列防範措施,以保護客户免受詐騙。不過,去年仍有82.4%詐騙案屬於自發匯款,即受害者主動把錢財轉給詐騙團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