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法院首席法官:法庭盤問不應傷害性犯罪案原告 也須確保公正審判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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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的盤問過程是追求真相的手段,不應用來造成傷害。在處理性犯罪案件時,要確保受害人無須承受不必要的痛苦或侮辱,也須確保被告獲得公正審判。
國家法院首席法官洪承利星期三(7月2日)出席新加坡法律學會舉辦的刑事司法論壇,向與會律師強調上述要點。
也是高庭法官的洪承利致辭時首先重申,新加坡憲法保障被告會獲得公正審判,也就是他有權利質疑針對他的證據,而這牽涉到盤問證人的過程。
與此同時,刑事案件的審訊程序,尤其是盤問過程,可能加劇性犯罪案件原告所遭受的創傷。“雖然盤問是檢驗證據真實性的重要手段,但如果操作時缺乏適當的敏感度,它可能造成二次傷害。因此,作為法官和律師,我們有責任謹慎和精準地操作,高度留意盤問過程的潛在影響。”
這當中的挑戰在於在兩方面取得協調,卻又不犧牲任何一方。盤問的權利不應被削弱,以致被告無法獲得公正審判。同樣的,盤問的權利並不意味着辯護律師有權讓原告遭受不必要的痛苦或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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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承利説:“協調這些原則並非易事。然而,我們的司法體系的合法性和公眾對司法體系的信任與信心,取決於我們如何平衡地維護這些原則。”
新加坡的司法體系多管齊下應對這一項挑戰,包括立法保障、司法指引(judicial guidance)和體制改革。法庭就曾多次針對盤問過程,提醒律師所應該注意的事項。
洪承利去年8月針對一起非禮案上訴發表判詞時就曾指出,若律師盤問是在暗示受害者引發了性犯罪,法院將不會容忍。他舉例説,律師盤問的目的若是為了作出受害者服裝導致犯罪的陳述,是不能被接受的。
暗示受害者有錯 會加深性暴力刻板印象
毫無根據地質疑受害者的可信度、窺探無關的個人經歷,或暗示受害者有錯,不僅會再次傷害他們,還會加深人們對性暴力的刻板印象。這也可能使到其他受害者因害怕遭受類似傷害,而不敢站出來指證施暴者。
洪承利星期三在論壇上再次提醒,我國法令明文禁止任何不雅或含誹謗的提問,除非這些問題與爭議點有關。不過,旨在侮辱或騷擾他人,或造成“形式上不必要的冒犯”的問題,即使可能與法庭審理的案件有關,也絕對是禁止的。
主審法官在審訊開始前,就已經有責任處理這些敏感問題,包括通過審前會議與律師確定有爭議的關鍵議題。承審時,法官還必須積極評估向性犯罪案件原告提出的每道問題是否合理,又或只是試圖讓偏見與誤解繼續存在。
我國司法部門出台多項重要措施,來加強對性犯罪案件的管理。洪承利指出,此舉並非新加坡獨有,而是符合國際慣例的。
他強調,確保性犯罪案件的審訊程序公正和謹慎不只是法官的責任,也是律師的責任。盤問過程不應成為展開人身攻擊,或發表有侮辱性或令人反感言論的平台。
“作為法庭的一員,律師應始終牢記,所提出的任何問題或陳述必須是恰當且相關的,尤其是在試圖質疑某人的品格或正直性時。”
洪承利提醒與會律師,以尊重的態度展開辯護並非軟弱的表現,而是專業精神的體現。“律師進行盤問時的表現,不僅體現他們對委託人的承諾,也展現他們對專業價值觀的堅持,以及所承擔的司法體系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