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賣方印花税今起調高四個百分點 房屋持有期加長至四年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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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購買私人住宅,業主必須遵守更長的房屋持有期,如果在持有期內賣掉房子,還須繳付更高額的賣方印花税。
國家發展部、財政部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星期四(7月3日)晚上11時35分發出聯合文告宣佈,調整住宅房地產的賣方印花税(Seller’s Stamp Duty,簡稱SSD)税率和房屋持有期(holding period),以抑制投機行為。
賣方印花税的房屋持有期將從三年延長到四年,恢復到2017年上一輪調整之前的年限。持有期每個級別的税率,也將上調四個百分點。
比方説,業主在購入私宅的一年內出售單位,須繳付16%的賣方印花税。税率每過一年降低四個百分點,例如業主購入私宅一年至兩年期間出售單位,須繳付的賣方印花税為12%,購入私宅單位兩年至三年期間出售,則要繳付8%賣方印花税。如果過了四年的房屋持有期才賣房子,就無須繳付賣方印花税。
新一輪調整主要影響那些在星期五(7月4日)凌晨零時和之後購入的住宅房地產。調整基本上不影響組屋屋主,因為他們必須遵守最低居住年限(Minimum Occupation Period),過後才能出售組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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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規定,業主在購入住宅房地產之後的特定期限內轉售單位,就須繳付賣方印花税。
文告説,持有期較短的私宅買賣近年來大幅增加,尤其是未竣工單位的樓花轉售(sub-sale)數量明顯上升。政府因此決定做出上述調整。
賣方印花税於2010年2月首次推行,規定屋主若在一年內出售私宅,須繳付額外税費。國家發展部當時解釋説,新税務措施的目的是為了不鼓勵短期的炒賣活動,防止它們扭曲真實的房價。措施並非針對那些買來自住的自用户,或者是長期投資者。
2010年8月30日,政府把賣方印花税的房屋持有期延長到三年;2011年1月,持有期進一步延長到四年。2017年3月,政府把賣方印花税的房屋持有期縮短到三年,而持有期每個級別的税率則降低四個百分點。
國內税務局網站的資料顯示,在計算賣方印花税時,考慮的是房地產的售價及出售當天的市場價值,並以較高者來計算。
早在今年初,摩根士丹利分析師預測本地房地產價格急劇飆升,可能促使政府出台包括涉及提高賣方印花税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