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法院令港府一年內廢除部分禁入異性公廁規定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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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裁定,特區政府須在一年內廢除禁止公眾進入異性公共廁所的部分法律條文。
綜合香港星島網和法新社報道,這起司法複核由一名化名為K的跨性別男性在2022年提出。他質疑《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對跨性別者構成歧視,違反《基本法》保障的權利。
爭議焦點在於上述規例規定,任何男性不得進入女性專用公廁,除非是五歲以下、由女性親屬或護士陪同的男童,反之亦然。違規者可被罰款2000港元(約325新元)。
K先生主張,這項規定侵犯了他的平等權、隱私權,以及免受歧視的權利。他要求法院重新界定“男性”與“女性”的法律定義,讓跨性別者能平等使用公廁。
法律文件顯示,K出生時為女性,但自幼自我認同為男性,並在2017年確診患有性別焦慮症後展開治療。入稟法院時,他正進行“現實生活體驗”,以適應男性日常生活,並已取得性別認同證明,確認他可在社會中作為男性被接納,並使用相關設施,包括男廁。目前他正等候接受性別重置手術。
延伸閲讀
港府擬設框架承認同性伴侶部分權利 須事先在海外註冊 香港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星期三(7月23日)宣佈跨性別人士勝訴,裁定上述兩項條例違憲,要求香港特區政府在一年內將相關行為除罪,但認為男女界線應由立法機關制訂,而非法庭。
判詞指出,香港終審法院2023年就跨性別男子謝浩霖案作出裁決後,港府在跨性別議題上已作出讓步,不再堅持以出生時的生理性別作為使用公共廁所的唯一標準,也不再要求跨性別人士必須完成性別重置手術後方可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以使用相應公廁。因此,現階段的爭議不在於是否允許跨性別人士使用對應性別的廁所,而是應如何修正相關條例——是直接裁定有關規例違憲,還是如K先生所主張,從保障權利的角度重新詮釋條例內容以提供補救。
謝浩霖2017年申請司法複核,挑戰香港入境事務處以“完成全套變性手術”才能變更身份證上性別的標準。經過超過五年時間、兩次敗訴之後,香港終審法院2023年裁定謝浩霖終極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