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對騎士鳴笛爆衝突傷人 私召車司機判監罰款吊牌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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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召車司機酒駕,遇到電單車騎士切入其車道,不滿鳴笛,騎士比手勢回應,司機一怒下尾隨對方,下車對質後起爭執,騎士被打到嘴鼻耳流血。
被告王榮達(38歲,音譯)星期四(7月24日)早上承認一項酒駕和一項蓄意傷人的控狀,被判坐牢26天,罰款3000元和吊銷駕照28個月。
根據案情,被告當時是一名私召車司機,受害者是一名31歲的馬來西亞男子。
事件發生在2024年8月2日清晨5時45分,被告當時開車回家,行駛在立達路下段。受害人騎着電單車在同一路段行駛,他切入被告行駛的車道,引發被告不滿而鳴笛。
受害人對被告比手勢回應,讓被告更生氣。
延伸閲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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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尾隨受害人,雙方過後在附近的停車場把車停下。被告與受害人對質,雙方接着開始起爭執,被附近的電眼拍下。
畫面顯示,被告和受害人在卸貨區互比手勢、起口角,過程中被告推了受害人的胸膛,也撲向受害人,導致對方摔倒在地。
受害人躺在地上時,被告至少四次拳打他的面部和頭部,還用膝蓋去頂對方的上半身。受害人的傷勢包括左手肘部擦傷,鼻子、嘴唇和耳朵流血。
雙方肢體衝突歷時約30秒,受害人在期間沒有打被告,不過他事後試圖拉被告到附近的咖啡店,尋求協助。
被告被帶到警察廣東民大廈做酒測時,結果顯示他每100毫升呼氣中含有不少過47微克的酒精,超過法定的35微克。
調查揭露,被告在下班後,到勞明達與朋友喝酒,從凌晨2時到4時,喝了四品脱(pint)的啤酒,在開車回家途中發生上述事件。
有前科再犯 須判刑阻嚇
法官下判時説,被告有傷人前科,卻沒有從中吸取教訓,無論此案發生之前是不是路霸事件,判刑都必須起到阻嚇作用。
法官説,被告一路跟着受害人,就為了早前的事與對方對質,最終多次向對方揮拳。儘管是受害人動手動腳,多少挑釁了被告,但是被告的舉止也不應該,並指被告當時的反應多少也受到酒精影響,無法控制自己的怒氣。
法官希望被告吸取教訓,不要再犯罪,表示他還算年輕,應該要學會控制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