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四種人在反對“管理互聯網”? -江南
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決定共12條,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據新華社的解讀,主要內容包括以下要點:國家保護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和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電子信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公民個人電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電子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在業務活動中收集、使用公民個人電子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作為保護這些信息不被泄露、篡改、毀損、出售的必要條件,該決定還包括這些要點: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用户辦理網站接入服務時,要求用户提供真實身份信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公民個人電子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中國政府下決心在此時此際通過這個舉世矚目的決定,是有深刻含義並經過激烈博弈的。作為普通網民,近年來飽受各種不實信息誤導和出於各種目的的電話及短信騷擾,早已苦不堪言怨聲載道,最近幾年的兩會上,關於出台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呼聲很高,卻一直無法落地,是有着極為複雜的原因的。即使當該規定出台後,互聯網上也存在着很多反對之聲。這種反對之聲主要假設為,要加強對網絡信息的保護,就勢必要加強政府之手的作用,政府有更充足的理由和手段推行網絡信息登記乃至實名化。這種對互聯網的管理,在中國乃至全世界是有非常巨大的反對聲浪的。
筆者用倒推法,簡單剖析四種反對聲浪的話術及其目的,也許有助於看清這個立法的艱難之處。(先聲明一下,也許有人認為採用動機質疑行為的邏輯不夠磊落,筆者認為這是迂腐的説法,除了烏托邦的社會,任何複雜博弈不可能沒有動機,破案也是先看罪行讓誰受益,辯論的時候沒必要裝。)
第一種:美國國家力量
其實在中國出台此規定的半個多月前,國際電信聯盟有大約150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聚集在迪拜開會,就國際電信聯盟管理國際網絡空間的條約進行了多邊會談。然而美國代表團在會上明確表示,美國不會同意簽署一份改變互聯網管理結構的新條約。美國的五點理由是:第一,美國拒絕簽署任何可用於規範網絡服務供應商、政府或者私人公司的條約;第二,美國拒絕對包括垃圾郵件在內的網絡信息流動做出限制,因為那會損害言論自由;第三,拒絕承認國際電信聯盟在保障網絡安全方面有積極作用;第四,對互聯網的治理必須在現行ICANN所謂多重利益相關方的框架內依法進行;第五,國際電信聯盟峯會無權就互聯網做出決議。
哪怕有150個國家認為可行的事情,因為美國的反對,就沒法達成國際公約,其原因無他,復旦大學國際政治系講師國際共管互聯網?除非美國消失》論證出了這樣一個結論:首先,網絡空間處於美國及其盟友的控制之下;其次,這種控制通過技術優勢、公私合作、國際機制以及觀念塑造等四條路徑加以實現;第三,其他主權國家開始嘗試挑戰這種控制,但效果相當有限;第四,美國在爭奪這些護持霸權關鍵工具的問題領域不會輕易做出讓步。圍繞網絡空間主導權的爭奪,經過此次峯會,正式在媒體和公眾面前,掀起了自己的面紗,這種主導權的爭奪,將構成見證新一輪大國興衰的重要領域。
沈逸的論述很精彩,筆者在此不重複過程,只想説一句,將心比心,任何處於美國地位的羣體都必然會反對任何對互聯網信息傳輸設置安全邊際的行為,道理很簡單,在這個領域,美國的力量比全世界其他人的總和還大,政府沒有對網絡的限制就意味着美國可以用技術和商業手段任意限制別人,而別的政府只能眼巴巴看着。假如世界上除了美國沒有別的國家能造核武器,你看美國會象現在這樣擁護國際原子能機構嗎?
第二種:互聯網巨頭
國際互聯網巨頭谷歌、FACEBOOK等也激烈反對國際電信聯盟要共管互聯網的議程。谷歌2012年11月發起了一項運動,呼籲網民遊説本國政府譴責國際電信世界大會,説這不是決定互聯網未來的適當場合。谷歌在其名為“Take Action”(採取行動)的網站上寫道:在國際電信聯盟只有政府才有話語權,包括那些不支持自由、開放互聯網的國家。谷歌的話術特徵就是高舉“不作惡”旗號,這次也一樣,似乎就是在反對“不自由政府”控制互聯網。
接着將心比心,筆者假如是谷歌一員,也會激烈反對這種政府要管理互聯網的做法。不光是谷歌,其他互聯網巨頭,包括國內這些有着上億用户,可以通過技術手段把各種他們想要不想要的小廣告推送到網民面前的巨頭們,都必須這麼反對,必須想擁有徹底的“互聯網自由”。無他,利益啊。
從政治利益上説,假如全世界陷入無政府狀態,擁有最大話語權的一定就是互聯網搜索、社交媒體和即時通訊廠商;從商業利益上説,假如全世界沒有任何商業法規限制賣假貨及其他商業侵權問題,那麼擁有最大商業利益的也一定是類似那家擁有幾億用户年銷售額上萬億的電商。谷歌他們這次激烈反對,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俄羅斯等國提出呼籲各國重新分配互聯網登記分配控制權,而目前這些控制權都在美國人手裏,印度等國則提出本國電信運營商應該有權對跨國數據傳輸收費(意味着印度人看YOUTUBE視頻則谷歌公司要向印度電信交費)。
國內互聯網巨頭的11月份的一次爭論也印證着筆者的推論。當時某家以安全為賣點的互聯網公司提出要搞瀏覽器“禁止跟蹤”。這項網絡隱私保護標準已經得到微軟和歐盟的相繼支持,通過此功能,用户能夠檢測到跨站跟蹤、Cookies跟蹤等行為並且阻止它。然而,它會非常到位地阻斷搜索網站和電商網站的精準營銷廣告,令這個市場崩潰。谷歌今年就因為追蹤用户被判罰數千萬美元,而國內幾乎互聯網公司家家都在追卻從來不受處罰。所以,當時這家網絡公司引起了口誅筆伐。
“不作惡”公司們的邏輯比阿Q還要混賬:我追得(網民),政府追不得(網民)。因為他們説,這些政府是“不支持自由”的。好吧,裁判員運動員你們都當了,還有比你們更“政府嘴臉”的嗎?
第三種:部分媒體和自媒體
互聯網媒體時代,建立影響力的最快最有效益的辦法是兩種:揭黑和露醜。
當年《財經》系和《南周》系,為了建立影響力,是花了不少時間和精力的。因為紙媒印刷出來要經得起考驗,還要應付宣傳系統審查,是要有嚴密的編輯功夫的。更困難的是積累公信力,否則揭黑也沒人看。所以可以説要十年磨一劍。同理,一個個人評論家或作家,要建立影響力是非常困難的,因為你寫東西要發表要見報,至少文理要通順,觀點要獨特,不能隨便發幾句嗲。
但在互聯網時代這個過程被大大加速了。一個令媒體迅速墮落的重要原因是:有償沉默——即先揭黑再收保護費,這樣揭黑成了簡單又隨意的事,由於有搜索引擎規則的放大,哪怕是隨意造假刊登的詆譭性揭黑也法律風險極小收益很高。所以,在網絡上影響力較大的媒體當然會致力於呼籲“互聯網自由”,再次將心比心,喉嚨粗罵人又有收入的人當然希望可以隨便罵人講粗話。
個人自媒體從博客、論壇開始,以微博達到頂峯。它體現的是一個“暴”字,以暴力語言,暴頭邏輯,來暴得大名。韓少寫那些年書,不如博客上寫點憤青語言出名快,芙蓉姐鳳姐可以以醜出名,各種牀照豔照表照房照都成為舉報信,微博上一排排“創業導師”一邊從各個角度批判社會顯示他們出過國一邊孜孜不倦忽悠小青年去接受他們剝削。
筆者列舉一個名微博對《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的評論:“本就脆弱的社會監督蕩然無存。例如,某官二代撞了人,照片還能發到網絡上嗎?咱還能評頭品足嗎?知情人還能在網上爆料他曾經做過什麼壞事嗎?答案顯然是不能。”這種誤導在網絡上無處不在,其實只要是真實有效的舉報,以實名微博發到網上根本不怕什麼,要是不實的,説句不好聽的,你以為沒有這個立法決定公安就查不到你?
網絡上的“言論自由”和傳統媒體時代根本不是一碼事,公知們喜歡講的“1960年沙利文訴《紐約時報》案”套用到網絡言論自由上是完全驢唇不對馬嘴。美國當時的最高法院對憲法第一修正案的解釋固然是要求“聲稱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政府官員舉證被告懷有‘事實上的惡意’”,然而它並不是默許公民隨意對他人言論攻擊。這個案例有兩個基本假設,第一是名譽受侵害的是政府官員(並不包括普通公務員,而且當時紐約時報並未點名沙利文,是他自己打上門來),他們是具有強勢地位的公眾人物;第二是《紐約時報》是一個有名有姓公開實名刊登馬丁路德金等人的廣告的,該案並不保護匿名在媒體上攻擊他人的行為的。在國內的網絡上,隨便起個化名攻擊他人,不少被攻擊者都是普通人,説穿了,躲在匿名背後的人也是柿子挑軟的捏,有幾個是敢真去搞雷政富的?
第四種:沒搞懂的人
就上述三種人為什麼要反對加強網絡信息管理的動機和方式來看,第四種人,就是廣大普通網民,純是被忽悠了。
在目前的互聯網格局下,普通網民幾乎就是傳説中的“肉雞”。信息來源無處不在被操縱和被誤導,比如你看了一個網頁講印度女生被強姦,下一次點開新網頁,就會彈出某個帶有強姦暗示的網頁遊戲廣告,或者是淘寶商城裏的某個催情藥劑廣告;再比如你為某地層出不窮的官員豔照而感到髮指,卻不曾想其中有好些是普通人旅館開房被偷拍再被安了個官員名義的。你的購買慾和悲憤,背後都有這一絲絲賺到錢或名的陰暗的竊喜。
網絡信息管理,確實會讓政府的網絡話語權更大些,但是假如這是一種代價的話,是普通網民值得付出的必要代價,因為從利益博弈角度講,它限制的首先是外國政府,接着是賣個人信息玩弄隱私的互聯網巨頭,然後是操縱民粹的不良媒體,最後是博出名泄私憤的個人自媒體。如果中了計去跟着瞎嚷嚷,真是令親者痛仇者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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