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I“釣魚執法”簡史-冷哲
近日,美國媒體爆出一件奇聞:去年11月份,美國聯邦調查局(FBI)破獲了一個發佈兒童色情圖片的論壇。在破獲之後,FBI並沒有立刻關閉論壇,而是保持了兩週的時間,試圖找出上面5600餘名用户的真實身份。在此期間,FBI探員假扮成兒童色情作品的出售者,在論壇上發佈兒童色情圖片。到目前為止,FBI只抓住了一名嫌疑人。當然,調查還在進行之中,未來可能會逮捕更多的嫌疑人。但是這種做法已經在美國媒體中引發了議論。(見觀察者網5月31日新聞:FBI“釣魚執法” 自營兒童色情網站)
在美國,持有涉及兒童的色情圖片與錄像屬於犯罪行為。一旦被發現持有兒童色情圖片或錄像,當事人幾乎必然要受到司法機關的打擊。這是因為,喜好兒童色情的人,很有可能會對兒童進行性侵犯。因此,美國社會一直在嚴查這些人。猶他大學一位很有前途的材料學教授,之前就是因為被發現持有大量兒童色情錄像,而被拘留、起訴,還被大學免去終身教職。
事實上,這並不是FBI針對戀童癖的第一次釣魚執法了。
1993年,馬里蘭州一個十歲男童喬治·斯坦利·丁斯基失蹤。司法人員最終鎖定兩個嫌疑犯,發現他們在此前25年間曾對多個兒童實施性侵。深入調查後,發現此二人常常在網上傳遞兒童色情內容,並利用網絡尋找犯罪的目標。
此後,戀童癖與網絡結合的問題才引起公眾注意。FBI和一些地方警署啓動了釣魚執法的行動。為了從普通人中鑑別出潛在的兒童性侵罪犯(亦即戀童癖),大量探員在網上偽裝成兒童或青少年,通過聊天室、論壇等網站,吸引這些人出現,然後一舉抓獲。
比如,1999年,密蘇里州男子邁克爾·尤金·法利斯在網上結識了少女温蒂。在網上聊天之後,他還打電話給温蒂,引誘她説出自己的住所以及父母什麼時候不在家。法利斯在電話中還表明了自己性侵的願望。他驅車數百英里來到温蒂的家,被當地警察一舉抓獲。温蒂其實就是當地警官假扮的。法利斯被判處57個月的有期徒刑。
類似的案例數不勝數。
美國司法體系中,在釣魚執法(Sting Operation)與構陷(Entrapment)之間有一條細細的紅線。如果操作不當,就會把釣魚執法變成構陷,這樣執法者自己就犯了法。因此被釣魚的嫌疑犯往往喜歡用“被構陷”來為自己辯護。但是這樣的“構陷辯護策略”要成功,一般就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1)主觀條件:犯罪的想法來源於警方卧底而不是當事人,當事人在與警方接觸之前沒有犯罪的意圖;
2)客觀條件:警方在釣魚過程中採用了要挾或其他手段,迫使當事人犯罪。
構陷首次在美國司法體系引發關注是在1915年的美國政府訴吳偉(音譯,原文為Woo Wai)案。19世紀時,美國法院一般不接受“構陷辯護”,無論釣魚執法是否跨過了紅線,都無助於減輕對被告的判罰。20世紀初,美國司法體系逐步意識到了構陷的問題。
約在1912年前後,舊金山地區司法機構認為華人有一些地下的非法勾當,但是苦於無法找到切實的證據。吳偉是當時唐人街裏比較有影響力的一位商人,當地司法機構就想用釣魚執法來抓到他的弱點,逼迫他提供港區華人犯罪的證據。於是司法機構派出了一位卧底,假扮成珠寶商,移居到吳偉的街區,與吳偉逐漸加深了交往。後來卧底對吳偉説在聖迭戈有一樁不錯的生意,願不願意陪自己去看看。吳偉同意了。
卧底一路上把吳偉照顧得很好,兩人一路吃喝玩樂,到了聖迭戈。到那裏以後,一個管理美墨邊境移民事務的官員對吳偉説,我們可以做這麼一個生意,就是通過墨西哥向美國輸送中國苦力。每輸入一個華人勞工,移民官收50美元。吳偉當時便拒絕了。但是在隨後的兩年中,卧底不停地向吳偉提這件事,最終吳偉勉強同意做一次試試看。
當地司法機構此時已做好了準備,一旦偷渡客進入美國,就立刻全部抓獲。結果當天警隊跑錯了路,一個人都沒抓到。之後,吳偉覺得此事實在太危險,於是決定洗手不幹。移民官渾身解數,甚至退回了自己的一大部分佣金,才説服吳偉再做一次。這一次,警方沒有再犯愚蠢的錯誤,人贓俱獲。吳偉被以走私、賄賂等多項罪名起訴。
吳偉很快被洛杉磯聯邦地區法院判處有罪。但是他們上訴到了巡迴法院,巡迴法院推翻了地區法院的判決,其基本意見就是:當事人在與警方卧底接觸前沒有犯罪意圖,犯罪的主意是警方提出的。
由此,美國聯邦司法體系注意到了構陷的問題。此後在禁酒令時代,為了打擊潛藏的地下釀酒者,美國政府第一次大規模使用釣魚執法。這也導致了構陷的問題屢屢出現並引起了廣泛關注。
美國司法機構的釣魚執法並不僅限於打擊戀童癖或早年間的地下釀酒者。之前筆者在關於波士頓爆炸案的文章中就提到過,美國在反恐領域進行了大量的釣魚執法,其中有一些案例,已經涉足灰色地帶。就是説,在一些案例中,已經很難説清楚,究竟是FBI引誘當事人説出了自己要進行恐怖襲擊的願望,還是FBI給予了當事人進行恐怖襲擊的念頭。(見觀察者網4月22日文:寂靜的恐怖:內在敵人成美國噩夢)
而在進出口控制領域,美國司法機構一樣在進行釣魚執法,比如今年的馬立頌案件。此案中,張家港市商人馬立頌向一個美國司法機構設立的釣魚網站詢問購買碳纖維材料事宜,而後得到探員的接洽。馬立頌在獲取了一份受到嚴格出口限制的碳纖維樣品後,違反規定,將其直接郵寄回國,並將報關單填寫為“衣物”。因此他在離開美國時被捕,並可能被判處20年有期徒刑與100萬美元罰款。此案中,政府卧底專門向馬力頌提到沒有執照而將T800型碳纖維材料運出美國是違法的,而當事人沒有當回事,只申請了T700型的出口執照,就把T800型的樣品寄回了國,而且還標註為“衣物”,於是在法庭上就無法用“構陷辯護”來減輕判罰了。
但美國司法機構的釣魚執法也並不總是成功的。
為了打擊墨西哥黑幫的毒品交易以及對美國的滲透,美國煙酒槍械及爆炸物管理局(ATF)曾多次故意讓亞利桑那等地區的槍械店通過非法途徑銷售槍支,然後追蹤槍械的流通情況。2009年10月26日,ATF啓動了有史以來最大的槍械釣魚行動,試圖一舉打掉整個地下槍械交易網絡。這個名為“速度與激情”的釣魚行動涉及約兩千只各式槍械。但是整個行動僅僅抓獲了一些小魚小蝦,ATF想要打掉的地下槍械交易網絡毫髮未損。而涉及的兩千只槍械中,僅有約710只得到回收。也就是説,ATF為黑幫提供了約1300只槍械。更糟的是,美國邊境巡警布瑞安·泰瑞還被該行動涉及的槍支殺害。前墨西哥最高檢察官説,這些槍支打死打殘了至少150名墨西哥人。
這並非孤立,ATF之前行動也有類似的槍支流失問題,以至於“槍支流失”已經成為了一個專屬名詞(Gunwalking),只不過“速度與激情”行動的糟糕結果遠遠超出了過去其他行動的水平。
平心而論,釣魚執法並不是洪水猛獸,在一些社會問題中必須要用到釣魚執法,才能避免守法公民受到侵害。比如在戀童癖的問題上,只有通過釣魚執法在戀童癖實施犯罪前抓獲,才能避免更多的兒童遭遇不幸。
但是,司法機關也應該嚴守釣魚執法與構陷之間的界限,不能給當事人臆測一個犯罪企圖強加,更不能在當事人根本沒有違法或犯罪行為時就把罪名強加給當事人。
此外,從美國的情況可以看出,即使是司法體系比較成熟的發達國家,在釣魚執法的問題上有時也容易遊走於灰色地帶,有時甚至功不抵過。所以,應慎重地在一些關係到民眾重大利益的領域使用釣魚執法,而不應該在治理簡單的違法行為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