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寧:退休高官獨董應自行隱退
7月25日,貴州省原省長石秀詩、山東省原省長韓寓羣、國税總局原副局長崔俊慧等三位省部級退休高官,同時擔任中國重汽(香港)公司的獨立董事,任期三年,年薪18萬元。
這件事立即引發輿論的強烈不滿,但未見有人和機構站出來堅決“糾錯”以挽回民心。相反,接受各路媒體採訪的專家、學者、律師、業內人士,紛紛將“糾錯”的矛頭指向了國內上市公司獨董制度本身。經某些學者“引經據典”,這件事的性質似乎充其量只是打了現行《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二條的“擦邊球”罷了。於是,在前後經歷了三天的“熱度”之後,這件事已不了了之。一言以蔽之,若石、韓、崔三位覺悟高一點,顧及黨和政府的形象,也許會選擇悄然退身;若石、韓、崔三位“固執已見”,輿論還真拿他們沒轍。
《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二條是這麼規定的:“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該法條的意思很明確,退休高官只要“熬”過了法律規定的“迴避年限”,現行法律是允許他(她)們在上市公司“發揮餘熱”的。也即,他(她)們若想這麼做,完全屬於合法的個人選擇。
既然法律開了此口子,而且只要“熬”過了“迴避年限”,此口子幾乎就是完全不設防的“大口子”。筆者如此斷言,自有依據作為判據。請看:法條對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到營利性組織任職時的身份用了“離職”之模糊詞彙。什麼叫“離職”?法條表述如此模糊,可供人鑽的空隙幾乎就沒了邊界。再把石、韓、崔三位拉進來對號入坐,三位若説有錯,最多隻是可能“三年還差點”之“小錯”。故而,在輿論的非議面前“扛”一下,質疑也就過去了。這事可不就已經“扛”過去了麼?
法律不僅開了口子,而且還對此類潛規則作了事後的法律“追認”。識者所知,上市公司在中國重新出現已20餘年,而《公務員法》是2006年才頒行的。也即,退休高官紛紛到上市公司“發揮餘熱”並形成風氣,遠早於《公務員法》之頒行。請問:這不是對潛規則的法律“追認”又是什麼?
筆者此前所讀到的專家、學者、律師、業內人士的解析似乎沒把問題背後很隱蔽的實質點出來,筆者最不能苛同的是,有的學者將石、韓、崔三位的“發揮餘熱”與國外退休高官的“發揮餘熱”作類比。表面上看,中外退休高官的確都有“發揮餘熱”的,但兩種“發揮餘熱”只是形似而非實似,完全不能同日而語。就這一判斷的論據,不妨逐條分析一番:
**第一,中外退休高官的保障待遇完全不同。**國外,除退休總統、副總統等極少數頂級退休高官外,部長級的退休高官除去正常的退休金之外,基本不再享有其它退休待遇,姑且將其概括為“小保障”。中國則不然,且不論中共中央、國務院、全國人大、全國政協、中央軍委、中央紀委“六大班子”副職以上退休黨和國家領導人,只限於省部級退休官員,這一龐大羣體也均能享有面面俱到的“大保障”。
譬如,配車、配秘書或相當於秘書的工作人員為其一;定期安排療養,定點醫療保障為其二;有專設的管理服務機構為其三;住宅大院有專門安保為其四;定期享有各類福利補貼和生活補貼為其五;時不時參加各類參觀、調研、考察等政務或社會活動為其六;與在職同級官員享有相等的各項政治待遇為其七……而單就其退休金一項,若與國內其它退休羣體做個對比,並將全國不同層次的退休人員視為一座“塔”,毫無疑問,退休高官的退休金則處於“塔尖”位置。也即,除了不再從事政務,承擔領導責任行使權力,其綜合待遇與在職的省部級高官並無二致。
相對於國外同級退休高官,中國的“大保障”足以讓省部級退休高官終身享有富足加體面的生活。這就意味着中國的省部級退休高官不存在如外國的退休高官那樣,退休後生活質量明顯下降問題——既然無須為稻梁謀,於情於理於社會於黨的形象,中國的省部級退休高官都不應該再為了那點“蠅頭小利”爭當獨立董事“丟人現眼”。
**第二,中外退休高官的社會身份截然不同。**在國外,即便是退休總統,譬如美國的小布什,除依法享有退休總統的退休特權外(主要指本人及家屬的安保),其與普通退休的美國民眾並無二致。在中國,甭説省部級退休高官,到了地方縣一級,只要退休前官居副縣級,依然是“組織的人”乃至於依然是“黨的人”。既然是“黨的人”,老百姓就依然會用“黨的眼光”和“黨的標準”來度量退休高官及各級退休官員的一言一行。
打兩個比方:小布什退休後可以公開抨擊奧巴馬和美國政府,中國的退休省部級高官則必須無條件在政治上與黨保持一致;再如,克林頓夫婦退休後可以到處演講“日進斗金”,美國社會雖對此也有非議和嘲諷,但終究可被輿論所容忍。放在中國,如果退休的省部級高官也如此效法,老百姓會作何評價?所以,某些學者拿國外退休高官如何如何為中國退休高官開脱,於情於理於社會於黨的形象,沒有一條能站住腳!
**第三,中外退休高官所處的國情不同。**筆者自我假設,即便前文所列第一、第二兩條的分析性闡述不能令人信服,那麼,僅僅考慮到中國目前正處於經濟社會轉型的特殊發展階段,在政府與市場、政府與企業的關係遠未成型和遠未釐定的情形下,退休高官到營利性組織“發揮餘熱”也必須堅決禁絕——為了轉型的儘快實現!退一步講,就算退休高官覺悟高,到營利性組織內任職是純粹的不拿任何報酬的發揮餘熱,也該堅決避嫌!道理很簡單,老百姓不會這麼看,輿論也不會相信退休高官的無私奉獻。否則,猶如豆腐掉進灰籮裏,只能“越吹越黑”!
**第四,權利與義務必須匹配。**如果説“大保障”是退休官員享有的權利,那麼為維護黨的形象退休高官尤其要盡好相應的義務。
綜上所及,退休高官“發揮餘熱”不可以,但發揮餘熱卻必須。只要身體條件允許,理當主動到非營利性機構,譬如各類公益機構從事並組織志願者性質的扶貧、支教類的公益事業,以對得起那份優厚的退休“大保障”。此外,無報酬參加中央組織的巡視、督察、考察、調研及“微服私訪”之類,也是退休高官應有的行為自覺。當然,這還要看中央是否相中你。
對退休高官,甭説省部級的,即如是副縣級以上的,在中國當下特定的國情、黨情、世情、民情及民心下,別説不能到上市公司當獨董,就是到一般的營利性組織任顧問之類,都得替黨避嫌,替體制避嫌,堅決不能“顧”!
行文至此,肯定有讀者認為筆者太天真,也許的確如此。但是天真在許多時候代表着一種期待:既然新一屆中共中央可以出台“八條規定”並承諾從政治局成員做起,為重新贏取民心,避免退休高官獨董繼續“奪”取民心,禁止退休高官當獨董也拿省部級開刀為什麼就全無可能?原諒筆者再天真一回——筆者寧願相信:中央或許已關注到退休高官獨董帶來的種種弊端及背後的滔滔民憤,只是受制於須優先排解的問題和矛盾太多,一時半會還顧不過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