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少宇:拆遷的時候投票有什麼用?港台經驗
現在網上流行一句話叫“人艱不拆”,意思是“人生已如此艱難,有些事就不要拆穿”。而山東平度的一起拆遷補償糾紛則演變成了“人拘不拆”的鬧劇。記者陳寶成家被“強拆”,他竟向挖掘機司機潑汽油、拘禁司機25小時,反導致自己被刑拘。政府最終宣佈放棄拆遷,陳家的補償款猶如煮熟鴨子飛走一般。
而在這件事情裏比較有趣的是:超過九成受拆遷影響的村民,投票同意對“釘子户”採取強拆。某些一貫讚美投票制度的媒體,突然180度大轉彎,高呼“90%同意不能用來決定什麼”,直言“投票是一種粗暴的工具”。
該評論認為,“沒有人可以用投票剝奪他人的合法財產”,還拿流傳頗廣、但早已被闢謠的“名言”——“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來背書。
照理説,越來越多的國人認清了西方投票的弊病,那些鼓吹者本“已如此艱難”了,現在他們又為了緊跟時事“説得上話”,不得不調轉槍口,與廣大網民達成“民主非萬能”的共識,真是難為他們。儘管我們有對於“有些事就不要拆穿”的同情,但筆者認為,有些事還是嚴肅地説個明白為好。
首先,原評論偷換了概念。對財產的補償低於當事人的期望值,不等於“剝奪財產”。財產的價值是由交換關係決定的,否則,人人都可以把自己臆想成億萬富翁。補償低於期望值很常見,但只要大致符合交換關係決定的數額,那麼“剝奪財產”就無從談起,原評論的立論根基也就垮了。
真正有爭議的問題是,多數人投票能不能決定整個村子的拆遷改造?能不能強制拆遷?不妨看看其他地區的法律實踐,我國的香港與台灣地區恰好都有類似強制徵收的法律和程序,甚至很多情況下連90%的多數都不需要,不知這算不算“多數的暴政”呢?
香港的公益徵收與強制售賣
早在1889年,港英政府就制定了《官地收回條例》,按其規定,政府出於公共用途的目的,可提前收回已經批給私人開發的土地,但需按市價給予合理補償。
目前,香港實行兩種土地徵收制度,也就是公益徵收制度和強制售賣制度。公益徵收制度各國各地區大多都有,也基本類似,嚴格要求以公共利益為目的,香港現行主要法律依據為《收回土地條例》(香港法例第124章)。
強制售賣制度則是通過1999年《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香港法例第545章)而確立的新型土地徵收,以協助私人重新發展舊物業為目的。
開發商首先要通過與業主協商、談判等方式擁有某地段的不分割份數中不少於90%的不分割份數時,才可以作為“多數份數擁有人”(majority owner)向土地審裁處提出申請,要求做出一項強制售賣該地段所有不分割份數的命令。
2010年4月,部分強制售賣標準下調到80%,被稱為“八成強拍門檻”。包括“佔用許可證”超過50年以上的物業,以及建在非工業區的超過30年以上的工業大廈。
然後,土地審裁處還要聽取“少數份數擁有人”(minority owners)的反對意見。如果審裁處基於該地段上“現有發展的齡期或其維修狀況”等法定理由,認為該地段確實應重新發展,並且多數份數擁有人已採取合理步驟以獲取該地段的所有不分割份數(包括以公平及合理的條件商議購買少數份數擁有人所擁有的不分割份數),才可以強制售賣。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多數份數擁有人、少數份數擁有人以及其他第三人,都有權在拍賣過程中競投該物業。這可以進一步保證少數份數擁有人的權利。
這些法規可以有效地避免個別釘子户,要價過高,損害大多數人發展的權益。例如土瓜灣某樓宇過於老舊,居住環境欠佳,大部分業主認為大廈過於殘舊,與其維修,不如干脆重建,當然也有部分業主反對。最後,藉着“八成強拍門檻”的實施,大部分業主如願以償,售出物業。
無論是市區重建局根據《土地收回條例》,進行強制動遷,還是多數份數擁有人根據《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強制售賣,如果業主不滿,可以在香港的土地審裁處打官司。
由於香港市民法制意識較強,都會尊重法院判決的結果。2012年6月,某家火爆的老字號小吃店因所在大樓過於老舊,將被拆遷。老闆在部分媒體上感慨老店消失,呼籲政府保護。但老闆最後也沒有“頑抗”,他説上法院也沒有用,肯定輸,大部分業主都同意拆遷,只有老老實實被拆了。
2009年深水埗的一個重建項目,有一家商鋪租户拒絕遷走。他的鋪位面積少於20平方米,只該得到數十萬元賠償。但他卻要求賠償600萬元。雙方談不攏,香港市區重建局就申請強制收地,租户向法庭上訴,最後敗訴。
有時,土地審裁處裁定的賠償金甚至還低於政府提議的補償價格。例如香港城市大學法學院的林峯介紹説,他曾參與一個因興建西部鐵路而徵收土地的訴訟案件,政府提議的賠償金是100多萬,當事人所要求的賠償金是1000多萬,最後土地審裁處裁定的賠償金卻只有幾十萬。
在賠償問題上,香港依據的是立法會制定的標準,還會邀請不少於7家的獨立估價師參與最終賠償定價的評估,且全程由受動遷影響的居民、地區代表監督。在估價師估出價格後,去掉最高和最低價,再平均得出最終定價。政府動遷時,也不是誰先搬就給誰獎勵,更沒有拖得越久就給更多錢,業主都是同一標準。這些操作對於內地的法律建設有一定借鑑意義。
當然,香港的拆遷也存在一定問題,例如強制售賣時,開發商恐嚇業主,稱拖到“八成強拍門檻”後賣不出好價錢。香港正在討論繼續完善相關法律。
但總體而言,香港土地徵收和“投票強賣”的方式,有效地推動了城市發展,兼顧了多數人和少數人的利益。
大埔事件鬧得兇 台灣更值得大陸借鑑
有人可能認為,台灣近期因大埔強拆事件鬧得沸沸揚揚,其拆遷制度是否還值得大陸借鑑?筆者以為,台灣的這些社會事件,可能比拆遷制度本身,給大陸更多的啓示。
台灣地區除了《土地徵收條例》,還有《都市更新條例》。後者第22條規定,實施者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劃報核時,……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應對災害或配合重要建設,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二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
已經劃定應實施更新的地區,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五分之三,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未劃定應實施更新的地區,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可以依法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申請,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三分之二,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如果未能取得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需要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及私有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之同意。
可見,在台灣地區就拆遷問題的“投票”也是有效的,而且最苛刻的條件也不過是80%同意。
運用《都市更新條例》的成功案例無需多言,倒是引發風波的“文林苑都更案”值得一説。
2002年,當地賴姓住户於發起都市更新案。在徵求住户和地主意向後,都更範圍排除了新建的郭元益大樓等,交由樂揚建設實施興建“文林苑”住宅大樓。一户王姓人家以未被通知出席都市更新公聽會等理由,認為市政府違法將王家土地和建物包括在都市更新範圍內。
在打了幾年官司後,“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王家的理由都不成立,最終於2012年判其敗訴。但在被強拆後,王家聯合聲援民眾搭建組合屋,又阻撓施工一年之久。
由於“文林苑都更案”,台灣相關部門忙不迭表示要“全盤檢討”《都市更新條例》。但一年多後,馬英九又在今年7月31日表示,希望“立法院”儘快把《都市更新條例》相關限制做某種程度“鬆綁”,加速推動大台北地區的老舊住宅更新工作,否則災害發生時後悔莫及。
顯然,馬英九當局也明白《都市更新條例》給民眾帶來的實際好處,但往往受制於羣體性事件後的輿論風潮,縮手縮腳,畏首畏尾。在選票政治下,當局往往為部分人的利益和輿論所綁架,不能堅定地維護民眾的長遠利益。這應當是我們大陸民眾記取的第一個教訓。
在“文林苑都更案”發酵過程中,《蘋果日報》報道稱,台北市政府顧問黃博怡,持有樂揚建設13萬股份,2009年10月起一直擔任樂揚建設獨立董事,被質疑是官商勾結。此文一出,又激起一陣波瀾。近日,有媒體報道説,大陸20位前副部級官員出任獨立董事。究竟如何安置退休高官,如何看待退休官員出任獨立董事的問題,應當是我們記取的第二個教訓。
再看近期廣為關注的台灣大埔強拆事件。雖然“今日拆大埔,明天拆政府”的口號很響,但苗栗縣大埔當地卻傳來了不同的聲音。
苗栗出身的國民黨“立委”陳超明情緒激動地説,地方人士都非常支持大埔案,不解為何媒體都不去訪問當地民代或民眾,“全都是外來人在講”;對於學生和教授發起抗爭行動、媒體大幅報導,他更是不以為然地“反嗆”:“不要用台北人觀點操作政治、謾罵苗栗縣,玩政治不要玩到苗栗來!”
“照顧農民要拿出辦法,不要只是嘴巴講講而已!”陳超明忿忿不平地説,台北的地價很高,現在苗栗才開始要繁榮,卻遭外界抹黑、污衊,地方鄉親聽了都很生氣。
大埔里長鄭文進也説,高達940多户地主“叫好又叫座”,大埔人在“辦喜事”,只有4户不同意拆遷,為何外界選擇性地發動抗爭。“不要睜着眼睛説瞎話,大埔人已經快要‘凍未條’(受不了)了!……這麼好的縣長,我們絕對都支持。”
由此看來,大埔事件的真正起因並非是“多數人的暴政”,而是某些媒體刻意炒作的結果。在泛政治化的環境下,台灣民眾對法律的尊重程度急劇下降,肆意挑戰、對抗。令人擔憂的是,香港近年來,也有這樣泛政治化、激化矛盾、挑動對立的趨勢。
結語
誠然,拆遷問題極為複雜,涉及諸多利益方,因此世上並無一部完美的強拆、強賣、強徵法律。而一定程度的矛盾、衝突正是推動法律修訂的重要動力。
但泛政治化的意識形態,對事實的蓄意簡化、選擇甚至歪曲,無益於問題的解決和法律的完善。至於一貫鼓吹投票的人,突然抨擊投票,一貫拿法律放在嘴皮上的人,公然藐視法律,則是泛政治化舞台上徹徹底底的鬧劇。
我們目前仍處於轉型期,一方面社會矛盾多發,本身已足夠形成推動法治進步的壓力,無須媒體過多炒作;另一方面,民眾法律意識還很淡薄,媒體的炒作嚴重干擾了民眾對法律的尊重,沒有起碼的尊重,法治建設只能是空中樓閣。
在筆者看來,“人艱不拆”應該改成“路艱不挑”——“中國人民的復興之路如此艱難不易,有些人就不要挑撥離間、興風作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