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緒回:李某某案的另一場隱蔽審判
2013年9月26日,眾聲喧譁長達7個月的李某某案出來了一審判決。因為是未成年人案件,法院僅僅公開了部分案情。就在同一天,南方一家著名媒體刊登題為“夜半酒吧裏發生了什麼——李某某涉嫌強姦案8小時案情全程還原”的調查報道,其細節之豐富遠遠超過法院公佈內容。在其編者按中,這家媒體聲稱,因為“此案涉及未成年人和當事人隱私,依法不公開審理。正因如此,我們延至宣判當日推出有關案情的報道。但出於維護各自權益的目的,當事雙方律師在此之前均已公佈代理詞或辯護詞,並持續接受媒體採訪、透露相關案情。經記者查證比對,當事雙方均選擇性發布信息對案件進行詮釋,案件關注度逐次升級背後,有混淆信息的痕跡。回到案件事實,就顯得尤其必要。”
這段編者按放在李某某案的輿論場中毫無疑問是理性的,如果在更早的時間,尤其是網絡輿論在李某某案中呈現一面倒的情形時,這段話和這份報道能通過這樣一家有全國影響力的媒體公之於眾,對於剋制公眾的簡單消費或情緒發泄的心態,無疑有促進作用。然而,該報道發佈的日期在宣判當日,這固然可能是巧合,但依然耐人尋味。如果我們忽略種種修辭,這就意味着在26日當天,李某某等人實際上接受了兩次宣判,一次來自法院,一次來自媒體。
比較這兩份“判決”,細心的讀者會發現,和法院相比,這家著名媒體報道對5名被告人和被害人以及酒吧方關係的描述比判決書更為複雜。因為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隱私,法院判決只公佈了法院認定的被告人強迫被害人與之發生性關係,期間使用了暴力等關乎定罪量刑的相關事實,而**這家媒體則通過大量細節報道暗示了本案和一般強姦案的諸多不同之處——概括而言,這些細節交替印證了5名被告人行為或構成嫖娼或構成強姦,性質始終在兩者之間徘徊。**因為有多份口供以及視頻資料的印證,我們基本上能肯定報道所描述案情的真實性。然而,這種“真實”對於司法判決意味着什麼呢?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回應一下相關説法。可能有讀者認為,不論對司法判決會有何種影響,既然相關細節都是真實的,媒體報道對於公眾更加全面理解這一案件,具有積極作用。但,問題首先是,公眾的無限知情權在這樣一個未成年人案件中是否適用?其次,這個説法暗含了這樣一個比較:法院的判決簡單粗暴,遠沒有媒體報道細緻認真。但這是一個公正的評價嗎?我們知道,李某某律師做的是無罪辯護,他們也有閲卷權利,從常識可知,那些能夠證明李某某行為僅構成嫖娼的細節一定是其辯護的突破口,作為辯護人,他們和控方之間也一定會就這些細節展開辯論。至於如何認定這些細節,最終作出判斷則有賴於法官。也就是説,如果我們信賴法庭維持了基本的程序正義,那麼媒體報道中所體現出來的細節在法庭上已經被充分辯論並最終形成法官對案件的判斷。只是,出於對未成年人隱私的保護,法院向公眾公開的判決中隱去了相關細節。而這一點卻被媒體利用大做文章。想想之前的薄熙來案,庭審細節事無鉅細都被公開,媒體還有“還原事實”的餘地嗎?更令人遺憾的是,媒體還不像法院那樣負有説明這些事實的義務。眾所周知,**法庭在查明真相的過程中必然會“裁剪”事實,但法庭採信哪些證據,總需要給出理由,而媒體儘可以按照自己需要敍述“真相”,卻不負有絲毫責任,**更不會像法院那樣,還有二審的約束。千言萬語一句話:查明事實並認定案情是法院的職責,媒體為什麼要做本該由法院做的事情?
這家媒體在其編者按中稱,“公眾對於此案的關注已延伸到多個維度,包括律師職業倫理、未成年人保護等等,尤為重要的討論則是民意、輿論與司法的關係。要釐清上述命題,其先決條件只有一個,那就是案件事實本身。”這是一個巧妙的説法。在司法程序中,查明事實是判決基礎,其目的也是為了公正判決,但在這裏,事實被賦予了其他“功能”:用以釐清諸多命題。然而,這篇報道一經發出,其首先起到的功能就是印證判決的正當性而不是其他。
至此我們可以回答上面提出來的問題——這份報道對司法判決意味着什麼?答案不言自明——關注這一案件的許多普通讀者並不那麼容易理解相關事實在法律上如何被認定,但他們透過自己的生活經驗,很輕易就能讀出這些複雜細節的弦外之音。生活經驗在這個案件的公眾判斷中有着格外重要的作用。《南方週末》原評論員“五嶽散人”早在7月份就曾在微博上稱,因為了解很多酒吧兼職提供“出台”服務,導致其對被告人涉嫌強姦的判斷變得謹慎。對大部分普通讀者來説,問題是一樣的——既然5名被告人行為中有可以印證嫖娼的細節,反過來,法院的定罪必然增加了幾分可疑。法院到底是在什麼力量推動下作出這樣一個判決?疑問自然而然,答案也是呼之欲出——“夜半酒吧在此案中的角色,仍未進入公安與司法機關的視野,”(同樣出自該報道編者按)。這是質疑司法判決的清晰有力表達。
簡而言之,媒體報道在未經司法程序,包括質證、辯論等,就把這些所謂“事實”拋出,其實際效果不過是在律師之外,再一次把水攪渾。如果説,因為其報道和宣判同一天公佈,這家媒體無法預測法院會以何種方式公開判決,難言其目的究竟,那麼,南方另一家著名財經媒體在宣判次日所做題為“原始材料‘開口’:還原李某某案8小時”報道,其目的就再明確不過了。兩家媒體報道標題相似,所稱報道目的也高度一致,至於報道內容,更是如出一轍,都是一個勁把案情往復雜裏説,而其效果,在案件已經宣判的情況下,當然是再一次勾起公眾對司法公信力的質疑。
之所以説“再一次”,是因為在7個月眾聲喧譁中,正是媒體在不斷渲染李某某等人身份,用各種刺激性標題暗示公眾“特權正在影響司法”。現在則從另一個方向,再次引起猜想。有熟悉媒體運作的人士形容這番左右開弓的行為是“起釘子”。有過經驗的人都知道,釘在木板或牆上的釘子,在不能直接拔掉的情況下,最有效的動作就是左邊敲打幾下,再從右邊敲幾下,讓其不斷晃動,最終釘子就會鬆動,從而被拔出。
起釘子,這在之前的唐慧案中表現更加典型。
2013年8月1日,在唐慧申請國家賠償的行政訴訟二審勝訴,相關爭論趨於平靜時,也是上面所提南方著名媒體推出調查報道“什麼造就了唐慧?”以及“唐慧贏了,法治贏了嗎?”讓所有人大跌眼鏡的是,這組報道描述了一個從未見之於媒體的唐慧新形象。她造謠涉案買淫場所的後台是公安局政委,靜坐絕食“以死相逼”,在永州中院刑庭庭長辦公室吃住18天,甚至在法庭上就要衝上前去毆打被告辯護律師。當然,顛覆唐慧形象僅僅是手段。這家媒體稱,通過梳理唐慧案,發現“從立案到審判,每道程序都不合常規。2012年6月5日湖南高院的終審結果是:兩個死刑,兩個無期徒刑,一個15年有期徒刑。多名受訪刑法學者均認為,如此重判實屬罕見。” 又是“理性之語”!司法機關再次中槍!但不應該忘記的是,在去年8月,唐慧因擾亂社會秩序被永州勞教委決定對其處以勞教,旋即又迫於輿論壓力將決定撤消後,正是這家媒體曾推出報道“唐慧,被勞教的上訪媽媽”。這篇報道對“如此重判實屬罕見”不置一詞,倒是聚焦於“上訪媽媽”這個形象上。不得不承認,這個形象的塑造非常成功,很快轉化為強大的輿論攻勢。在媒體一片討伐的氛圍中,唐慧不依不饒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永州勞教委向其道歉並作賠償。永州中院對唐慧要求不予支持,但今年7月15日,湖南高院作出終審裁定,撤銷一審判決,責令永州勞教委賠償唐慧。
還有云南的李昌奎強姦殺人案。一審判處死刑後,雲南高院出於所謂減少死刑的先進理念,二審判處李昌奎死緩。但對這個判決,不僅受害人家屬不滿,一些媒體同樣不滿,懷疑雲南高院是不是徇私舞弊、暗箱操作。在輿論壓力下,已經生效的二審判決最終被撤銷,通過再審,雲南高院又改判李昌奎死刑。不出所料,這番改判又再次被批評。一向和南方媒體站在一起的法學教授賀衞方在接受採訪時稱,“死刑廢除可以從藥家鑫案開始,也可從李昌奎案開……也許雲南省高院的行為是魯莽了一點,意識超前了一點。”**也就是説,賀教授認為,雖然雲南高院的原二審判決有誤,但出於維護司法獨立,防止司法反覆無常,維護司法的公信力和威嚴,因此建議不再改判,維持二審判決。**然而,正如其同事蘇力教授的犀利評價,賀教授在李昌奎案是這番表態,但到了聶樹斌案,又變身最積極要求河北高院改判。聶樹斌案最終沒有改判,媒體的批評聲,關心的讀者想必還言猶在耳吧。
近幾年來,有太多這樣的案例。搖擺不定的司法機關順從地配合媒體上演了一出出好戲。剛賣了個乖討了個好,不想又是一耳光——你的“法治”立場呢?
媒體真的要“法治”?
唐慧案中,幾名被告受到了比一般情形下更為嚴厲的處罰,可曾有媒體就法院判罰是否過重做過討論?永州勞教委面對不斷滋事的唐慧,執行國家法律,其決定可曾得到媒體一絲一毫尊重?李某某案中,法院出於保護隱私,隱去大部分案情,媒體以“還原事實”名義,大肆討論案情複雜也是尊重“法治”?在法院已經宣判的情況下,罔顧司法程序,對李某某等人再度“審判”也稱得上講“法治”?聶樹斌案中,檢察機關出示各種證據,證明“王書金是石家莊西郊槍擊案殺人案兇手”説法證據不足,一些媒體這時候不管過去他們一向主張的“疑罪從無”,一心要為王書金撈到這個罪名,這也是“法治”精神體現?更近如夏俊峯案,歷經4年最後被執行死刑,瀋陽中院和最高法相繼解釋案情,媒體上“正當防衞”説仍然甚囂塵上。
媒體到底要什麼樣的“法治”?
誠如上述南方媒體在李某某案報道的編者按中所言,公眾對於該案的關注已延伸到多個維度,包括律師職業倫理等等,尤為重要的討論則是民意、輿論與司法的關係。據悉,北京市律協已經對李某某案中律師的不當行為展開調查。而輿論與司法的關係則是各國都會面臨的問題。觀察者網的兩位專欄作家遊天龍和冷哲此前已經就美國的情況做過深入討論。但在我看來,中國當下輿論和司法的問題和別國有所不同——**一些媒體人對司法的干預並不僅僅及於具體當事人的命運,而是要在根本上動搖現行司法體制,以它們的“法治”取代當下的“法治”。**試問,在這個目的之下,司法機關就算再如何乖巧討好媒體,又如何能滿足其要求呢?一味討好,不被左右打臉才怪!
在今年5月底的全國法院新聞宣傳工作會議上,最高法院院長周強曾表示,法院要自覺主動地適應媒體輿論新發展新變化對人民法院工作,特別是對人民法院新聞宣傳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期待。法院工作與時俱進是好事,但對於媒體的“新要求新期待”,仍然須堅持以我為主,以法律為準繩,庶幾可免打臉之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