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凌:企業家怎麼倍感委屈了?
近日,聯想控股董事長柳傳志在接受記者專訪時表示,商人在中國應該有重要的地位。柳傳志説:“有的時候覺得是不是有這個(社會)地位,仍然有懷疑。企業家首先還是很希望得到社會的認可,特別是黨和政府的承認,是用法律的形式來保證和完成的。”
身為一個大企業家,這樣的呼籲大概也無可厚非。雖然不知是否微言大義,或者另有所指,看完通篇採訪,想到之前的“在商言商”,相比於許多房企老總的言論,無論如何是穩重妥帖的了。在今天的媒體薰陶下,這大概也講出許多企業家普遍的心聲了吧。比如某位首富的女兒,滿腹的委屈和對政府的牢騷,揚言要學李嘉誠“搬出去”。
現如今,把自己的生活和社會描述得水深火熱,好像變成某些企業家的獨特愛好了。社會不認可?黨和政府不承認?法律上沒保障?這跟咱們普通老百姓的常識合不攏嘛。再瞧瞧他們平日裏的言行,給真愛做一碗紅燒肉,跟着氣功大師調養身心,找個寺廟信個密宗就再別無所求了,對生活要求那麼低,怎麼就會對社會地位和法律“仍然有懷疑”呢?
既然談到法律了,我們當然首先看看憲法。
企業家最在乎的,應該是財產權了吧?在“七八憲法”中,第9條還是這樣規定的:“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它生活資料的所有權。”相比之下,“八二憲法”則改為13條:“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並且,還規定了“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
此後,“八二憲法”在私有產權的相關規定上有過四次修正。直接針對私有產權的修正,則是最重要和最著名的,將13條修正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有此基礎,民營企業的地位也通過“八二憲法”的四次修正案逐漸獲得確立。
1988年《憲法修正案》,對憲法原第11條增加第3款,規定:“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存在和發展。私有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
1993年《憲法修正案》,原憲法第15條,“國家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上實行計劃經濟。”修正為:“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1999年《憲法修正案》,通過“非公有制經濟”的提出,確立了其與公有制經濟的平等地位。
2004年的《憲法修正案》,則確定“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那麼,是不是有了憲法還不夠?像有些人宣揚的,我們國家有法律無法治,有憲法沒憲政,所以企業家才擔心呢?是不是憲法太空泛,落不到實處呢?

現如今,把自己的生活和社會描述得水深火熱,好像變成某些企業家的獨特愛好了,圖為柳傳志
我們無法面面俱到,對於企業家而言,土地使用權大概是他們最關心的問題之一,也與企業的發展緊密相連,我們就以此為例好了。
在1988年之前,我國是禁止土地的出租和轉讓的。1988年憲法修正案中,去除了禁止“出租”這一詞,並添加了“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的條款。此後,1990年國務院頒佈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與1998年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土地管理法修訂》,則分別直接承認民營企業可以享有國有和集體土地使用權。
縱觀三十年改革,我國法律法規的制定對“非公有制經濟”的要求不可謂不滿足,除了憲法和土地使用法律,還包括諸如產權交易、刑法、知識產權、反壟斷等各方面的法律頒佈和修訂。倘若不是我國經濟還以“公有制”為主體,簡直要誤以為後三十年的法律法規就是專為“非公有制經濟”而立了。特別是從80年代初期開始,我國就試圖通過一系列(成功或者不甚成功的)具體的法律或規定的確立,防範地區封鎖,部門分割,竭力防止行政干預。比如1990年的《國務院關於打破地區間市場封鎖,進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和1993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就有效地保障了企業的自主經營,維護了市場公平競爭和商品正常流通。
那麼,如果立法逐漸滿足了要求,是不是我們黨和政府還不夠關愛企業家呢?在某些媒體和經濟學家的筆下,似乎如此。比如80年代著名的傻子瓜子與年廣久的經歷,就被某些媒體視為政府幹預經濟的典型,更被某位經濟學家視為中國從“草根資本主義”走向“國家資本主義”的犧牲品,最終使我們走向了“有中國特色的資本主義”。
**歷史被嚴重簡單和抽象化了。**如果“草根資本主義”真的走得好好的,我們幹嗎要走所謂的“國家資本主義”呢?在經濟/政治,企業/政府的簡單兩分法中,一個劇烈動盪的時代背景被無視了;一個企業家管理能力的嚴重不足被無視了;偷税漏税、以次充好、家族恩怨被無視了;傻子瓜子在逐漸做大過程中出現資金、場地、管理、技術等難題接踵而至,以至尋求政府的幫助也被無視了。在規定僱工人數不能超過8個的時候已經僱傭過百人,鄧小平不讓動;在偷税漏税被查處後,萬里和姚依林表態支持;甚至能讓胡耀邦説出“有多大問題也不能抓”,無論如何也不能説這企業家的沉浮都是政府的錯吧?
是不是這些法律和行政手段效果不佳,才引得企業家們擔心他們的地位呢?
在整個1980年代,民企的數量從幾乎沒有發展到9萬多户。1990年我國民營企業9.8萬户,1991年10.8萬户,1993年23.8萬户,1994年43.2萬户,1995年65.5萬户。到1997年,全國平均每天誕生387家民營企業。到2000年,僅全國私營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就達108.7萬户,比1999年同期增長23.4%,淨增加20.6萬户,註冊資本額達到1126.7億元,比1999年同期增長31.4%,
沒有一箇中立的、能施行良政的政府,“草根資本主義”有可能嗎?千千萬萬的企業家,特別是中小企業,到底應該怕什麼?看看這些法律和數據,怕黨和政府嗎?還是首先應該害怕,那些提倡小政府大社會,意圖回到叢林法則的大資本呢;或者其次,既然法律逐漸完善,那麼顯然應該害怕有法不依,破壞法律的人。
哪些人呢?過去他們説是違背程序正義打黑的人。如今,恐怕要屬那些覺得現有的憲政必須推翻的人;那些覺得體制必須顛覆的人;那些覺得自然法高於成文法的人;那些認為嫖娼嫖出英雄,殺城管不必伏法的人;那些不允許幾米維權,認為侵權有利,“人性高於法律”,蔑視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的人……
比比咱們普通老百姓,看來企業家還是挺受法律保護,也挺受黨和政府關愛的。那麼,企業家的委屈是不是文化原因,社會認可度不高呢?這就見仁見智了,我到香港一個多月了,覺得在香港,大概有這可能吧。
拿我親身經歷來講好了。租住下來以後,旅店老闆娘幾乎要對來的每個客人説:“你看我們這裏很好的,還有博士願意長期住宿。”有一次喝下午茶,我終於忍不住問:“你總是介紹我有什麼用?博士不值錢,還能打廣告麼?”受寵若驚,她説:“你是大學裏來的嘛,除了很少豪門,我們做生意賺錢再多,社會地位也不能比啊,等你當了教授,又有錢又有身份嘛。”
難怪內地啓了蒙的公共知識分子那麼熱愛香港,或者憧憬民國的大師了。我頓感羞愧,也沒好意思説自己成長在一個社會主義的環境裏,那裏挺“專制”的,知識分子曾經要接受貧下中農改造,而且直到現在,論及社會地位,普通老百姓也不會覺得自己比教授就矮個頭。
那麼,內地的企業家和知識分子誰社會地位高點?不太好説。開句玩笑,姑娘們會愛富二代還是博士呢?反正在我看來,很難理解到底哪裏委屈到企業家了,這恐怕只能慢慢體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