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一案二審最新消息:法官教育李某某 判決跟你是誰的兒子無關
李天一案二審最新消息:李某某等5人強姦案昨日終審維持原判。法院宣判結束後的法庭教育階段,法官特別對當場聽取判決結果的李某某説:“**作出這樣的判決,跟你是誰的兒子沒有關係。”**在11月19日李某某案二審庭審結束前,李某某當庭宣讀了由其本人所寫、長達10分鐘的“最後陳述”。其中提到,“一切的過錯都指向了我。難道就因為我是李雙江的兒子嗎?”
2013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李某某等五人強姦上訴一案進行二審宣判,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這意味着李某某將面臨10年刑期。
李某某的二審主辯律師張起淮在11月27日晚間接受記者採訪時肯定了要申訴的主張,“只要法定程序許可的,我們都會往下走。”張起淮感嘆,二審的判決結果,“是在我們的預料之內,預期之外。定他有罪10年,他一人的刑期是其他三個未成年人的總和,是跟他同齡的大魏的2.5倍,這個量刑肯定錯了。”

李某某案終審後,法官教育李某某稱判決與是誰兒子無關。
法院解釋案件疑點
新華社此前報道顯示,法院方面曾對量刑作出解釋。由於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屬於犯意提起者、主要暴力行為實施者,地位與作用明顯大於其他被告人,且無悔罪表現。鑑於其犯罪時系未成年在校學生,對其依法從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
李某某案終審宣判結束後,該案審判長李紀紅就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回答了新華社記者的提問。

李某某案終審維持原判,北京一中院微博回應社會關注的案件焦點問題。
針對“為什麼沒有發現李某某的精斑仍可以認定構成強姦?”的問題,法院方面表示,綜合其他被告人供述及當庭指證、被害人陳述等證據,明確且穩定地證明李某某第一個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的事實。雖然法醫物證鑑定沒有檢測到李某某的精斑,但是否射精和檢測出精斑並非認定強姦的唯一依據。
李某某等五人在違背被害人意願的情況下,使用暴力手段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足以認定。
對於李某某在二審中提到的“在案發時出去接其母電話而沒有參與強姦”的情節,法院認定,李某某所提其在湖北大廈房間裏玩手機、後來出去接電話的上訴理由,與其在一審法院庭審中稱自己在湖北大廈房間“玩手機後來就睡着了”的供述不相吻合,與其他同案人的供述不符,且不能排除其沒有作案時間和條件。所以,不能因此而否定李某某參與共同犯罪的客觀事實。
李某某律師:申訴階段仍有“翻案”可能

李某某二審主辯律師張起淮稱將繼續申訴,“只要法定程序許可的,我們都會往下走。”
11月19日二審庭審共計約13小時。而張起淮稱,他為李某某做的是“存疑之辯”,“一審的判決事實和證據不足,應該查清事實,發回重審。法院認定的那些證據不足以能夠定罪,用的是證人之間相互矛盾的口供。”
參與此案知情人士透露,李某某一直堅持本案只是嫖娼,並非強姦,且他未參與,二審時李某某自稱一進事發房間就接到其母夢鴿的來電,他遂出門接電話,回來後“什麼也沒看見、也沒參與”;而在一審時他聲稱喝醉了、睡着了。張起淮解釋,通話記錄確有顯示,李某某當晚曾接過其母的三次來電,“每個電話都有幾分鐘”,彼時他出門“至少三次”,這與他一審時所稱“喝多了”的行為發生有先後,“不衝突。沒有‘翻供’之説。”
張起淮稱,作為李某某的二審律師,他主要是向法院提出再調取數處關鍵處的客觀證據,包括事發房間的隔壁房間頂上攝像頭所錄製的監控視頻,及湖北大廈、金鼎軒、附近肯德基的廁所、醫院等幾處門前的監控視頻,“二審時我提了20份調取證據的線索,這些證據可以證明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間是什麼狀態,被害人有沒有傷”,他亦申請了受害人楊某某出庭,但法院均未認可,也未調取。
**而在張起淮看來,司法程序上,在申訴階段仍有“翻案”的可能性。**如果説這是一場“戰爭”,“‘戰爭’才剛剛開始,我們只是把事實稍微還原一下,只是把這個口子拉開了。我們還在等待最後的結果。”這位行色匆匆的律師説。
翻頁為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解釋社會關注的5大案件焦點。
昨日李某某案終審宣判結束後,法院就李某某案疑點進行解釋,並在微博中公開了訪問內容。

北京一中院解釋李某某案終審五大疑點
根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案件焦點及回應如下:
焦點一:為什麼沒有發現李某某的精斑仍可以認定構成強姦?
審判長:經審理查明,李某某等五人均曾供認自己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在偵查機關也曾供述看到其他同案人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並且多名原審被告人均穩定供稱,李某某、王某對被害人實施過扇打、踢踹等暴力行為,上述供述不僅與被害人的陳述相互印證,而且有證人李某等證言、湖北大廈監控錄像、物證鑑定意見等在案佐證。雖然法醫物證鑑定沒有檢測到李某某的精斑,但是否射精和檢測出精斑並非認定強姦的唯一依據。
此外,綜合其他原審被告人的供述及當庭指證,被害人陳述,以及證人李某證實事後從李某某口中聽到的事實描述等證據,明確且穩定地證明了李某某第一個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的事實。
我國刑法明確規定,強姦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李某某等五人在違背被害人意願的情況下,使用暴力手段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足以認定。
焦點二:被害人楊某某為什麼一直沒能出庭,是否確實存在嫖娼問題?
審判長:關於本案被害人楊某某出庭問題,經本院通知,其明確表示不出庭,依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88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害人、訴訟代理人經傳喚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響開庭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開庭審理”。合議庭認為,被害人楊某某此前曾向司法機關做過多次穩定陳述且已移送在案,現經法院通知而未到庭,並不影響開庭審理,因此可以繼續開庭。
關於是否存在賣淫嫖娼問題,合議庭認為,本案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害人是主動自願地與李某某等五人發生性關係或向五人賣淫。至於被害人及酒吧人員是否與李某某家屬聯繫,屬於事後行為,不影響對事發時被害人主觀意願的認定。
焦點三:據稱,上訴人提交了多項新證據,包括新的視頻證據,為什麼都沒有認定?
審判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03條之規定:“控辯雙方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出示證據,應當説明證據的名稱、來源和擬證明的事實。法庭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准許;對方提出異議,認為有關證據與案件無關或者明顯重複、不必要,法庭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許。”
二審法院庭審中,上訴人的辯護人向法庭申請出示多份所謂視頻證據,對此檢察員均提出異議,認為與本案不具有直接的關聯性。合議庭經依法審查,認為異議成立,因此對辯護人申請出示上述證據,不予准許。
焦點四:李某某稱在案發時出去接其母電話而沒有參與強姦,對此,法院如何認定?
審判長:李某某所提其在湖北大廈房間裏玩手機、後來出去接電話的上訴理由,與其在一審法院庭審中稱自己在湖北大廈房間“玩手機後來就睡着了”的供述不相吻合,與其他同案人的供述不符,且不能排除其沒有作案時間和條件。所以,不能因此而否定李某某參與共同犯罪的客觀事實。
焦點五:為什麼二審開庭持續了13個小時?
審判長:本案二審庭審前後持續了13個小時,其間合議庭認真、充分地聽取了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檢察員、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在尊重訴訟參與人意願的基礎上,中途適時安排了休庭,保證了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正當需求。庭審持續時間較長,恰恰説明法院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視與保障。(觀察者網綜合21世紀經濟報道、人民網、新華社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