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慧稱不接受最高法判決 會聘請律師、繼續上訪
“唐慧女兒被迫賣淫案”的司法程序已經告一段落,12日,最高法依法裁定不核准兩被告周軍輝、秦星死刑,將案件發回湖南省高院重新審判。不過,“上訪媽媽”唐慧不打算接受這一結果。當日她接受了幾家媒體採訪,先是稱“被告人傷害了女兒,雖然沒有致死,卻比死更可怕”,後來對另一家媒體又表示自己會聘請律師,繼續上訪。
唐慧女兒案子偵破和審理的六年,也是唐慧上訪的六年,這早已引起了媒體對其“干擾司法”的質疑。在此前採訪過唐慧的一位記者看來,“幾乎在每一次案件節點,都有唐慧激烈上訪的記錄”,“從最開始案子在永州市公安局立案調查,唐慧跪見公安局長開始。唐慧六年來從永州跪到長沙再跪到北京”。而按照唐慧自己的敍述,樂樂案從一開始就無法正常進行,是她通過“以死相逼”和不斷上訪,才迫使該案走向“正軌”。
當然,唐慧的名聲大噪也少不了律師和輿論的功勞。律師甘元春、媒體人鄧飛、粉絲數達340萬的“童話大王”鄭淵潔,乃至《人民日報》官方微博,都為唐慧奔走呼籲。輿論壓力下,湖南法院在承認勞教唐慧有理的同時,還是做出了撤銷勞教決定的判決。此時引發司法和輿論關係的大辯論。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強調,“不能因為輿論炒作、當事方上訪鬧訪和地方‘維穩’等壓力,作出違反法律的裁判。”

唐慧稱不接受最高法判決:被告對女兒傷害比死更可怕(資料圖)
唐慧:無法接受事實 將繼續上訪
12日中午,唐慧告訴新京報記者,她無法接受最高法當天的判決,接下來會找律師代理相關案件。
唐慧説,案子至今已經8年,自己現在身心俱疲。在情感上,她認為,上述被告人傷害了女兒,雖然沒有致死,卻比死更可怕。“女兒現在總是自暴自棄,經常發脾氣或者心情不好。孩子以後都沒有幸福了。”
唐慧後來在接受成都商報採訪時,又説,結果對她打擊很大,她將繼續上訪,並準備聘請律師。
唐慧告訴成都商報記者,她現在已沒辦法正常生活。她説之前數年上訪,還被勞教,就是為了讓強迫女兒賣淫的主犯被判死刑,現在這一結果她沒辦法接受,心情很低落、混亂。她將結束這一年多平靜的生活,回到原點,回到之前不斷上訪的老路。
她稱,這一年多在老家開花店做點小生意,生活逐漸趨於平靜,她的全部精力已經回到正常生活。但她現在肯定無法繼續平靜地生活。
唐慧認為,兩被告應該被判死刑。目前她正在託人尋找律師。她稱,將繼續打官司,但她也不知道從何開始,“不知道怎麼辦,待律師確定後再向律師諮詢”。
唐慧説,這麼長時間女兒樂樂也未能出國,以後出國的可能性越來越小,只能讓女兒維持目前的生活,她也不知道未來會怎樣。
此外,唐慧認為,周蘭蘭疑似自殺當天,是秦星當值,就算是秦星救了周蘭蘭,也是秦星的責任,而非立功表現。
“唐慧女兒案”當初的代理律師甘元春認為,周蘭蘭是否自殺及秦星是否救了周蘭蘭,要在重審時查清楚,如果秦星有立功表現,應該被認定;反之,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我們要尊重最高院的生效文書及司法權威”,甘元春説,從法律角度看,“唐慧勞教案”與“唐慧女兒案”是兩個獨立的案子。不能因為“唐慧勞教案”的輿論壓力而影響“唐慧女兒案”的處理。“一切應該尊重事實,依據法律處理。”
秦星的哥哥秦軍表示接受最高院的複核,並期待重審時的公平公正。“一切應該以事實為基礎。”他説。
記者瞭解到,秦星被判死刑後,其哥哥秦軍及父親等家屬一直在上訪,他們認為對秦星的量刑過重,應認定秦星在監獄內的立功表現。
不核准死刑理由是什麼?
被害人賣淫期間並未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情節非特別嚴重
最高法刑一庭相關負責人稱,根據刑法規定,強迫他人賣淫只有情節特別嚴重的,如大規模強迫賣淫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強迫多名幼女賣淫的,多次在公共場所劫持他人拘禁後強迫賣淫的,或者強迫賣淫手段特別殘忍、造成被害人嚴重殘疾或者死亡等情形,才可考慮判處死刑。
該負責人稱,對於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應結合行為人強迫賣淫的人次規模、作案對象等因素綜合加以判斷,確保罪責刑相適應。本案中,被告人周軍輝、秦星強迫不滿14週歲的幼女多次賣淫,控制賣淫所得,其間被害人又被他人輪姦,致被害人患有生殖器皰疹及創傷後應激障礙,嚴重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犯罪性質惡劣,犯罪情節、犯罪後果嚴重,二被告人系主犯,均應依法懲處。但根據被害人陳述及證人證言,證實被害人可與其他證人結伴外出、經常到附近網吧上網,未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除有一次被打臉部外,未發現被害人受到二被告人的其他暴力侵害。
因此,鑑於周軍輝、秦星強迫賣淫的暴力、脅迫程度,犯罪情節的惡劣程度尚未達到情節特別嚴重。此外,本案複核期間又出現新的證據,可能影響對秦星是否構成立功的認定,依法應予查明。據此,最高法裁定不核准二被告人死刑,將案件發回湖南省高院重新審判。

最高法確認事實有哪些?
周軍輝帶被害人至柳情緣賣淫獲取錢財,並曾打過其臉部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確認:2006年,被告人秦星夥同其男友陳剛(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在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區瀟湘中路柳子大酒店旁租房經營“柳情緣休閒屋”(以下簡稱“柳情緣”),並採取招募、容留等手段組織多名女性在該店內或前往賓館等處賣淫。
2006年10月1日下午,被告人周軍輝溜冰時結識了被害人張某某(唐慧之女,時年10歲),後周軍輝返回“漂亮寶貝”理髮店上班。之後,張某某與周軍輝一起吃晚飯。當晚,周軍輝將張某某帶至“藍色吧”出租屋內看碟、留宿併發生了性行為。次日上午,張某某被其舅母發現帶回家。
2006年10月3日下午,張某某再次到“漂亮寶貝”理髮店找被告人周軍輝,周軍輝通過朋友與陳剛聯繫後,將張某某帶至“柳情緣”,交由被告人秦星安排張某某賣淫。此後,周軍輝多次從秦星處領取張某某賣淫所得款共1000餘元,外出打工後又委託朋友繼續領取張某某的賣淫所得款。其間,張某某因不服從賣淫安排,與秦星發生爭吵並朝秦星臉部打了一巴掌。陳剛見狀朝張某某臉部打了一下,周軍輝聞訊趕來亦打了張某某臉部一下,要張某某尊重老闆、聽從安排。
2006年12月下旬,張某某被劉潤、蔣軍軍、蘭小強、秦某(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接出飲酒並被採取暴力手段強行姦淫。同月30日,張某某被其親屬找到並帶離“柳情緣”。經鑑定,張某某患生殖器皰疹及創傷後應激障礙。
複核時出現哪些新證據?
被告人秦星在押期間曾制止同監人員自殺,或屬立功表現
最高法刑一庭相關負責人介紹,複核本案期間,對被告人秦星是否制止同監人員周蘭蘭自殺等問題進行了調查核實,調取了看守所的監控錄像及在場部分同監人員的辨認筆錄等新證據,上述新證據可能影響對秦星是否構成立功的認定。由於新證據未經當庭質證,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現已隨案移送湖南省高院,由湖南省高院通過開庭審理進行核實。
2013年7月,記者曾就“唐慧案”進行採訪,秦星是否構成立功一事,是指秦星被關押在看守所期間,曾有一次救人的經歷:一位叫周蘭蘭的同監室在押人員上吊自殺,被秦星和另一位名為汪婷的在押人員救下。與秦星一起救人的汪婷因此被加分,並被永州中院減刑兩個月。
2013年7月,記者看到了看守所內的原始視頻、周蘭蘭承認自殺的訊問筆錄、值班民警的交接班記錄、13名同押人員的簽名筆錄,以及湖南省調查組的現場調查視頻。
上述材料顯示:6月12日17點30分左右,周蘭蘭扶着牆面緩慢走進放風場的廁所內。十幾分鍾後,位於監室內的汪婷、秦星突然衝向廁所,隨後,其他在押人員也衝向了廁所。眾人把周蘭蘭抬到監室的通鋪上。
視頻接近末尾,一名叫胡志瓊的女在押人員從廁所內取出打了結的黃色囚衣。
永州市公安局相關人士曾分析,如果秦星被認定有立功表現,在嚴格執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嚴格控制、慎重適用死刑政策的原則下,秦星極有可能被改判死緩或者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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