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德文:警察為什麼開槍?
一些大V律師在微博上質疑嫌犯有談判意願的情況下,警察開槍是否必要。昆明暴恐案之後,各地一線警察基本上實行了佩槍巡邏,在一些治安案件中,警察開槍也漸漸多起來,以至於“警察開槍”本身成為最近一段時間輿論關注的焦點。事實上,輿論對警察開槍的質疑並不是現在才有,出於對濫用警察權的警惕,或別的什麼目的,幾乎每一起警察開槍事件都受到輿論的質疑。
這不正常。
稍微有點政治學常識的人都知道,警察權作為國家專斷權力的體現,不僅是合理的,也是必須的。稍微有點生活常識的人也知道,警察不敢開槍,對犯罪現場的控制將大大減弱,受傷害的必定是老百姓。從全球範圍看,中國警察對槍支的嚴格管理,幾乎到了不可思議的程度。事實上,我們現在面臨的真正問題可能不是警察應不應該開槍的問題,而是警察敢不敢開槍的問題。

2014年6月10日,湖北潛江一劫持人質的嫌犯被警察開槍擊斃
現場比過去更易失控?
2013年8月18日,安徽蚌埠一名超市女收銀員在兩名警察的目睹下被歹徒連捅十多刀後遇害,此事引發社會對當事警察處置能力的質疑和不滿。對此,當地公安部門解釋稱兩名警察“並非不作為,而是反應遲鈍”。在這起案件中,從結果上看,警察的處置能力或許是值得懷疑的;但是,從過程來看,質疑警察不作為卻並非事實。事實上,在現場執法和一線行政中,擁有合法暴力並不意味着可以有效地控制現場,在多數情況下,反倒是現場控制了權力決斷。
現場失控無非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未能得到有效制止,損害了人民羣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二是警察的權力決斷不當,過分使用警力,傷害了犯罪分子,並傷及無辜,製造更大案件。平心而論,第一種情況更為普遍,因為從理論上看,很大一部分未能及時破案的案件都是現場處置不力造成的,但這卻是可以理解結果,社會對此關注並不多。像蚌埠這起案件,沒有充分的理由來追究兩位民警的責任,因為他們沒有主觀犯錯,且完全按照出警程序進行。只不過,這起案件因為有眾多目擊者,且留有視頻,有諸多不合常理(但並非不合法)之處,受到社會質疑也是必然。
問題在於,同樣是現場處置不當,人們往往不太關注消極使用權力所帶來的嚴重後果,卻極為關心過度使用警力所帶來的直接傷害。這些案例數不甚數,僅在2012年下半年就有三起警察涉嫌濫用槍支事件受到輿論的廣泛批評。9月21日,遼寧省盤錦市興隆台區一村民為徵地補償與當地“執法人員”發生爭執,後又與當場的民警發生衝突民警在生命受到威脅之後開槍,村民當場死亡。10月4日,河南温縣公安局黨委副書記李世軒追捕小偷時,在遭遇暴力拒捕後將小偷擊斃。12月24日,昆明市東川區公安局民警到昆明市官渡綠化公司,走訪調查一起持刀搶劫案件,在情況緊急情況下鳴槍示警。
這幾起事件的事後調查都證明警察開槍符合相關規定,但這恰恰表明警察系統內部都權力決斷極為謹慎,尤其是對過度使用警力、濫用槍支要求極為嚴格。反過來説,社會對權力濫用的聚焦本身也構成現場的一部分,也將影響警察的一線執法過程。可以設想的是,蚌埠超市女收銀員被害案的現場,警察如果使用更有強制力警用裝備的措施,本可以避免悲劇發生,但卻只是用購物籃、辣椒水等非警用工具,除了表明這兩個民警不夠“專業”外,可能還表明兩位民警擔心過度使用警力造成民眾反彈。
警察權的使用面臨如此困境,部分媒體超出輿論監督範疇的惡意炒作、無端質疑顯然難辭其咎。然而,除了媒體的作用,警務工作的演變也有一定的影響。
現場本身是有力量的。長期以來,由於公安工作在踐行羣眾路線,人民羣眾積極協助公安工作,現場對人民警察非常有利,而對犯罪分子則具有威懾作用。比如,曾經廣泛存在的治安聯防隊、小腳偵緝隊、社區治保會,公安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只要稍微動員,就可以獲得羣眾的協助,現場對公安工作而言,是個正能量。但是,隨着公安工作越來越依賴於專門機關,越來越依賴於偵破技術,羣眾路線的重要性逐漸下降,這反映在現場上,即羣眾往往只是圍觀,甚至反過來制衡公安工作,客觀上讓現場有利於犯罪分子。
現場性質的變化,不應該僅僅歸咎於警務工作的專業化過程,也不應該僅僅歸咎於羣眾路線的式微,而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內在變遷的結果。在農村,長期以來,公安機關作為基層治理的重要力量,參與了許多鄉鎮中心工作,比如計劃生育、税費徵收。隨着“三農”問題的凸顯,基層權力失控現象也增多起來,甚至出現了公安機關粗暴執法致人死亡案件,如1993年安徽農民丁作明因拒繳農業税在派出所被聯防隊員毆打致死。在城市,隨着流動人口的增加,城市社會治安面臨嚴峻形勢,而警力又嚴重不足,公安機關和基層自治組織組建治安隊加參與了一線執法,這又導致了大量治安員傷害無辜羣眾案件的發生。因此,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公安機關的威信受到嚴重影響。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公安部嚴禁公安機關參與非警務活動,加強了執法活動的專業化整頓。
某種意義上,公安機關執法活動的專業化取向,不僅承認了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公安工作脱離羣眾的現實,還在進一步固化這一局面,將歷史上羣眾對公安工作的不信任帶入當前的一線執法現場,人為增加了現場處置的複雜性:民警不僅要考慮如何有效地制服犯罪分子,避免傷及無辜;還要考慮慎用警力,以免引起羣眾的反彈,導致現場失控。
複雜現場與警察的“權力決斷”
人們普遍忽視了街頭執法的難度,傾向於對執法方式求全責備,殊不知,這種態度本身並不科學,它本身也構成執法環境的一部分。警察的權力決斷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採用最合適的強制手段,是環境、技術、經驗等綜合要素的平衡結果。因此,從事後評估來看,“最合適”的處警方式很難實現,總是存在處置不力或警力過度使用的狀況,只是程度不一樣而已。
媒體披露的關於民警“濫用槍支”的幾起案例,沒有一起屬於警力過度使用的情況,如果客觀分析當時的執法過程,或許還過於謹慎。這些當事民警之所以開槍,幾乎都有一個共同情節,即自身安全受到危險——這當然是開槍的最充分理由。
河南温縣公安局副書記之所以開槍,是因為他和同事幾次受到犯罪分子攻擊,且在鳴槍示警無效的情況下將小偷擊斃的;同樣,遼寧盤錦的民警之所以開槍,則不僅受到人身攻擊,且村民還意圖奪槍。在這種情況下,民警事實上別無選擇:難道硬要民警以身殉職?人們似乎忘記了,從國家的天然屬性來看,公安機關是國家的暴力機關,是國家權力最為集中的表現,喪失了國家權力的嚴肅性,談何社會秩序的維護?
警察權威不容侵犯幾乎是世界通則,2012年2月26日,美國佛羅里達州協警齊默爾曼在執法過程中槍殺了黑人青年,在全美抗議種族歧視的情況,當地法院最終在2013年7月13日判齊默爾曼無罪。很顯然,佛羅里達州的警察決斷權要比中國的大多了,不僅協警可以配槍,擁有執法權,且還可以依據“不退讓法”,當事人在感覺到受威脅的情況下,以武力對抗武力,甚至使用致命武器。
警察必須擁有足夠的決斷權,不僅是維護國家權威,保護當事人人身安全的需要,還是管理執法環境,有效處置現場的需要。安徽蚌埠超市女收營員被刺死亡案可以被認為是警察沒有充分進行權力決斷的表現,造成的嚴重後果無需贅言。2012年12月15日,“昆明警察調解市場糾紛無效向商販噴催淚瓦斯”事件可以説是現場控制有力的典型案例。事情起因於商販意圖對兩名遊客強買強賣,遊客報警,在糾紛調解過程中,出警警察要求雙方到派出所調解,但商販不願意,且情緒激動,周圍商販也圍過來,遊客被迫躲在警察背後。當事警察要求冷靜,否則採取進一步措施,但一名女商販卻上前動手抓警察。當事警察為了防止事態擴大,對商販噴了催淚瓦斯。雖然女商販事後投訴了當事警察,但是,當事警察回應,按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七條規定,他可以使用催淚瓦斯。
催淚瓦斯一般在大規模騷亂時使用,它本身就是警察控制現場的常用武器。只不過,在調解糾紛中使用催淚瓦斯,多少讓人意外,商販認為當事警察處置方法不當,可以理解,以至於媒體也把這起事件當作新聞來報道。不過,從行政邏輯上看,這卻是當事警察的創造性執法,它或許會產生意外的執法效果。首先,當事警察有效地控制了現場,不僅保護了可能的受害者(兩個遊客),還遣散了人羣集聚,防止了事態擴大。其次,也是最重要的,這一行為確立了警察的權威性,是對襲警行為的嚴肅警告。
沒有後續的報道或其他背景資料來進一步分析這次執法的細節,不過,可以肯定是,當事警察在短時間內準確評估了執法環境,合理地運用了行政技術,並嫺熟運用了街頭執法經驗。然而,在很多街頭執法領域,做到這一點並不容易。比如,當前的城管執法普遍不敢採用合法的強制行政技術,反而大規模藉助於柔性執法手段,假設説這是對過去多年城管形象的受損的修復,可以理解。但是,如果把這種做法作為今後長期的執法模式,則應受到懷疑,因為,這是典型的消極執法行為——也許不至於出現害死人的悲劇,卻會嚴重損害公共秩序。
由於社會治安管理具有相對成熟的行政實踐,只要是有經驗的民警,基本上都能有效地把控環境,就如調解糾紛的昆明警察,可以非常熟練地運用相關法規為自己的執法行為辯護。但是,執法環境也千變萬化,再成熟的行政技術也受制於現場的複雜性。
2012年12月3日,湖南嶽陽公安局的官博發佈消息,稱村民凌某在購買新疆切糕時,雙方發生糾紛並引發羣毆事件。值得注意的是,消息稱被損壞的切糕、車輛等價值16萬元。消息一出,輿論一片譁然,隨後,西安、寧波、洛陽等地也爆發了類似的天價切糕事件。由新疆少數民族羣眾經營的燒烤攤、切糕等之所以稱為各地街頭執法的困境,是由多種現場力量導致的。首先,新疆羣眾的經營活動具有非常明顯的抱團性質,城管、公安等部門的街頭執法一開始就要防止羣體性事件的發生,少量警察幾乎無法控制現場。其次,民族問題是抽象於物理現場的另一個政治現場,街頭執法很難改變固有的政治秩序。再次,大部分新疆攤販漢語水平有限,生活習慣和行為方式都有不少差異,這也增加了執法難度。
在權力決斷較強的城市,無論客觀的現場如何改變,一線執法人員可以根據具有的法規和執法經驗管理環境,要求執法對象適應執法者,而非相反。曾有媒體報道“洛陽大叔在美國名校門前賣肉夾饃日賺800美元”,引起國人一片豔羨。事後有報道證實,在美國擺攤並不容易,不僅不可能賺那麼多,且要受到嚴格的管制,食品衞生、擺攤位置、營業時間等有明文規定,稍有觸犯就會受到重罰。如美國警察可以對犯罪嫌疑人有較大的權力決斷,美國“城管”對攤販同樣擁有較大的權力優勢,這表現在執法行為上,基本上可以説一不二。在這個意義上,倒是降低了對一線行政人員的經驗要求以及對現場的管控能力。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一線執法人員的權力決斷不是太強了,而是太弱,這反過來需要街頭執法人員有更豐富的經驗,更強的現場處置能力。而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由於城市擴張過快,執法環境變化過快,現場過於複雜,再加上執法力量嚴重不足,經驗不足的半正式行政人員衝上前線,現場失控現象就在所難免。因此,要有效地管控現場,要麼加強執法機關的權力決斷,相關的執法對象適應現場;要麼改造現在的一線執法人員,千方百計充實其一線執法經驗,提高處置能力,增強把控現場的能力。
對權力進行毫無原則的批判是沒有道理的。在執法現場,需要的是權力決斷,而非權利氾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