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寧:唐慧母女該“正常”生活了
因最高法未核准兩名主要罪犯周軍輝、秦星死刑,並將案卷退回湖南省高院重審,本已大體平息的唐慧案,再次引發了輿論的關注。
唐慧案由兩個案子共同構成,一是“唐慧被勞教案”,二是“唐慧女兒案”。
鑑於永州當局已經糾錯在前,“唐慧被勞教案”在去年應該視為已大體了結了。
包括周軍輝和秦星在內,“唐慧女兒案”共有七名被告人接受刑事懲罰。其中的五名罪犯因不涉及死刑判決也已宣告審理終結。儘管唐慧本人堅持這“七人都得死”的立場似乎未曾鬆動,但唐慧的個人立場終究是感性的,而經過前期“司法糾錯”後的新的司法判決則必須是理性的。

唐慧女兒案主犯死刑未核准。有媒體報道,唐慧將重走上訪之路。
唐慧案再次進入人們的視線,是因為有媒體報道稱,如果不判決周軍輝和秦星死刑,她將重走上訪之路。唐慧本人,尤其是其女兒的遭遇非常值得同情,唐慧若重走上訪路亦是她的個人選擇。不過,就算唐慧堅持這麼做,周軍輝與秦星罪孽重大必須嚴懲但又罪不致死的現狀已可提前預測。
最高法在向社會公佈“發回重審”的複核決定之同時,有一個為什麼要“發回重審”的詳細説明。筆者閲讀了這一詳細説明後以為,最高法所作出的“發回重審”複核決定,是上心、審慎、認真、嚴謹的。除去緊扣《刑法》相關法條的法理依據之外,肯定亦參照和遵循了去年8月中央政法委《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以及去年11月最高法跟進下發的《對人民法院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其中所確立的量刑必須堅持刑罪相當的實事求是之原則。在最高法的《意見》中,首次態度鮮明地強調:不能因為輿論炒作、當事人上訪鬧訪和因為地方維穩等壓力,作出違反法律的裁決。
同樣實事求是地講,最高法《意見》中所指出的輿論炒作,尤其是部分媒體干預司法裁決搞“媒體審判”和“輿論審判”的情形,在唐慧案後半段的審理中並非可作完全的排除。至於在“面”上,與司法審判中不同程度存在的審判不公現象一樣,“媒體審判”和“輿論審判”也早已不是偶爾出現一次性“個案”。毫無疑義,真正建設法制和法治社會,二者均須得到同等遏制。尤其不能因為有審判不公的存在,對後者就可以聽之任之甚至熟視無睹。
唐慧案的特殊之處抑或説糾結在於,它同時存在着上文所提及的兩種現象,並且一度互相交織纏繞,弄得剪不斷理還亂。
唐慧案始發於8年前,“唐慧女兒案”進入司法程序也已6年。在此案審理的前半段,應該説媒體和社會輿論並未大規模介入。如果當地司法機關從一開始就做到及時出手、秉公處置、問心無愧,也就沒有唐慧後來持續數年的上訪,繼而也就不會有後來唐慧遭永州當局“錯誤勞教”這一令唐慧母女身心再次受到重創,從而令媒體與輿論形成一邊倒集體憤怒和譴責的情形發生。
這樣的“一邊倒”擱誰身上都吃不消。於是,在終止唐慧“勞教”而輿論並未明顯平息的現狀下,為息事寧人,亦為儘快了斷此案,湖南方面很有可能出於“被動維穩”考慮,作出了省高院最終被最高法“發回重審”的、對周軍輝、秦星的“死刑”判決,導致舊的被動未見明顯釋懷,新的被動又接踵而至。
如前所述,媒體審判和輿論審判之所以產生並得以發展蔓延,直接誘因是司法不公的大量存在。參與媒體審判的大多數媒體和參與輿論審判的大部分民眾,之所以熱衷於此,其基本出發點不容懷疑。而且,媒體審判和輿論審判在產生和發展的前半段,的確也在相當程度上起到了監督司法機關推動一系列“司法改革”的正面效果。
但同樣不可迴避和否認的是,隨着媒體審判和輿論審判“漸成常態”,其又被“少數人”和“少數機構”藉助具體個案,用來全盤否定執政黨對司法工作的全面領導,以及全盤否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乃至整個司法構架的“炮彈”。漸漸地,媒體審判與輿論審判原本就不多的、只有在特定歷史階段才能有所呈現的“正面效應”被迅即消蝕,而其與身俱來的負面效應(成熟的法治社會必須堅決摒棄)則成倍放大。
具體到一個個媒體審判和輿論審判決之個案,涉案的當事各方,尤其被媒體和輿論同情的受害一方,一不小心被人當槍使,當抹桌布擦,抑或受害一方被過度的標籤化、臉譜化和政治化亦系客觀存在。最終,當“否定一切”的利用價值被榨乾後,利用者“曲終人散”了,而受害一方則還須重新面對生活。然而,往往只有到了此時,那些被別有用心者利用過的受害一方才會驀然發現,“舊生活”的確已經翻頁,但“新生活”卻異常艱難甚至還不如從前,而此時再張口敍述新委曲卻無人再願意理會。
上面的這段話説得看似隱晦實乃特別直白,它是筆者這些年對曾被媒體和輿論不同程度“審判”過的個案中,受害一方當事人事後處境作了長期跟蹤觀察所做的看似抽象卻頗帶普遍性的另一種同情令人感嘆的社會現象。
有鑑於此,筆者想與唐慧女士説幾段決無惡意的肺腑之言——因為是大實話,也許聽上去不那麼入耳。
第一,你們母女倆曾經遭遇的不幸不但令人唏噓同情,而且鑑於中國之“國情”,當已被“最高層”所關注。正因為此,應當可以斷言,從永州當局向你致歉起到本次“發回重審”在內,你們母女倆在案件審理前半段所遭受的不公正,在案件審理的後半段當已得到大體的糾正。換言之,後半段的審理已然迴歸到正常的法制軌道,所以筆者建議,最好放棄重走上訪路之念頭,理智地選擇是等待湖南高院的重審結果。
第二,你若堅持重走上訪路,當然是你的權利。但對許諾“熱情幫助你”的人,要多長一個心眼,要有所甄別。
第三,你們母女倆曾經遭受的痛苦與傷害,從總體上看終究已翻了過去。事既如此也當看到,輿論對你們母女倆的關注終究會隨時間而減弱,輿論的同情亦有“曲終人散”時,真到了那一天,你們母女倆尤其是你女兒,不但還得生活下去,你作為母親還得儘量為女兒創造一個好的人生前程。道理很樸素,不管先前受到過多大的痛苦與傷害,只要人還活着,總得重新面對生活、安排好生活。是忘掉不堪回首的過去重新生活好呢,還是繼續生活在不堪回首的陰影裏,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第四,去年此時與今年此時,整個社會輿論生態包括“媒體生態”之變,很可能超過你的感知。筆者在此作個八九不離十的預判,就算你重走上訪路,整個社會輿論包括媒體對你的關注也會大不如前。
第五,也許為了你所認定的公正,你可以什麼都不顧。可你曾經遭受巨大傷害的女兒呢,她畢竟還要繼續上學,日後還要走上社會,還要為人妻為人母。雖説過去的傷害不可能真正得到完全的修復,但做人終究得向前看,儘量為女兒創造一個好的生存生活環境,作為母親,難道還有比此更重要、更不能釋懷的東西嗎?
所以,筆者真誠地希望你作出理智的權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