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哲:三一勝訴——意料之外,情理之中
美國時間7月15日,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宣判三一重工勝訴。這是中國企業在美國首次“民告官”的勝利。
國內媒體在判決前大多認為三一重工不大可能勝訴,三一也坦言勝訴有困難。實際上,不僅是中國公眾對此不樂觀,就是美國方面,專家也認為勝訴的機會極為渺茫。勝訴後,美國各大媒體紛紛使用“令人驚訝的”(Surprising)、“史無前例的”(Unprecedented) 、“標誌性的”(Landmark)等詞語來形容本次判決結果。
美國媒體和專家對於美國司法規則和司法機構的意見往往非常熟悉,可這次卻也大感驚訝,直呼意外,是什麼原因?這要從“外國在美投資委員會”説起。

三一集團董事長梁穩根(資料圖)
外國在美投資委員會
外國在美投資委員會(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於1975年由福特總統下令建立。該委員會一直由美國財政部長擔任主席,其他成員還有美國8個部門的長官,即國務卿、國防部長、商務部長、司法部長、國土安全部長、能源部長、貿易代表辦公室主任、科技政策辦公室主任。而管理與預算辦公室、經濟顧問委員會、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家經濟委員會、國土安全委員會都派出人員列席參會。國家情報主管以及勞工部長同樣列席,但無表決權。
這個委員會的主要功能是:發起對外國投資趨勢的分析調查、提出指導意見、商討立法,以及審查任何可能與國家安全有關的外國投資行為。就是因為最後這個功能,使得這一委員涉入了三一重工的項目之中。
從這個委員會的豪華陣容可以看出,美國政府對外國投資的關注和謹慎態度。我們可以這樣説,這個委員會的態度基本就表明了美國行政當局的整體態度。
在事關美國國家安全時,不但中國這樣的競爭對手會受警惕的目光打量,就算是美國的盟友也逃不過審視。
在最初的相關法律中,美國總統無權否決外國公司對美國公司的兼併、收購等行動。但日本的經濟崛起改變了這一點。1987年美國半導體產業的開路先鋒——仙童半導體公司(Fairchild Semiconductor)被迫出售。日本富士通對此非常感興趣。當時美國政府由宣揚自由資本主義的里根總統主持。由於仙童公司在美國電子產業中的卓越地位及其與美國國防的關聯,里根當局想方設法阻止富士通的收購。富士通在強大的壓力下退縮了,最終仙童公司被出售給美國國家半導體公司。
1988年,由於擔心日本公司未來對美國其他國防相關產業的大肆收購,美國國會通過了埃克松-弗洛里歐修正案(Exon-Florio Amendment),授予美國總統否決外國在美投資、兼併、收購的權利。
當然,美國總統也不可能無緣無故否決。他的決定一般都來源於外國在美投資委員會的意見。
多次中槍的中國企業
儘管美國總統對外國企業的否決權是因為美國對日本的擔憂而產生的,但第一個中槍的卻是中國企業。
1990年,老布什總統否決了中航技進出口公司對美國馬姆科製造公司(MAMCO Manufacturing,一家電機生產企業)的收購。
2002年,聯想收購IBM的個人計算機部門,也遭到審查,但小布什總統最終許可了收購。
2005年,中海油試圖收購美國優尼科公司。儘管外國在美投資委員會和小布什當局都未反對,但這一收購在美國國會引起了強烈反對。美國眾議院表決要求行政當局重新審查該收購案。最終中海油在壓力下撤回了收購要約。
當然,中國公司並不是唯一遭受如此壓力的。2006年,阿聯酋的一家國企——迪拜港口世界公司(Dubai Ports World)收購了英國的半島與東方蒸汽導航公司(Peninsular and Oriental Steam Navigation,簡稱P&O),這使其獲得了美國22座港口的控制權。外國在美投資委員會與小布什總統都同意了這一收購案。但是,與中海油收購案類似,美國國會表示了反對。儘管迪拜港口世界公司僱用了美國知名政客進行遊説,美國參議院還是以壓倒性的多數否決了該公司的收購。最終該公司不得不把P&O賣給了美國國際集團。
雖然如此,就美國總統否決外國投資這一領域,第二次中槍的還是中國企業,這就是本次與三一重工有關的羅爾斯公司。該公司在俄勒岡的四處展示性風電場位於博德曼海軍武器系統訓練基地(Naval Weapons Systems Training Facility Boardman)附近。其中一座位於該基地所屬的空域之內,而另外三座離這一空域距離都小於8公里。美國海軍在此培訓無人機和電子戰飛機的操作員/飛行員。外國在美投資委員會討論時,國家情報主管提出了一些潛在的國家安全隱患。因此該委員會建議奧巴馬總統否決這一商業計劃,強迫羅爾斯公司從此風電場撤資。這將對羅爾斯公司造成2500萬美元的損失。
但是,美國行政當局並未指出這一決策所涉及的“國家安全隱患”究竟是什麼,也沒有指明這一決策的相關依據是什麼。
有美國媒體認為,這一決策適逢美國大選前最激烈的輿論戰,共和黨候選人米特•拉姆尼之前曾指責奧巴馬對中國過於軟弱,因此不能排除這一舉措可能帶有競選目的。
意料之外,情理之中
從過去的否決案例可以看出,無論美國總統還是美國國會的否決案,都從來沒有企業試圖抗爭過。這一方面是因為相關法律的設定使得企業難以翻盤,另一方面是因為這些決議或決定,都代表了整個執政當局或立法部門的政體意見,而不是一兩個官員的想法,這是非常難以對抗的。因此在過去幾十年中,從沒有一家企業能夠有效對抗。無怪美國專家在宣判前也覺得勝訴十分渺茫。
然而羅爾斯公司在這一對抗中,有幾個特別的優勢。
首先,美國政府自身出現了程序性的錯誤。在非常講究程序正義的美國,立法者、司法者認為只有通過嚴謹的程序,才能使得決議、決策、審判的正確率達到最大。如果程序出了錯,美國司法機關往往寧可廢除一個合理的決議、判決,也要維護程序的嚴肅性。而本次美國行政當局在否決羅爾斯公司的決定之中,並未提及具體的原因和評估的手段,也沒有給予羅爾斯公司機會來辯駁、解釋。羅爾斯公司認為這違犯了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中“不經正當的法律程序不得剝奪財產”的部分。
但是,過去相關的案例中,行政當局也從來沒有指明否決的理由和依據,是不是那些公司上訴也能成功呢?這恐怕是很難的。
這是因為羅爾斯公司有着第二個優勢:它是一傢俬營公司。
美國文化強調自由市場經濟,對國有公司總是十分警惕。外國公司來投資,只要是國有公司就已經有了原罪。無論是中海油、中航技進出口,還是迪拜港口世界,它們受到責難的一個重要因素就是其國有公司的身份。可以這樣説,美國社會在對外國資本家展開懷抱的同時,對外國政府永遠帶有一種懷疑的態度。
就目前的判決而言,可謂“意料之外,情理之中”。與其説美國法院對中國企業開恩,不如説是要維護程序的尊嚴。近期已有美國評論家批評奧巴馬當局在很多問題上隨意發號施令,違反或超越合法程序(比如之前與塔利班交換俘虜的事件)。也許這一判決是美國政府的司法分支對行政分支的一次敲打。
另一方面,這一判決並不見得能夠逆轉羅爾斯公司風電項目的局面。因為判決只是説美國政府程序上有錯。奧巴馬當局完全可以重開審議,允許羅爾斯公司申辯,然後在公佈理由和依據的條件下重新否決該項目。羅爾斯公司未來還需要做很大的努力。
不過此次判決畢竟是一個積極的信號。近年來受到美國政府審查的收購案之中,中國公司發起的收購案數量已經躍居首位。這次判決顯然給了中國公司信心,應該會刺激中國公司未來更多地拿起法律武器捍衞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