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慧女兒案被告人秦星今重新受審 此前死刑未核准
唐慧女兒案最新消息:記者從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秦星強迫賣淫、組織賣淫一案將於今日(25日)8時30分在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秦星死刑,將案件發回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7月15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發佈消息稱,湖南高院原定於2014年7月17日10時在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的秦星強迫賣淫、組織賣淫一案,由於被害人於7月15日委託了訴訟代理人蔘與訴訟,訴訟代理人提出需要閲卷、可能向法庭提供新的證據、申請新的證人出庭,向湖南高院申請延期開庭。為依法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湖南高院決定對本案延期開庭。

唐慧女兒案被告人秦星今受審 此前死刑未核准
“唐慧女兒案”兩被告人死刑未核准 發回重審
6月12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受最高人民法院委託,向“唐慧女兒案”兩被告人之一的秦星送達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秦星死刑,將案件發回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周軍輝、秦星夥同他人利用被害人年幼、身心脆弱、缺乏自我保護能力的特點,採取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迫不滿14週歲的幼女賣淫,二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強迫賣淫罪;周軍輝明知被害人是不滿14週歲的幼女而與之發生性關係,其行為構成強姦罪;秦星夥同他人採取招募、容留等手段組織多名婦女從事賣淫活動,其行為構成組織賣淫罪,均應依法數罪併罰,予以懲處。周軍輝、秦星強迫不滿14週歲的幼女多次賣淫,控制賣淫所得,其間被害人又被他人輪姦,致被害人患有生殖器皰疹及創傷後應激障礙,嚴重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犯罪性質惡劣,犯罪情節、犯罪後果嚴重。
在強迫賣淫的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強迫賣淫、強姦、組織賣淫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鑑於周軍輝、秦星強迫賣淫的暴力、脅迫程度,犯罪情節的惡劣程度尚未達到情節特別嚴重,對二被告人以強迫賣淫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量刑不當。本案複核期間出現新的證據,可能影響對秦星是否構成立功的認定,依法應予查明。
新證據或影響秦星是否立功認定
據悉,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期間,對被告人秦星是否制止同監人員周某某自殺等問題進行了調查核實,調取了看守所的監控錄像及在場部分同監人員的辨認筆錄等新證據,上述新證據可能影響對秦星是否構成立功的認定。由於新證據未經當庭質證,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現已隨案移送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由湖南高院通過開庭審理進行核實。
秦星辯護律師:此案將審理一天 有證人上庭作證
昨天,記者聯繫了秦星的辯護律師徐天橋。徐律師告訴記者,此案將審理一天,而且將有證人上庭作證。“這個案件多次發回重審,一共有六個階段,我代理了其中三個階段。今天下午將召開庭前會議。其他的情況,我作為辯護人還不瞭解情況。”據南方都市報報道,此案在第一次發回重審開庭的法庭辯論階段,徐天橋就曾論及秦星“罪不至死”,唐慧家人為此一直將其追到法院門外。此事在永州律師圈迅速傳開來。
專家認為:不應判死刑 或可改判
針對此案,中國政法大學刑訴法專家洪道德接受人民網記者採訪時表示,死刑複核發回重審有以下情況,一是在終審法院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的前提下,最高人民法院在核準時認為被告沒有達到死刑情節,無需判決死刑。二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因原判決或者裁定認定的案件事實不清楚,定案證據不能形成嚴密的證據鎖鏈,不能得出唯一的結論,證據之間存在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懷疑,或者證據本身未能查證屬實,判決所認定的罪行有遺漏,或者認定被告人量刑情節的證據不充分及其他證據須要補充而被上級法院發回的。三是“訴訟程序違法”,因第一審或者第二審法院違反公開審判的規定,違反迴避制度,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以及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而被髮回的。
“受輿論和唐慧互動的影響,當地司法機關沒有堅持底線,判決背離了法律規定。”洪道德認為,此案在審理過程中無證據證明被告強迫受害人賣淫達到了死刑情節,且被告人在主觀惡性和客觀影響上未達到罪大惡極,所以不應判死刑。
對於重審後的判決結果,洪道德認為,如果改判為無期徒刑,則可能是由於被告人秦星的立功表現得到了認定。他解釋稱:“死刑未被複核不意味着都會被改判為死緩。由於兩位被告被髮回重審,情節不同。如同達到死刑情節,那最終結果無差別。如未達到死刑情節,那麼兩位則相當於第一被告與第二被告,犯罪情節不同,在最終判決上理應有所差別。”
對此,作為“唐慧勞教案”的代理律師,甘元春表示,要尊重司法權威,對被告人秦星是否有立功行為事實有必要查清楚。“如果被告人有立功情節,怎麼認定是法院的事。法定情節只有查清楚對當事人才公平。如果秦星沒有立功情節而是偽造立功的話,要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立功情節確實客觀存在,則在查清楚後要給予認定,這對當事人來講非常重要。”甘元春希望,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
甘元春表示,此案歷經數年,在現有制度下,儘早的判決可使當事人儘早獲得減刑機會。他認為,案件不能過分拖延,及時判決更有利於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