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驕:豪車反壟斷,這次來真的?
2014年7月份以來,隨着反壟斷調查的深入,奔馳、捷豹路虎、奧迪等高端豪車品牌接連宣佈整車、配件或保養價格下調。從8月1日起,捷豹路虎中國對旗下多款車型進行降價,最高的攬勝加長5.0 SC巔峯版降價幅度高達30萬元,幾款車型平均下來也有20萬元。
同時,一汽大眾奧迪宣佈減低配件價格。從8月1日起實施,其中奧迪“A6L TFSI舒適型”的“2.0升TFSI”發動機價格將下降22%,“Multitronic變速箱”將降價38%,車身總成降價16%,“ABS單元”降價25%。將汽車的零整比從411%降低到291%。
豪車壟斷的問題已經存在很多年。2013年,中國汽車產銷超過2000萬輛,已經是全球最大的汽車市場,但在平均收入並不高的情況下,中國人卻承受着世界最高級別的豪車價格。這次反壟斷能夠解決問題嗎?

進口豪車“中國式暴利”(2013年資料圖)
中國式豪車
長期以來,因為各種因素,中國市場成為豪車的天堂。在美國大眾開得起的車輛,到了中國就變成富人的身份標籤,汽車價格在中國被完全異化。
中國人熟悉的百萬級別SUV,諸如奧迪Q7、大眾途鋭、寶馬X5、奔馳M、卡宴,在美國的起價只有30多萬人民幣。而美國人的家庭年收入中位數是32萬元人民幣。所謂的“豪車”在他們那裏,只是稍好一點的代步工具而已,換“豪車”相當於我們二線城市的小白領家庭用QQ換輛比亞迪S6。
而美國入門車的價格並不低,福特福克斯也要10萬人民幣左右,比中國便宜得有限,除了一些超跑和貴族牌子,汽車之間的差價沒有那麼大。
中國式的豪車,更多人認為是被各種税費和利潤給武裝起來的偽豪車。
税費和利潤
有人説中國車價高是税費高。中國確實對汽車,特別是大排量進口汽車徵收高關税和消費税、增值税,但是税費解釋不了中國高昂的車價。38萬的陸虎,繳納完了税款是62萬,但是售價高達103萬,利潤率令人咋舌。
實際上,汽車在國際上是一個非常成熟的產業,奔馳2013年的利潤率不過6.2%。而中國市場經銷商的毛利率超過50%。
在中國,昂貴的還不止是購車費用,中國式豪車的修車費用同樣驚人。
在車價已經“驚天地泣鬼神”的基礎上,汽車配件的價格更是變本加厲。北京奔馳C級W204的零整比(零件與整車價格之比)竟高達1273%。就是説你單買零件的價格可以買12輛多整車,而國際上一般不超過300%。需要指出的是這個1273%還是在高車價的基礎之上,如果換算成美國的車價,這個差距更大。
商業常識告訴我們,社會有平均利潤率,即便短期內能獲得超額利潤,但很快就會有競爭對手進入,降低利潤率。而能夠阻止競爭對手進入的是壟斷。
奉旨壟斷——《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
關於中國進口汽車的暴利,業內人士幾乎不約而同地談到了一個2005年出台,執行至今的文件《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
這個辦法規定:“同一汽車品牌的網絡規劃一般由一家境內企業制定和實施。境內汽車生產企業可直接制定和實施網絡規劃,也可授權境內汽車總經銷商制定和實施網絡規劃;境外汽車生產企業在境內銷售汽車,須授權境內企業或按國家有關規定在境內設立企業作為其汽車總經銷商,制定和實施網絡規劃。”
這就讓總經銷商壟斷了汽車的貨源,而多數跨國企業在中國成立獨立子公司作為總經銷商,廠方實際壟斷了貨源和定價權。
這個辦法同時還規定了4S店的准入被總經銷商和廠方控制,4S店不得銷售非授權品牌,不得銷售給非最終客户。這樣一來4S的建立和生死完全在總經銷商手中,你花高成本建立了4S店,自負盈虧,卻規定你只能賣某個品牌的汽車和配件,上游渠道只能是經銷商,不能從其他渠道獲得貨源,4S店也不具備與上游議價的能力。
在《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下,某個品牌的所有汽車都是總經銷商供貨,它定價多少,供貨多少完全自由掌握。
而常年的競爭讓各個豪車品牌之間定位有所區別,奔馳、寶馬、奧迪雖然價格定位差不多,但是用户羣體各有所側重,用户實際沒有太多選擇。
還需要説的一點是,中國對國外二手車進口有嚴格的限制。國內正規手續二手車的價格也是在《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下的新車貶值而來的,不通過總經銷商的二手車難以對壟斷價格形成衝擊。
這種態勢下,面對需求旺盛的中國市場,廠家定價自然不能低。中國車價也難以便宜。

進口車反壟斷應該從根源上抓起
反壟斷能起什麼作用?
2011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反壟斷局就開展了對汽車行業的反壟斷調查,高中低端車企均在調查範圍之內。經過兩年多的詳細調查,國家反壟斷部門將根據《反壟斷法》相關規定,對部分整車生產企業和配件生產企業開出罰單。而最近各路車企紛紛降價,或有對反壟斷局示好的意圖,試圖免予或者減輕處罰。
《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第四十七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也就是説,反壟斷局可以以車企和總經銷商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抬高定價為由,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高額罰款,這對車企有足夠的威懾力。
對車企及其全資的總經銷商來説,它們的壟斷地位是《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決定的。也就是説發改委反壟斷局無論如何處罰,只要《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不改,它們的壟斷地位就不會改變。
但是,發改委的處罰有足夠的威懾力。只要落實到位,嚴格按照《反壟斷法》對車企進行處罰,車企利用壟斷地位獲取的超額利潤不但要全吐出來,還要額外罰款,這無疑是不經濟的。
對車企來説,有壟斷地位也能定低價。62萬完税價的路虎,定價85萬一樣有錢可賺。維持在社會平均利潤率上下,發改委也就沒有理由對車企進行處罰。
所以,只要發改委的調查常態化、處罰常態化,《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所造成天然壟斷不能維持暴利。
反之,罰了一年後沒有後續監管,或者減輕處罰力度,車企會努力在後來幾年用壟斷帶來的超額利潤把罰款賺回來,只會導致治標不治本,惡性循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