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旦投毒案二審 辯方證人稱黃洋死於爆發性乙肝檢方法醫稱已排除
2014年12月8日上午10時,備受關注的復旦大學投毒案二審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開審理。在二審質證的第三階段,辯方法醫證人胡志強最後審查意見是:黃洋是爆發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壞死,多器官衰竭死亡。其稱,乙型爆發性肝炎死亡和林森浩投毒可能是獨立的事件,“現有證據沒有支持黃洋是二甲基亞硝胺中毒致死。”

復旦投毒案二審現場
2013年4月,復旦大學醫學院研究生黃洋遭他人投毒後死亡。犯罪嫌疑人為被害人室友林森浩,投毒藥品為劇毒化學品二甲基亞硝胺。今年2月18日,復旦投毒案一審宣判,復旦醫學院研究生林森浩因故意殺害室友黃洋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今日,復旦投毒案二審在上海高院公開審理。據瞭解,被告林森浩對一審認定的故意殺人罪罪名有異議,並表示自己在投毒後曾替換過飲水機內的水,因此劇毒物的成分被稀釋了很多。

2013年4月16日,上海市中山醫院,黃洋的好友在重症病房外等候。 孫湛 澎湃資料
黃家代理人則表示,林森浩的數篇論文及畢業論文中很明顯説明,林森浩對於二甲基亞硝胺劇毒且會致人死亡的情況是清楚的。而取得二甲基亞硝胺的過程並不簡單,如果真的只是開玩笑或者一時興起,完全沒必要採用這麼複雜的手法。
在二審質證的第三階段,辯方證人法醫胡志強到庭。胡志強是北京司法鑑定業協會法醫病理專業組委員、北京華夏物證鑑定中心司法鑑定人,其作為有專門知識的證人出庭。他從事法醫鑑定30餘年,曾在公安、檢察機關做過法醫,在“湖南黃靜死亡案”、“黑龍江代義死亡案”等案件中擔任鑑定或證論專家。目前在華夏物證鑑定中心工作。
胡志強在庭審時提出四點分析意見:一分析認為,黃洋死亡原因是爆發性乙型病毒性肝炎;二關於N—二甲基亞硝胺的檢驗,根據目前檢測報告,認定黃洋中毒致死,缺乏依據;三病理組織檢驗:肝衰竭可由多種病因引起,沒有絕對特異性。通過病理檢測,確定死亡性質是中毒並且是特定二甲基亞硝胺中毒,是不客觀不科學的;四程序問題,上海市司法鑑定中心不具備國家資格,檢方鑑定程序等不合規定。

胡志強表示中山醫院收治黃洋時,病歷曾表述“不排斥乙肝引起肝衰
胡志強解釋道,4月3日,對黃洋的“兩對半”檢查中顯示,對乙肝病毒抗體檢測是,他的一個抗體為陰性、兩個抗體為陽性;但在4月6日後,三個抗體均屬於陽性。造成這個的原因只可能是黃洋患有乙型肝炎。該事件和肝炎爆發只是“碰巧”,黃洋爆發乙肝,和二甲基亞硝胺之間並無聯繫。他還表示,上海市公安局在沒有證明前一份鑑定結論存在瑕疵的情況下,其委託二次鑑定的程序和受理程序均違反了鑑定規則。
在胡志強之後出庭的,是檢察院方申請的鑑定人員,也是一名法醫專家。其為上海市人身傷害司法鑑定專家委員會的專業人員,參與黃洋屍體檢測並在鑑定結論上簽字。
該鑑定人員表示,黃洋的屍體鑑定報告是5位專業鑑定人的一致意見。與上海市公安局的法醫學屍體檢測結果一致。雖然兩份檢測結果字句上略有差異,但沒有什麼差別,都是二甲基亞硝胺中毒導致肝腎多器官損傷衰竭而死亡。
這名鑑定人員並不認可胡志強的説法:黃洋三項指標呈陽性,因此斷定其死於爆發性乙型病毒肝炎。
他解釋説,三項指標有兩種可能,一是接種了乙肝疫苗,一是感染乙肝病毒處於康復狀態。此前的鑑定文書已明確把中毒以外的肝損傷情況排除,包括排除甲肝、乙肝、丙肝等。
至於有沒有可能是救治中用藥導致肝損傷,鑑定人表示,黃洋出現的這些肝臟情況是用藥以前就出現的,停藥後並沒有好轉,這充分説明黃洋的肝損傷不是由於用藥造成的。
對於有專門知識的人做出的相關結論,檢方從法醫胡志強的專業資質、出具的相關檢驗報告引用的相關學術論文、動物實驗和人體之間是否有差別等提出了質疑。
檢方提問胡志強資質,胡志強表示,自己不具備毒物方面鑑定資質,“我不是毒物鑑定實際操作專家”。
檢方認為胡志強的結論主要依據的是文書、報告等,沒有參與屍體解剖。“能不能認為你對原來的屍檢過程獲取的證據是認可的,只是不認可它的結論?”“如果你連屍檢獲取的證據也不認可,你再根據它出具結論,你不覺得是矛盾的嗎?”胡志強表示自己是以化驗單作為依據。
法官當庭表明,胡志強所説的內容,不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鑑定意見。應該作為對鑑定意見的質證意見。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
(下頁為辯方法醫證人胡志強證詞)
胡志強接受辯護人詢問
辯護人:能闡釋一下你的結論和理由嗎?
胡志強:我和莊洪勝主任法醫師兩人就律師提問的內容提出了四點意見:
1.我們分析認為,被審查人黃洋死於爆發性乙型病毒性肝炎。
2.關於二甲基亞硝胺的檢驗,我們認為根據目前的檢驗鑑定報告,認定黃洋存在二甲基亞硝胺中毒乃至中毒致死缺乏依據。
3.病理組織學檢驗不能作為病因診斷,特別是特定的病因而排除其他各種病因,是不客觀不科學的。
4.上海市公安局在沒有證明前一份鑑定結論存在瑕疵的情況下,其委託二次鑑定的程序和受理程序均違反了鑑定規則。我們認為,黃洋是死於暴發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肝壞死,最終多器官衰竭。
辯護人:為何是爆發性?
胡志強:在黃洋的病例中,有過這樣幾次檢測。2013年4月3日、6日、8日及12日做了4次針對乙肝的病毒血液檢查,俗稱“兩對半檢查”。
在這個檢測報告中,3日的指標線為乙肝表面抗體為陽性,但其他兩個抗體是陰性。但6日三個抗體均變為陽性,一直到8日、12日,三個抗體都是陽性,這種情況其他原因不可能造成,唯一的解釋是黃洋感染了乙型病毒性肝炎。
因為這個檢查是針對乙肝病毒的,這和投毒或者其他問題是沒有關係的。因為二甲基亞硝胺中毒不會表現出乙肝病毒性抗體陽性的情況。因此,二甲基亞硝胺和這個乙肝沒有關係,是兩個偶發的。黃洋表現出的是一系列乙肝的完整病症,完全不需要二甲基亞硝胺中毒。
辯護人:怎麼排除這個懷疑呢?
胡志強:黃洋的(病例)表現主要是乙型病毒性肝炎,沒有證據支持黃洋死於二甲基亞硝胺中毒,也沒有這方面的表象。
辯護人:二甲基亞硝胺中毒,有沒有可能是黃洋乙肝的誘因呢?
胡志強:當然人體是很複雜的。畢竟我們要查明的是法律事實,而不是研究黃洋方方面面的問題。事實上,在此前中山醫院的治療中,4月7日的病例特別值得注意,當時消化科和血液科的專家有一個會診意見。其中,張教授根據黃洋乙肝表面抗體陽性,做出了會診意見:“不排除爆發性乙肝引起肝衰竭”。但很遺憾,張教授的這個意見並沒有得到後續醫護人員的重視。
病理學的檢查只能做一般的檢查,病因一定要通過其他手段解決,比如中毒要通過毒理分析。病理組織學解決不了病因問題,這是我説的,而是我國肝衰竭診治指南2012年的明確規定。
胡志強接受檢察人員詢問
檢察人員指出,關於黃洋是死於爆發性乙肝的結論,胡志強都是以文書、報告等書面的資料進行分析。隨後,檢察人員詢問胡志強,是否認可書面資料中的兩份屍檢報告過程和結論。
對此,胡志強表示,自己對這個屍檢過程不完全認可,但是結論不認可。
檢察人員繼續追問胡志強,對屍檢過程不完全認可,卻以此為依據作出結論,是否矛盾?
胡志強表示,他主要以化驗單作為依據。其中,黃洋的三個指標為陽性,可以考慮他是肝炎的恢復期。2013年4月3日和4月6日的報告數據不同。這表示,黃洋有動態變化,只有用乙型爆發性肝炎才能解釋這個變化。
檢察人員繼續詢問,三個指標呈陽性是否表示HUV康復?
胡志強回答,乙型肝炎抗體的產生是緩慢的,這樣的指標顯示黃洋機體對乙肝病毒的過度應答。他認為,黃洋是非常特殊的案例。
檢察人員提問,既然是乙肝,為什麼黃洋HBV-DNA檢測為陰性?
胡志強表示,有部分患者不分泌在血液裏,是假陰性,病毒的變異、表面抗原的變異,導致假陰性。做這個檢測有2個非常嚴格的條件:第一,必須使用一次性試管;第二,在實驗室的放置不能放6個小時。但中山醫院不是專門的肝醫院,檢測的血清放置時間超過了6個小時,檢查結果為陰性,不代表他就是陰性。
另外,審判人員還詢問胡志強,其報告的落款為什麼是某諮詢服務公司?該諮詢服務公司的經營範圍是技術、經濟貿易、教育、等方面的諮詢,為什麼不以華夏物證鑑定中心署名?
胡志強表示,因為華夏物證鑑定中心沒有資格接受委託,所以以諮詢公司名義落款。
(觀察者網綜合澎湃新聞、新民網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