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鐵籠沉屍”案第四次開庭 三名被告人上演羅生門
浙江“鐵籠沉屍”案,在經歷了警方的艱難打撈後,鐵籠和被害人遺體浮出水面,真相看來也隨之浮出水面。之前,該案已經開庭三次(含附帶民事賠償訴訟)。據杭州日報報道,在檢方呈上全新證據鏈後,該案昨天在杭州中院1號法庭第四次開庭。三名被告人陳述了三種不同版本的案情描述。
歷時3個小時的庭審中,儘管公訴人當庭出示打撈出的鐵籠並播放打撈視頻,第一被告人胡方權仍一如既往地“堅持”説已經把被害人釋放。

警方打撈上來的鐵籠子
“庭審至此,公訴人想以這樣一段話作為結束。米蘭·昆德拉説過:‘永遠不要認為我們可以逃避,我們的每一步都決定着最後的結局,我們的腳正在走向自己選擇的終點。’當三被告人把被害人裝入鐵籠的那一刻,當三被告人抬到欄杆的那一刻,當他們把鐵籠拋入水庫的那一刻,就註定了把自己引向了今天這個不歸的結局。”庭審中,公訴人鮑鍵感慨地説。
孰真孰假?三名主要被告人回憶出三個版本
當鐵籠、屍檢報告等新證據擺在面前,被分別訊問的三名涉嫌故意殺人罪的被告人對於事件當晚的供述,卻有三個截然不同的版本。
第一被告人胡方權: “當時把人放掉了”
胡方權,被帶進被告人席時,臉上看不出有太多的情緒。
一站定,他雙手俯撐在鐵框的欄杆上,微微抬起下巴。
出示新的證據後,公訴人問:“你還是堅持從橋底打撈的被害人與你無關的嗎?”
胡方權面不改色,與前三次庭審一樣堅稱:“是的。”

被告人胡方權
有辯護律師問及,事發的2012年8月31日晚上,把被害人鎖進鐵籠用車輛帶往北山大橋時,是否提前告知張崇宣?
胡方權稱,當時是準備把受害人轉移到下一個關押點。“本來那邊的房子已經租好了,在過了北山大橋還有一段距離的地方,原來是養雞養鴨的地方,房子蠻舊的。”他説,第二被告人張崇宣、第四被告人傅雄武也一併去看過,才選定了那裏。
庭審結束,胡方權被法警帶離時,面帶微笑,還朝旁聽的親友打了個招呼。
第二被告人張崇宣:“就拉了一下雨布”
“你現在什麼態度?”公訴人訊問第二被告人張崇宣。
“我都已經交代過了,都承認了……”張崇宣説話有些結巴。
“你承認了什麼?説説看!”公訴人追問。
張崇宣交代,當晚,胡方權喊上他和金朝國,開着皮卡,裝着被關在鐵籠裏的被害人來到麗水市青田縣北山大橋上,車子開過大橋三分之二後又掉頭,開回到大橋中央,貼着橋欄杆停下。
“之後發生了什麼?”
“我就是把(籠子上蒙着的)雨布往上拉了一下。”
“拉了一下布之後,你看見了什麼?”
“天太黑了,我什麼都沒有看見。”
“之後裝着被害人的籠子怎麼了?”
“掉到下面去了。”張崇宣雖然承認籠子掉下了橋去,但是怎麼掉下去的,卻説自己不清楚。但他明確回答,籠子掉下去時,胡方權也在他身邊。
因為“當時天太黑”,張崇宣自稱什麼也沒看見,連裝着受害人的籠子掉進水裏的聲音也沒聽見。
而在上一次的庭審中,張崇宣信誓旦旦地翻供,説自己“在北山大橋的過橋處,把人給放掉了”。

被告人張崇宣
庭上的説法為何一變再變?
張崇宣承認,在鐵籠和屍體還沒找到時,自己還存有“僥倖心理”。而現在,“知道(被害人的)屍體被打撈上來了,就沒辦法再僥倖了。”
在警方之前的一份筆錄中,張崇宣承認自己“用兩根手指去碰了一下籠子”。昨天,他辯稱:“我只是去拉雨布的時候兩根手指碰到了籠子。”
“你到底有沒有把籠子從橋上推下去?”公訴人質問。
不論公訴人怎麼換説法表達,張崇宣始終辯稱聽不懂公訴人在説什麼,又説自己表達有問題。
第三被告人金朝國:“幫他們把籠子架在橋欄杆上”
“我服法認罪!”第三被告人金朝國看上去年紀很輕,他承認,事發當晚,載着鐵籠和受害人的皮卡是他駕駛的。
他説,2012年8月31日晚上,胡方權讓他開車帶着自己和張崇宣,載着鐵籠前往青田方向。
“開到北山大橋大約三分之二時,胡方權讓我掉頭。”金朝國説,車開到北山大橋中間時,“胡方權一直讓我把車向右邊靠。”
車停下後,胡方權和張崇宣走上了車斗。

被告人金朝國
“過了一會兒,我聽見胡方權和張崇宣喊我,我也走上車斗,幫他們一起把籠子架在橋欄杆上。”金朝國説,這時候,發生了一個小狀況:“這皮卡我沒開過,不熟悉,停車沒拉手剎,車子溜坡了。”金朝國回到駕駛室拉手剎。(車子在北山大橋停車時,三個人站上車斗後會溜坡的細節,被偵查機關實驗證實確實存在。)
“這時候,我聽到後面傳來‘嘭’的一聲響,我再回頭看,籠子和(受害)人都不見了。”之後,胡方權和張崇宣回到車上,讓金朝國繼續往青田開。
庭審中,金朝國也承認,在幫忙抬籠子時,他的確意識到籠子可能要落入水中。
“那你為什麼開庭時翻供?!”公訴人質問。
金朝國承認,屍首沒找到時,自己的確搖擺不定了。
除以上三名被告人外,其餘六名被告人僅涉嫌非法拘禁一個罪名,並不涉及故意殺人罪情節。
庭審中,九名被告人對非法拘禁罪名和情節均無異議。
審判長宣佈,將由合議庭評議後,擇日另行公開宣判。
謎案3問
三名被告人的供述有所出入,在庭審中,公訴方和辯護方對於三個問題也有交鋒。
一問 胡方權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他們兩個人一個説自己拉籠子雨布,一個説沒動,我哪有那麼大力氣搬?我放掉(被害人),就是放掉了!”庭審中,胡方權辯解説。
胡方權的辯護律師則提出了一個全新的觀點:胡方權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他提出,胡只是為了要回錢,沒必要殺人,“他已經知道被害人妻子報警,不可能冒風險去幹重大犯罪。”
該律師的另一個疑義是,該案目前仍然“證據不足、事實不清”。“被害人屍檢報告結論顯示,死者‘死因不明’。到底是生前入水?還是死後入水?張還有糖尿病,如果沒有按時服藥,也有死亡危險。”同時,他提出,如果被害人在被推下水庫前還活着,在欄杆上不可能不呼喊。“沒有排除合理懷疑,就不能以故意殺人罪定罪,應該疑罪從無。”
公訴人反駁,本案證據已經能夠形成完整鎖鏈。“‘死因不明’是因為屍體在水中浸泡2年多,與短時間發現的溺水屍體鑑定有區別。”公訴人分析,如果不是溺水死亡,那麼可能是失血性休克、窒息、顱腦損傷、或者糖尿病等引發死亡,但顯然屍檢報告已經排除這些可能。
在第一輪辯論中,公訴人結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稱,被害人被押進籠子裏時能説話、半路還提出要喝水,“被拋入水中這一刻,應當認定被害人是活着的。”
二問 第二被告人屬過失致人死亡?
庭審中,張崇宣雖然承認鐵籠沉入水庫,但僅供述稱自己是拉雨布時兩個手指頭碰到了鐵籠子。
對鐵籠子到底是誰抬到欄杆上、為何墜落水庫,他均稱“沒看見”。
其辯護律師提出,張崇宣沒有故意殺人的動機,幫胡方權拘禁被害人、找拘押地點只是“意氣用事”。“張崇宣説,鐵籠放欄杆上,當時胡方權説的是嚇唬一下被害人。鐵籠到底是推下去還是汽車溜坡掉下去的?”該律師稱,應當認定張崇宣是非法拘禁導致的過失致人死亡。
公訴人則反駁,“如果是過失,請問是疏忽大意過失還是過於自信的過失?”公訴人認為,連金朝國在抬鐵籠到大橋欄杆時,都意識到應該是要將鐵籠扔下去,胡方權與張崇宣既然也抬了,怎麼可能不是故意殺人?
三問 是否存在非法證據?
在公安偵查階段,張崇宣和金朝國都承認參與將鐵籠推進水庫,但在第一次開庭時,他們卻辯稱已經把人釋放。檢方懷疑,兩人存在串供嫌疑。
之前的庭審中,兩人稱此前的有罪供述是受到了公安的恐嚇和誘導。但公訴機關反覆查證詢問過程的全部同步錄音錄像後認定,公安機關不存在威脅恐嚇。
金朝國的辯護律師昨天也當庭改變辯護意見:“此前辯護人認為金朝國的有罪供述口供是非法證據一説,現在來看是不成立的。”
市檢察院相關人士説,即使鐵籠和屍體沒有被成功打撈上來,他們也認為該案不存在非法證據,可以提起公訴。“儘管被害人屍體並未找到,胡方權一直不承認,但張崇宣、金朝國供述穩定,前後一致,交代將關在鐵籠中的被害人張某從北山大橋上推入灘坑水庫中的經過,在案證據足以認定三人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刑事案件特別是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出現翻供是常見的現象。”公訴人鮑鍵稱,“本案的辦理體現了杭州司法機關敢於擔當、鍥而不捨、不枉不縱的精神。”
鮑鍵當庭表示,對待這個案件一直很慎重,也擔心出現類似“亡者歸來”的錯案,為了確保案件質量,嚴防冤假錯案的發生,所以才要求公安機關耗費巨大精力打撈屍體。
同時,鮑鍵也表示,第三被告人金朝國當庭認罪態度較好,建議法庭對他從輕處理,而胡方權拒不認罪、悔罪,“提醒法庭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