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成立民法典編纂工作研究小組 民法總則專家建議稿月底提交
據中國法院網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於12日上午正式宣佈成立民法典編纂工作研究小組,組長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擔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賀榮、陶凱元,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任副組長。研究小組設辦公室,由杜萬華專委兼任辦公室主任。奚曉明副院長出席研究小組第一次全體會議並講話。杜萬華專委主持會議並介紹了前期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民法典編纂工作研究小組組長奚曉明(資料圖)
奚曉明指出,編纂民法典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確定的重大改革任務。最高人民法院院黨組高度重視,專門成立了民法典編纂工作研究小組,全力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做好這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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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編纂民法典以來,民法典編纂工作便緊鑼密鼓的展開。今年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召開了三次座談會,提出首先制定民法總則。4月20日,由編纂小組組織撰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總則專家建議稿》公佈,正式向全社會廣泛徵求意見,並將修改後於5月底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那麼此次編纂民法典,原因何在?為什麼採用編纂形式?民法典究竟應該如何編纂?近日,《人民日報》記者採訪了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項目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編纂小組”)的專家學者。
民法通則、合同法等均已頒行,制定民法典的條件時機已經成熟
我國曾於1954年、1962年、1979年、2002年4次啓動民法典的制定,但由於當時的歷史條件所限,始終未能完成。改革開放初期,國家恢復民主法制,但由於當時商品經濟、市場經濟發展不充分,改革開放還在“摸着石頭過河”,一次性制定民法典的條件不成熟,只能“從批發改為零售”,根據輕重緩急,推出民事單行法,成熟一部推出一部。2002年12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首次審議民法典草案,但鑑於民法典內容複雜、體系龐大、學術觀點有分歧,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先制定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在條件成熟後以此為基礎再研究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13年過去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已經確立並不斷完善,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主幹的民事法律均已頒行,民法研究成果豐碩、力量壯大,立法技術不斷進步,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的條件時機已經成熟。”編纂小組副組長、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王利明説。
從司法實踐看,制定民法典的現實需求也十分迫切。“在現有分散立法的狀態下,單行法有的相互重複,有的相互矛盾,適用隨意、缺乏一致性等問題突出。”王利明説,某人網購一台熱水器,因漏電使其遭受傷害。在該案中,擺在法官面前的有合同法、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以至於一審中法官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二審中又適用合同法或侵權責任法,從而導致兩審的裁判結論大相徑庭。實踐中出現的“同案不同判、同法不同解”的現象,許多都是針對同一案件法官選擇法條不同而導致的。
“法典化的一個重要優勢在於‘資訊集中’,如果有了一部民法典,則可以保障法官裁判依據的統一性。”編纂小組成員、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士國説,市場經濟越發展,法治中國越發展,現有的民事法律體系中存在的問題越突出,到了不得不認真加以解決的時候了。
編纂不是拼湊現有法律,是大規模、系統化的立法過程
為什麼此次制定民法典採用“編纂”形式?編纂小組成員、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崔建遠説,作為民法典主要組成部分的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主幹的民事法律均已頒行,如今制定民法典,就是在這些基礎上,完成民法典其他部分的制定,並使這些法律按照統一的原則、科學的邏輯重新建構,形成和諧一致的體系。
“‘編纂’不是‘彙編’,不是現有法律的簡單拼湊,而是一次大規模、系統化的立法過程。”劉士國説,現行民事法律中經實踐檢驗是正確的規定,民法典應予以繼承;當代市場經濟的通用準則在現行民事法律中尚未規定的,民法典應予以補充規定;那些有利於維護人民根本利益的新型權利,如環境權、受教育權、個人信息控制權等,民法典應加以規定。
我國最近一次制定民法典是在2002年12月,當時,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首次審議民法草案,民法草案初稿分為九編1209條。這也是新中國歷史上條文最多、篇幅最長、涉及面最寬、調整範圍最大、與羣眾生活最密切的法律草案。
“那次會議奠定的民法典的框架應該成為今天討論民法典編纂的基本共識。”在王利明看來,當前編纂民法典,不能割裂歷史,應該充分吸收此前制定民法典的經驗,尤其是2002年12月初次審議的民法草案,因為這是提交立法機關審議的草案,凝聚了廣泛的共識。
與2002年編制的民法草案相對照,可以發現,目前,物權法、合同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等已經頒行,而民法總則、人格權法尚未制定。此外,許多專家學者還主張制定債法總則。
民法典應立足中國實際,直面中國問題,展現時代特色
中國在21世紀編纂民法典,和法國19世紀制定民法典、德國20世紀制定民法典有着很大的不同。人類文明的進步,時代的日新月異,對傳統民法理論和實踐提出了新的挑戰。
截至2014年6月,我國網民規模已達到6.32億,手機網絡用户有5億,互聯網普及率為46.9%。網絡技術發展創造出前所未有的權利類型,如網絡虛擬財產權、個人信息權、信息財產權等,亟須在民法中得到確認和保護。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使得電子合同的適用範圍日益廣泛,電子政務的普及也逐漸改變了一些登記和註冊的樣態,這些都需要改變民法中的“公示方法”。
此外,信息社會和大數據時代,高科技時代和知識經濟時代,經濟全球化趨勢,資源環境逐漸惡化,風險社會等特點都應在民法典編纂中體現,滲透到具體條文的制定中。“比如,在風險社會,首先應該考慮的是向受害人保護傾斜,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有必要與社會保險、社會救濟、法定補償等相銜接,形成對受害人進行救濟的綜合補償機制。”編纂小組秘書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軼説。
“傳統大陸法系民法典不存在獨立的人格權法編,本身是有缺陷的,反映其‘重物輕人’的不合理性。要消除這一缺陷,人格權法即應在民法典中獨立成編,這也符合人格權保護在現代民法中的發展趨勢,彰顯我國‘以人為本’的發展理念。”王利明説,許多高科技的發明對個人隱私權的保護帶來巨大威脅;生物技術的發展、試管嬰兒的出現改變了傳統上對生命的理解;人工器官制造技術、幹細胞研究、克隆技術和組織工程學的發展等對生命、身體、健康等人格權提出新的挑戰……這些都需要人格權立法規制。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此時編纂民法典,意義格外重大。”在王軼看來,民法典是法治現代化的標誌,也是法律文化高度發達的體現。不少國家和地區都把民法典奉為人民權利的宣言,看作是民族精神的縮影。法國、德國、日本、俄羅斯等大陸法系主要大國都有獨具本國特色的民法典,這些國家的民法典,都是在民族復興、社會轉型、國家崛起的關鍵階段被制定出來的。
“步入21世紀的中國正處在一個重要的關鍵階段,有了多年的準備,中國有條件、有能力、有信心,制定一部立足中國實際,直面中國問題,展現時代特色,具有中國氣派的,引領發展潮流的民法典。”王利明説。
觀察者網綜合人民日報、中國法院網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