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安案警察擊斃嫌犯遭質疑為何不打腿 美國警察這樣回答
【環球時報微信公眾號報道】隨着監控視頻的公佈,黑龍江慶安縣警察開槍擊斃一名男子的事件基本上案情大白。被擊斃男子阻撓乘客進站、襲警,甚至將自己的親生骨肉高高舉起,然後狠狠地砸向警察的舉動,令不少公眾認為,警察開槍的做法是正確的。
不過,也有人仍在質疑:為什麼警察非要擊斃他?為什麼警察不能射擊他身上並不致命的部位,比如腿部?其中一些人還搬出了“民主燈塔”美國,説在美國,警察就會打腿了…
但真相是這樣嗎?
其實,在警察開槍擊斃他人率更高的美國(僅今年3月美國就有115人死於警察槍口下),也有人在提出類似的質疑。在美國一個類似於中國“知乎網”的提問網站(Quora.com)上,來自美國警界和軍方的專業人士,就針對這一問題給出了他們的答案,我們也一起來看看吧:
問題:為什麼警察常選擇擊斃嫌疑人,而不是擊傷後製服?
回答者:Tim Dees,退休警察、犯罪刑罰專家

Tim Dees
答案:**原因有很多。**以下是我想到的一些因素:
1、有些嫌疑人,即便被擊傷,甚至是受了重傷,仍然不會停止抵抗。而且在更多情況下,當失去理智的嫌疑人被警察射中非致命部位後,反而會進一步抵抗,進一步與警察搏鬥,結果反而會加大制服的難度。
2、很多警察在選擇開槍時,自身也已經處於高度緊張的狀態,而且很多嫌疑人面對警察時,也會出其不意的突襲警察。這跟你在電影裏看到的完全不一樣。電影裏,警察通常會先與嫌疑人有語言上的衝突,然後再交火。可**在現實中,警察可能還正和嫌疑人打招呼,對方就已經先開槍了。而且在交火時,大家多是盲射,根本沒有“仔細瞄準對方不致命身體部位”的心態和時間。**所以,要求警察在遭到襲擊的情況下,仍能淡定找準對方的安全部位再看槍的建議,是脱離現實的。

在現實中,往往不具備“仔細瞄準射擊不致命部位”的條件
3、如果非要要求警察可以在極端緊張的情況下,仍能準確將子彈射中嫌疑人不致命、但能限制他們行動的部位,那就需要很長時間的專門的射擊培訓。可光培訓還遠遠不夠,他們還得花更多的時間去練習,以保持自己這種精準的射擊狀態。可問題是,目前警察很少接受到這樣的訓練。很多人離開警校後,甚至就再未接受過射擊練習。此外,很多警局也沒有培訓警官射術的開銷,而且子彈也是要花錢的,價格也還蠻貴的,所以給警察練習射擊用的子彈就更少了…當然,有些熱愛自己職業的警察,可能會自己找地方練習,但大多數警察僅僅將自己的職業當成養家的工作,所以如果公家不提供培訓,他們也就沒動力去自己補課。
4、更重要的是,即便你苦練射術,在實戰中那種高度緊張,需要快速反應力的場合,能保證精準還是很難。很多訓練場上的警方射擊高手,在實戰中也會出現掉鏈子的情況。我們又如何要求那些根本連練都沒練過的人呢?

實戰中很難像模擬練習中那樣保證精準
最後,如果你對我的回答還有疑問,我建議你去聯繫你當地的警察局,看看他們有沒有一種叫做“開槍模擬器”的程序。這種程序其實類似於電玩遊戲:不過程序的模擬出的人物都與現實中的一樣大,然後需要你根據程序的提示,在有限的時間內,判定是否要用光槍射擊其中的嫌疑人。我曾經就邀請過那些質疑警方的人來警局體驗這種專門用來訓練警察的程序,結果他們中不少人都失敗了(在遊戲中被嫌疑人幹掉了)。不過,這也令他們重新認識了警察的工作,知道了當一個警察有多難。
回答者:Jon Davis,前美國海軍陸戰隊武器教練

Jon Davis
答案:不巧的是,人體上任何一個部位被子彈擊中後,都可能會出現“致命”的情況。
比如,我曾經聽到有人質問:為什麼警察不開槍打中嫌疑人的膝蓋,這樣不就可以限制他的行動,將他制服,還不用擔心會奪取他的生命了?所以警察開槍擊斃嫌疑人的情況,就是濫用武力。
可現實是——且不説子彈射中膝蓋後會引發多麼令人難以忍受的痛感,且不説這樣做可能會導致嫌疑人終身殘疾、淪為廢人——就算是完全小心地即便瞄着膝蓋打,也存在很高几率會射中嫌疑人腿部大動脈的可能性,而這便會導致嫌疑人喪命——即便是子彈僅僅擦破了大動脈的血管,都可能致死。這種死亡的幾率與開槍射中腹部或胸膛的可能性差不多。

即便瞄着膝蓋打也很可能射中大動脈,導致死亡
所以,即便你並不想開槍擊斃對方,只是想開槍威懾對方,可一旦子彈射在對方的身上,通常來説就會有30%的幾率會命中對方所謂“不致命”部位上的“致命”部位,導致對方死亡。
因此,如果你選擇開槍,就絕不能抱有僅僅是“警告對方”的想法,或是僅僅出於“只想擊傷他”的目的,而是必須做好接受對方被擊斃的思想準備。這也就是説,你只能在自保或保護他人的緊要關頭才可以開槍。
而一旦你確定要開槍了,也最好是瞄準對方腹部附近的位置,因為瞄其他的地方很容易miss。此外,很多情況下,僅僅一槍是無法阻止失去理智的對手的。

瞄準腹部以外的其他地方很容易失手
最後,想要在實戰中高度緊張的精神狀態下,開槍命中一個“移動中的小目標”,是非常非常有難度的。作為海軍陸戰隊的射術教練,我知道即便是軍隊和警察中槍法最好的人,也很難在公共場所、面對被襲擊和脅迫的壓力下,能夠肯定命中對方的“不致命”部位。很多不懂行的人其實都被影視劇給忽悠了,所以他們很難理解現實的殘酷。而且對於警察、軍人等專業持槍人士來説,他們都會被告知要瞄準對方的身體中心去開槍,因為只有朝那個位置開槍,才有最高的幾率可以確保目標必定會倒下,也才有最高的幾率去阻止嫌疑人威脅比如警察或周邊的公眾。
記住,一個警察的使命首先是保護公眾,然後是他自己,然後才是他對面的嫌疑人。所以,如果嫌疑人正在襲擊周邊的無辜公眾或是警察,即便開槍意味着擊斃,警察也應該去開槍。警察應該有自衞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不應該被置於保護嫌疑人的權利之下。
原來,美國警察是這樣看待此事的啊…
不過要揭開事情的真相,還是得看彩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