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大權:請問三菱,為什麼只給美國人道歉
本月19日,日企三菱綜合材料公司向二戰中遭三菱強迫做苦力的勞工正式道歉,但道歉對象僅限於約900名美軍戰俘。消息傳來後,引發中方的強烈抗議,之後三菱公司立即改變態度,將中國強徵勞工也包括在道歉對象裏。日本《共同社》報道稱,三菱公司以成立基金的方式向3765名中國受害者賠償10萬元人民幣。然而,二戰勞工對日索賠案律師團團長康健指出,中方未收到過來自三菱關於賠償的任何正式文件,並且三菱公司提出的和解方案既毫無誠意,也不合適。如此,在中國有關三菱公司道歉爭論日益升温、越演越烈。
不僅中國方面表示不滿,有着同樣遭遇的韓國也發起了抗議,隨着時間的不斷流逝,歷史在逐漸被掩蓋,那些曾經被強徵的韓國勞工也被三菱公司“選擇性忽略”了。
7月27日,對於韓國強徵勞工不包括在道歉對象中的原因,三菱綜合材料公司外部董事岡本行夫在《產經新聞》刊文稱,韓國強徵勞工和戰俘問題在本質上截然不同的,不可相提並論。三菱公司對於兩種問題為何不同,語焉不詳,但筆者猜測該原因在於兩點有關法律解釋的爭論,因而,本稿將分析日本所主張的法律解釋。
首先,第一個主張就是,由於日本於1910年吞併朝鮮半島隨後進行殖民統治,所以根據1938年國家總動員法,韓國勞工當時在法律上以日本公民的身份,有義務在戰爭期間從事勞動。因而,當時的韓國勞工應當被看成和日本勞工一樣,適用於日本國內法,乃至韓國勞工的勞役無法被看做強徵勞動。該主張的關鍵在於,日本吞併韓國在國際法上是否合法,具體而言,該合法性取決於1910年8月22日簽署《韓日合併條約》(韓語稱,《韓日併合條約》)的失效時刻。其實,韓日雙方在1965年進行邦交正常化時,簽訂了《韓日基本條約》併合議《韓日合併條約》是已失效的。《韓日基本條約》的第二條明示,“1910年8月22日以前,大日本帝國與大韓帝國間締結的一切條約和協定業已無效(All treaties or agreements concluded between the Empire of Japan and the Empire of Korea on or before August 22, 1910 are already null and void)”。

19日,日本三菱材料株式會社在美國洛杉磯向二戰時被日軍俘虜後被強制送入礦山勞動的美國老兵道歉
但問題是此“無效”時刻的解釋。韓方主張,該“無效”意味着“從根兒無效”;相反,日方稱,“無效”指出“由1965年起無效”。換言之,按照韓方的解釋,《韓日合併條約》是從根本上無效的,因此日本殖民統治也屬非法強佔;反之,按照日方主張解釋的話,《韓日合併條約》起初是合法的,但從1965年因《韓日基本條約》而失效,因此,1910年至1945年韓國獨立期間的35年日本對韓國的殖民統治,在國際法上具有充分的法律根據。迄今為止,韓日雙方對於該解釋問題仍未減少分歧。而且,三菱公司目前根據日方的釋法,堅稱韓國強徵勞工應看成日本人的身份,相關問題須以日本國內法律來處理。
第二,日本所主張“韓國的本質上不同”基於他們解釋1965年韓日邦交正常化時的《韓日索賠權協定》(韓語稱,《韓日請求權協定》)。即日本的立場是,由於韓日邦交正常化過程當中,兩國簽訂《韓日索賠權協定》,而且日本依照其協定,以“獨立禮金”的名義向韓國支付8億美元,所以兩國間的戰後賠償問題已完全解決了,日本目前對韓國並沒有任何賠償責任。《韓日索賠權協定》的相關內容如下。
第二條第一款,“兩締約國確認兩締約國以及國民(包括法人)的財產、權利以及利益,並兩締約國以及國民的索賠問題,包括1951年9月8日在舊金山簽訂和日本和平條約的第四條(A)規定的,完全並最終獲得解決”(The Contracting Parties confirm that [the] problem concerning property,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two Contracting Parties and their nationals (including juridical persons) and concerning claims between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and their nationals, including those provided for in Article IV, paragraph (a) of the 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 signed at the city of San Francisco on September 8, 1951, is settled completely and finally.)
第二條第三款,“除第二款限制以外,一締約國對於在本協定簽訂前處在他方締約國管轄下的一締約國及其國民的財產、權利和利益的處分,以及一締約國及其國民因本協定簽訂前所發生的理由對他方締約國及其國民的所有索賠權不得主張權利”(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paragraph 2, no contention shall be made with respect to the measures on property,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either Contracting Party and its nationals which are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on the date of the signing of the present Agreement, or with respect to any claims of either Contracting Party and its nationals against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and its nationals arising from the causes which occurred on or before the said date.)
其實,由於上述協定內容,連在韓國之內也長久地被解釋為韓國國民已喪失了個人索賠權,而且有關索賠權訴訟也連連敗訴。但2012年韓國發生重大變化,即韓國最高法院(韓語稱大法院)5月否定了原先的見解,首次裁定了“簽署《韓日索賠權協定》後個人索賠權仍然有效”。隨後,韓國司法部陸陸續續判決幾家日本企業對韓國強徵勞工有賠償責任。實際上,關於目前引起爭論的三菱集團,韓國高等法院在本年6月26日,對三菱子公司——三菱重工,已宣判三菱重工得賠償韓國強徵勞工受害者。然而,三菱重工表示不服判決,並在本月13日提出上訴。這正是三菱公司直接訪美向美國勞工道歉一週之前的事情。該事實明確顯示三菱對韓國受害者與美國受害者的雙重標準。
日本方面似乎是強詞奪理、蠻不講理的強盜邏輯:搶劫他人的錢財後説“其錢財是我的,所以不能歸還”。按照這種邏輯,儘管強制剝奪韓國主權,進行暴虐無道的殖民統治,但因似乎合於法律形式,所以後來的殖民統治也能被正當化。可是,按許多法律學者的見解,日本吞併韓國的過程,在法律形式上具有諸多問題。進而,因為強制剝奪主權,所以毋庸贅言地,殖民支配是非法的,其他後續措施亦無法被正當化。另外,即便韓國對日本做出大幅度讓步,假定日本的釋法站得住腳,韓國的情況也在本質上與其他國家不同,可是,三菱公司的態度還存有嚴重問題——以上述法律的解釋為由,將韓國強徵勞工置之不顧,反證三菱公司向其他國家勞工道歉也毫無誠意。換句話説,這意味着向其他國家的道歉也是因和韓國本質上的差異,而不得不做出的,若沒有該差異是決不可能道歉的。三菱公司如此在迴避對累累罪行的責任。
2014年,韓國國務總理室下屬的“對日抗爭期強制徵用受害調查及國外強制徵用犧牲者等支援委員會”發佈報告,指出日本殖民統治期間,被日本徵用的韓國勞工估算為782萬7355名。當時徵用韓國勞工的日本企業當中,目前還存在共計291家。但其中沒有任何一家企業向韓國強制勞工正式道歉,更遑論賠償。在它們對此問題視而不見時,大部分受害者去世了,活着的人也已老了,不知道何時與世長辭。希望此291家日本企業能儘快對他們道歉並採取適當的措施,讓在這殘酷歷史下犧牲的勞工,不再有憾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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