聞政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出台,哪些官員要“下”?
作為“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舉措,6月底的中央政治局會議上審議通過了《關於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規定(試行)》(簡稱《規定》),近日,這份文件終於露出了真容。
7月19日,《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開始實行,7月28日向社會公開。《規定》要求着力解決“為官不正、為官不為、為官亂為、能力素質不適應”等問題,推動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導向和從政環境。《規定》明確了幹部“下”的6種渠道,以及對領導幹部進行調整的“9+1”種情形。
這份新規的出台,意味着對於庸官、閒官、太平官來説,日子不好過了,因為他們可能面臨“下崗”的命運,降級乃至“斷崖式”降級或許也會成為官場的“新常態”。
“能上能下”前史
“為政之要,惟在得人,用非其才,必難致治。”幹部隊伍建設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一環。而“能上不能下”,是長期制約幹部工作的一大難點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退休制度的建立,解決了事實上存在的領導幹部職務終身制問題;任期制的實施,使領導幹部在一個崗位上的任職時間有了必要限制;1986年,中央轉發中組部制定的《關於調整不勝任現職領導幹部職務幾個問題的通知》,探索以幹部德才表現為標準推進能上能下,邁出了制度建設的重要一步。近年來,各地各部門在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方面也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和實踐,取得一定成效,但總體上能上能下尚未常態化、機制化。

“我過去多次講,可能我最後的作用是帶頭建立退休制度。”——鄧小平(資料圖)
中共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對全面從嚴治黨作出很多部署,先後制定和完善了幹部選拔任用、幹部教育培訓、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幹部問責、幹部兼職、幹部檔案管理、“裸官”治理等方面制度,加強了對幹部的從嚴管理。
用中組部相關負責人的話説,雖然近些年作了很多探索,但一直沒有有效解決,相關法規制度還是一塊短板。而此次出台的《規定》,就是建立健全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制度機制的一個突破。
《規定》的制定過程也是一環扣一環。去年8月底,政治局通過《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重點任務之一就是制定幹部能上能下的規定,也是中央改革辦今年重點督辦項目。文件稿形成後,先後提請中組部部務會、黨的建設制度改革專項小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中央政治局會議進行了審議。
從實踐看,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的難點,主要是怎樣把那些沒有大過、沒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但在其位不謀其政、能力素質不適應的幹部調整下來。而《規定》最大亮點就是對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問題作出規範。
值得注意的是,這個《規定》並不是單獨的,而是和幾分黨建文件密切聯動,互相補充。
目前,在幹部能“上”方面,以《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為基礎主幹的系列黨內法規已經比較完備,這次制定出台推進幹部能“下”的法規文件,對幹部退休制度、任期制度、問責制度等已有制度規定的,都結合新的實踐進行了補充。
幹部能“下”的6種“渠道”
《規定》明確了幹部下的6種渠道,分別是到齡免職(退休)、任期屆滿離任、問責處理、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健康原因調整和違紀違法免職。
**首先,**退休制度是幹部管理的基礎性制度。《規定》要求嚴格執行幹部退休制度,到齡即免職(退休),對確因工作需要延遲退休的,要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和權限報批。
第二,“任期屆滿離任”也是幹部“下”的一個常規渠道,但實踐中也存在一些需要加以改進的問題。比如,有的幹得不好但是任期未滿,調整或免職往往還有一定難度。因此,《規定》要求加強任期內考核管理,經考核認定不適宜繼續任職的,應當進行必要的組織調整。
三是問責處理。作為推動幹部能下的必要途徑,十八大以來,問責領導幹部的力度加大,一批存在突出問題的領導幹部受到停職、免職等處理,有的還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和法律追究。
《規定》在《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基礎上,根據新的情況,增加了需要問責的5種情形,從而進一步拓展了幹部問責內涵。
這5種情形是:
(一)落實從嚴治黨責任不力,貫徹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不到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在較短時間內連續出現違紀違法問題的;
(二)法治觀念淡薄、不依法辦事,不按法定程序決策,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
(三)抓作風建設不力,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比較突出的;
(四)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營私舞弊,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用人上不正之風比較突出的;
(五)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邊工作人員教育管理不嚴、約束不力,甚至默許其利用自身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對於其中的第一種情形已經有了鮮活的例子。在從去年持續至今的“山西官場地震”中,省委書記袁純清被調離,出任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而在中央宣佈省委負責人職務調整時,中央政治局常委劉雲山親自參加了會議,對山西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發生的嚴重問題,給予了嚴肅批評。袁純清在會上也承認,作為省委書記“負有領導責任”。

對山西的“塌方式”腐敗負有領導責任的袁純清黯然離開山西
幹部“下”的第四種重要渠道是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幹部,這也是此次《規定》的最大亮點,後文將詳細展開。
第五種是健康原因調整。對幹部因健康原因不能勝任工作及時進行職務調整,既是對黨的事業負責,也是對幹部本人負責。《規定》要求,幹部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一年以上的,應當對其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據統計,十八大以來,已經有3名省部級幹部因為身體健康原因辭職,他們分別是原海南省長蔣定之、寧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何學清和吉林省原副省長王化文。
蔣定之是近來因健康原因辭職的高官第一人。2014年12月30日,海南省委領導班子調整,國家海洋局原局長劉賜貴接替蔣定之擔任海南省長。海南省委書記羅保銘高度評價蔣定之,還低調披露了蔣定之去職的“隱情”:“尤其是在後期,蔣定之同志克服了健康問題,繼續兢兢業業地堅持工作,為保持海南經濟社會的持續健康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取得了很多實實在在的成效,向全省人民交出了一份滿意的答卷。”
2015年1月4日,海南省人大常委會會議接受蔣定之辭任省長職務。隨後,江蘇省委已正式決定蔣定之任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2月1日,江蘇省十二屆人大三次會議補選蔣定之為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3月全國兩會期間,蔣定之披露,自己因耳疾從省長位置上退下來。
蔣定之辭職之後沒幾天,1月8日,寧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決定,接受何學清因身體原因辭去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職務,擔任了7年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的他改任常委會黨組副書記。
3月27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接受王化文因身體健康原因辭去吉林省副省長職務的請求。王化文今年3月剛滿58歲,辭職之前,王化文在吉林多位副省長中的排名僅次於常務副省長馬俊清,協助省長分管負責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文化、衞生、人口和計劃生育、藥監、廣電、新聞出版、體育、食品安全、地方誌編纂等方面工作。
“下”的第六種渠道是因違紀違法免職。領導幹部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組織調查的,應按照有關程序予以免職;已查明違紀違法的,要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在中紀委“打虎”不停歇的當下,這類例子已經耳熟能詳,最新的就是中央統戰部原部長令計劃被移送司法機關,河北省委書記周本順因涉嫌嚴重違法違紀被調查,3天之後就被免職。
不適宜幹部“下”的“9+1”種情形
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是幹部“下”的重要渠道。此前的實踐中,雖然積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但沒有形成剛性的制度規定。《規定》在總結以往實踐經驗基礎上,對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作出明確規範,將對建立健全領導幹部能上能下機制起到重要作用。
規定列舉了10種情形,但最後一種是“其他”,所以稱之為“9+1”。
第一是“不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不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作為今年以來的高頻詞,“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最近一次出現,是被用在周本順身上。
第二是“理想信念動搖,在重大原則問題上立場不堅定,關鍵時刻經不住考驗的”。去年,中央第四巡視組對西藏自治區的巡視中指出“少數黨員幹部政治立場不堅定”。
第三是“違背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獨斷專行或者軟弱渙散,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決定,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的”。這大概是在告誡一些“內鬥”的黨政班子。
第四是“組織觀念淡薄,不執行重要情況請示報告制度,或者個人有關事項不如實填報甚至隱瞞不報的”。
個人事項報告是十八大以來的新舉措,因為瞞報被處理的也比比皆是,江蘇省最近處理了39人。山西省紀委查處的案件中,對忻州市委原書記董洪運違紀問題進行定性時,將“違反黨章關於黨員義務的規定,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生活情趣低俗”作為第一條,還細化成“對黨不忠誠,瞞報個人資產”、“欺騙黨組織,對抗組織審查”、“放鬆自我約束,生活情趣低俗”等3項內容,對其作出“心中無黨紀,喪失了共產黨員的基本政治品格”的定性。而山西省煤炭工業廳原黨組書記、廳長吳永平則是“違反黨章關於黨員義務的規定,對黨不忠誠,長期非法持有假身份證,瞞報數處家庭房產等個人有關事項”。
第五是“違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嚴格遵守廉潔從政有關規定的”。這類官員的處理如今已經太多了,黑龍江省原副省級幹部付曉光即因此被降為局級。他攜帶親屬到某風景區旅遊,因私公款消費,大量飲酒並造成陪酒人員“一死一傷”嚴重後果,經中央紀委常委會研究並報中央批准,給予付曉光留黨察看一年處分,按程序免去其黑龍江省政府亞布力度假區領導小組常務副組長職務。
接下來的第六款是“不敢擔當、不負責任,為官不為、庸懶散拖,幹部羣眾意見較大的”。這簡直是給庸官、懶官們定製的一條。這會讓人想起來被判刑5年的湖南省衡陽市原市委書記童名謙,中紀委“雙開”他的原因為涉嫌翫忽職守罪,而檢方發佈的起訴信息也僅涉及翫忽職守罪。

湖南省政協原副主席、原中共衡陽市委書記童名謙,因翫忽職守罪被判刑5年
第七是“不能有效履行職責、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務,單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處於落後狀態,或者出現較大失誤的”。此項在各地的實踐中已經很多,比如“末位淘汰制”。
第八是“品行不端,違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倫理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這方面典型自然是中央編譯局原局長衣俊卿。2012年底,時為中央編譯局博士後的常豔,實名在網上發表長達十二萬字長文,聲稱自己與衣俊卿有婚外情,吸引大批網民圍觀。隨後,衣俊卿因生活作風問題被免職,也成為十八大後第一個因違紀被免職的中央部門“一把手”。其他的還包括各種通報中“多名女性”等。

中央編譯局原局長衣俊卿因生活作風問題被免職,被曝與女博士後有染
第九條是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不適宜擔任其所任職務的;
這就是所謂的“裸官”,這兩年廣東等地已經調整了一大批。據中組部通報,截止2014年底,對近千名在限入性崗位任職且配偶或子女不願意放棄移居的領導幹部,全部進行了崗位調整,顯然,以後還會繼續整。
再加上一個“其他情形”,這10條概括起來,就是“政治上不守規矩、廉潔上不乾淨、工作上不作為不擔當或能力不夠、作風上不實在”的官員需要“下”。
《規定》還明確了調整程序,主要包括考察核實、提出調整建議、組織決定、談話、履行任免程序等5個步驟,與《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幹部“上”的程序對應銜接。調整方式則根據幹部一貫表現和工作需要,區分不同情形,分別採取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等方式。從實踐看,幹部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情形不一,有的原因比較複雜。
在已經“下”的幹部的復出問題上,《規定》也明確,因不適宜擔任現職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的,一年內不得提拔;降職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同時,體現對幹部的關心愛護,規定幹部被組織調整影響期滿後,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工作需要且經考察符合任職條件的,可以提拔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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