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副局長“妄議中央” 新華社:黨員幹部的“朋友圈”該怎麼發?
12月18日起,《中國紀檢監察報》推出“結合案例學《條例》”專欄,進一步深入宣傳《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期案例是,某公安局副局長、中共黨員吳某在朋友圈中轉發一篇關於“一國兩制”的文章並發表評論大肆攻擊、公然否定。這一行為違反了《條例》中有關“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的政治紀律。
據新華網12月21日報道,此事發生後,有網民説微信“朋友圈”是私人空間。也有人認為,互聯網時代,微信“朋友圈”就等同於公共空間,黨員幹部在公開場合發表觀點必須嚴格遵守黨的紀律,這是不可逾越的紅線。新華網就網友評論,援引多位專家的觀點進行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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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幹部可以像普通人隨便發表觀點言論嗎?
【網友問】公安局副局長吳某發表自己的看法為何犯錯了?
【專家解】法律是對公民的最低要求,但黨紀嚴於國法,對於黨員幹部來説,不僅要遵守法律法規,更要遵守黨的紀律。
“堅持民主集中制”是黨的建設必須堅持的四項基本要求之一,黨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針政策時,已經充分發揚黨內民主,聽取了黨組織和黨員的意見建議。北京大學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錶示,“這些重大方針政策一經出台,黨員幹部就應自覺在思想上、行動上與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中央紀委法規室主任馬森述指出,“有些人‘當面不説、背後亂説’‘會上不説、會後亂説’‘台上不説、台下亂説’,不僅擾亂了人們的思想,有的還造成嚴重後果,破壞了黨的集中統一,妨礙了中央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嚴重違反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發微信“朋友圈”是否屬於公開議論?
【網友問】他在“朋友圈”發議論,是私人空間還是在公開場合?
【專家解】根據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妄議中央大政方針構成違紀,包括通過信息網絡、廣播、電視、報刊、書籍、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這些形式屬於公開形式,能夠使不特定人或者特定多數人聽到、看到。
北京大學新媒體與網絡傳播系副教授田麗認為,在社交媒體異常發達的背景下,每一個人都會成為媒體人。而微信“朋友圈”,不像傳統意義上只有家人和好友的朋友圈,是由許多社會關係組建而成的。如工作上的往來,朋友的朋友之間的交際建立而來。“朋友圈”其實已經慢慢地具有了媒體屬性,所以微信“朋友圈”不是私域,而是一個公共場所。
《中國紀檢監察報》的文章指出,受處理的吳某社會關係廣、朋友雜,微信“朋友圈”並非僅有家人和少數經常交往的好友,不屬於私人空間,而是具有相當的公開性。其通過微信“朋友圈”妄言妄語,被廣泛轉發,造成了惡劣影響。
“妄議中央”是新詞嗎?哪些行為屬於“妄議中央”?
【網友問】互聯網時代為何要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增加“妄議中央”?怎麼界定?
【專家解】莊德水認為,首先,“妄議中央”並非一個“新詞”,早在1997年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就已經規定,對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公開發表文章、演説、宣言、聲明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要給予黨紀處分。此後,修訂的條例中,也涉及到相同的內容。
今年10月審議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則在前兩個規定的基礎上,順應新的時代背景,適時增加了一些違反政治紀律新的表現形式。如通過信息網絡、廣播、電視、報刊、書籍、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的,要給予黨紀處分。
其次,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六條,對“妄議中央”有明確規定:黨員“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屬違紀行為。
莊德水説,要準確理解條例中的“妄議”,必須聯繫條例第四十六條的原文整體把握。通覽條例第四十六條可以看出,有關“妄議”的途徑、內容、目的或後果,條例都有明確表述。“妄議”的途徑是“信息網絡、廣播、電視、報刊、書籍、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妄議”的內容是“中央大政方針”;“妄議”的目的或後果是“破壞黨的集中統一”。
“黨員領導幹部公開發表言論時應該特別注意,這不是簡單的個人行為,不恰當的言論會損害黨和政府在羣眾心中的形象。”莊德水説。
黨員幹部在網絡時代如何才能“不逾矩”?
【網友問】黨員幹部在網絡上如何才能做到“不逾矩”?
【專家解】黨紀與國法不是一個概念,黨紀是黨員的底線,法律是公民的底線。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堅持紀嚴於法、紀在法前,體現了對黨員的高標準、嚴要求。
莊德水認為,黨員領導幹部和普通公民一樣,有權利在網絡空間發表評論、轉載文章。但必須把握好自身的定位,堅定政治立場,在網絡上轉載文章時,應首先對文章進行甄別,再發布。不能隨意轉載虛假信息、違背中央大政方針政策的文章。
“任何自由都是有邊界的。不論是黨員幹部還是普通羣眾,都應自覺抵制不實言論,禁止發佈煽動民族分裂、破壞民族團結等違法行為,為營造良好輿論生態做出應有的貢獻。”莊德水説。(記者/劉大江、楊靜、楊焱彬、張曉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