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峯:不認中國的市場經濟?歐盟忘了手上只有一張爛牌
5月12日,歐洲議會以極大的優勢(546票贊成,28票反對,77票棄權)通過了一份非立法性決議,宣佈反對中國“自動獲得世界貿易組織下的市場經濟地位”。
其實,歐洲議會對歐盟的對外事務及貿易政策沒有多少直接權力,這份決議也是非立法性的,對歐盟其它機構沒有強制約束力。但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即將期滿15年,《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約定的過渡期也即將完全結束。這是對中國在WTO體系中權利與義務關係調整的角力第一次被正式擺在桌面上。

當年中國加入WTO時,由於許多國家尤其是美歐擔心中國的出口產品會給本國產業帶來衝擊,同時又認為中國是轉型經濟體,尚未完全過過渡到市場經濟國家,於是在《議定書》第15條“確定補貼和傾銷時的價格可比性”和第16條“特定產品過渡性保障機制”中,做了一番描述。
主要意思是説,打個比方,假如德國鋼鐵企業要告中國企業傾銷,如果德國認可中國具備市場經濟條件,那麼德國企業在確定是不是構成傾銷,和傾銷幅度有多大的時候,可比價格和成本用中國標準,即a(i)。
那麼,如果不能夠證明中國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判斷是否構成傾銷,德國企業就可以參考其他國家的價格和成本,即a(ii)。
這一條款直接關係到,歐洲企業認定中國企業是否傾銷,以及傾銷的程度。
但,無論如何,關鍵問題在於,據《議定書》相關約定,第16條在期滿12年後停止適用,第15條中最重要的a項(ii)目也應當在中國加入WTO期滿15年後自動終止。
而此番歐洲議會決議的核心意見正是想拒絕履行承諾,把現行針對中國的“負WTO規則”永久化。這一企圖若得逞,意味着中國在WTO內將實際永久成為二等成員。

一頭闖進瓷器店的大象?
如前所述,雖然歐洲議會在歐盟領導機構的三駕馬車(歐盟理事會、歐盟委員會和歐洲議會)內權利和影響力最小,不能直接左右歐盟的正式決策,但這次決議不是一向對華態度疏遠的歐洲議會孤立的“獨走”。去年以來,拒絕承認中國“自動獲得市場經濟地位”的類似呼聲先從部分傳媒開始,進而將部分歐美學界和政界都捲了進去。
這一派主張中國現今並非市場經濟國家,或者至少不是“完全的市場經濟國家”,因此不能在15年期滿後自動取得市場經濟地位。作為第一個將這一觀點納為正式意見的官方機構,歐洲議會決議客觀上有着相當濃厚的試探意味。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1月,歐盟委員會表示“由於中國市場經濟地位問題的重要性,歐委會需要收集更多的數據進行全面評估,因此是否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的正式意見將推遲到下半年”。歐洲議會這次決議不僅給反對承認派增加了砝碼,更似乎在配合營造一種“歐盟有權單方面解釋、執行《議定書》”的氛圍。這是否會引起正值大選年的美國,尤其是反全球貿易的民粹、新孤立主義的呼應,同樣值得留意觀察。
毫無疑問,中國在《議定書》裏接受的貿易救濟措施特殊條款,明顯低於WTO普遍規則的“負規則”,與WTO“推動所有成員在平等條件下貿易”根本原則並不相符。《議定書》對這些措施的安排,無論是按協議文本內容本身,還是依據雙方談判時的本意,顯而易見應當是到期即自動終止的。
從世界銀行、IMF,到全世界大多數嚴肅的研究機構與智庫,絕大多數經濟專家們也都承認:沒有任何一個國家能符合“完全市場經濟”的理想模型。所以中國是不是“完全市場經濟國家”根本就是一個偽問題。中國經濟的市場化程度遠比許多WTO成員更高。早在2002年,美國和歐盟就承認俄羅斯的市場經濟地位,唯獨拒絕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從原則到實務上都完全説不通。
所有人都清楚,中國之所以遲遲無法獲得歐美主要國家承認“市場經濟地位”,並非“表現不好”。恰恰相反,是因為中國的成就實在太耀眼了。對於歷史來説,15年只是短短一瞬,但在這15年裏,中國經濟卻從世界舞台的邊緣走到中央,世界第二大經濟體、最大工業國、最大貨物貿易國、全球最多經濟體的最大貿易伙伴等等,一連串新“頭銜”雨點般落在中國頭上。
歐美國家的心裏恐怕五味雜陳。一方面,它們是中國經濟發展的受益者。中外貿易和投資帶來巨大的直接收益,多數西方經濟學家至少在私下都會承認,“中國製造”對全球工業品價格的強大壓制,對原材料、農產品以及基礎能源價格的拉動作用,是促成20世紀90年代至世紀初,世界經濟長期高增長低通脹這種“夢幻型”組合的關鍵。
但另一方面,數百年來西方發達國家對國際經濟與貿易的絕對主導權也被動搖了,尤其是中國產業升級的速度出乎幾乎所有人的預料,一個又一個原來被認為是發達國家“保留地”的產業難以招架來自中國的競爭。在這種背景下,頻繁運用貿易救濟措施,特別是徵收反傾銷税,成為一些WTO成員應對競爭的重要手段。近期,歐盟鋼鐵產業又在大造聲勢,稱被中國出口鋼材“傾銷”了,請動歐盟連續對中國鋼鐵產業發動反傾銷。這時,讓他們放棄在應對中國這頭“瓷器店裏大象”時最得心應手的武器,自然如割肉一般捨不得。
然而“市場經濟地位”是張快過時的牌
應該承認,“市場經濟地位”曾經是歐美國家在經貿上對中國施壓、誘惑時的一張好牌。即使在三四年前,中國仍然投入了相當的精力、資源,希望能提前解決這一問題。最明顯的例證就是中國與多個國家——包括與澳大利亞、新西蘭、瑞士等發達國家——談判自貿協議中,都納入“承認中國完全市場經濟地位”這一內容。為了換取這種承認,中國必然要支付一定對價。
很多人或許還記得,大約在2006-2011年這五六年間,中國高級領導人多次訪歐和接待歐洲貴賓訪華時,都一再提出儘快解決歐洲承認中國“完全市場經濟地位”的問題。(温家寶出訪歐洲再提市場經濟地位問題;王岐山:希望歐盟儘快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歐盟只是口頭應付,始終未見有實際推動,中方這些呼籲都無果而終。然而2012年後,中國就漸漸少提解決“非市場經濟地位”問題了,近兩年幾乎是不復見於高層會談中。原因很簡單,隨着《議定書》相關條款臨近結束期,中國不值得為此再付一個高對價。
但近年來,歐美學界和法界有人提出新解釋,認為《議定書》第15條(見注)a項在期滿15年後不完全自動失效,所以中國不能自動取得“完全市場經濟地位”。但如前所述,在WTO框架下,根本不存在直接的“市場經濟地位”,當然也就無所謂自動取得或不取得。
決定中國入世15年來處於實際“非市場經濟地位”的依據,關鍵完全在於《議定書》第15條a項(ii)目規定——“如受調查的生產者不能明確證明生產該同類產品的產業在製造、生產和銷售該產品方面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則該WTO進口成員可使用不依據與中國國內價格或成本進行嚴格比較的方法。”
但第15條d款規定:“無論如何,(a)項(ii)目的規定應在加入之日後15年終止。”如此簡單明瞭,以至毫無可異議之處。即使按反對者的意見,失效的僅是第15條a項(ii)目,a項(i)目仍然有效。但(i)目的全部內容都是規定:當中國相關產業能夠證明自己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則進口國(地區)在反傾銷或反補貼調查中,應該使用中國國內價格或成本。很明顯,即使15條a項(i)目繼續有效,也無法為在調查裏對中國產業使用“替代國”制度提供法律源泉。
**若歐盟撕毀違反條約,**吃虧的一定是中國?
國際法體系裏有一條最古老的準則:“條約必須遵守”。這一準則在當代最重要的條約法《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也處於最核心的地位。第二十六條約定:“條約必須遵守。凡有效之條約對其各當事國有拘束力,必須由各該國善意履行。”第二十七條又約定:“一當事國不得援引其國內法規定為理由而不履行條約。”
如果正式簽訂的條約得不到遵守,那麼缺少超國家權威的國際法體系就失去存在的根基。完全叢林化的國際社會最終會走向什麼結果,歷史的經驗數不勝數。正是對歷史的慘痛記憶,讓各主要國家在二戰後都基本遵守自己簽訂的條約——打擦邊球,找文字漏洞,有之;但公開、明確違背國際條約的情況還是極罕見的。一向標榜以“軟實力領導世界”的歐盟有否膽量帶這個頭?
即使再退一步,假設歐盟或者更多WTO成員真的悍然撕破《議定書》,宣佈拒絕停止執行“替代國”制度,也未見得純粹是壞消息。15年裏,中國是WTO中接受反補貼、反傾銷調查最多的成員(竟佔了全部調查的半數以上),但依然將國際貿易體量從4千多億美元發展到整整4萬億美元,奪下世界最大貨物貿易國的桂冠。可見頻繁使用“替代國”制度、靠反傾銷反補貼調查的手段,還是擋不住中國產業的發展。
如果某些WTO成員公開拒絕履行《議定書》下的義務,那麼中國相關義務的約束同樣得到解放。依據《議定書》,中國不但接受部分“負WTO規則”,還接受了多項“超WTO規則”。例如依據第11條3款,除了極少數(84種)已列入附件清單的產品外,中國不得對任何出口產品徵收出口税,即使徵收出口税也不得超過議定書上規定的最高税率。這一義務直接導致中國在2011年“美國歐盟墨西哥訴中國9種原材料出口配額與出口關税管制”案,和2014年“美國、歐盟、日本訴中國稀土、鎢、鉬相關產品出口管理措施”案中都被判敗訴。這幾起國際貿易爭端的結果,顯著影響了中國對出口產品的管理權。
如因《議定書》第15條a款存廢的爭議,打開對《議定書》本身進行全面重新審議的機會,對中國來説有大概率更是一件好事。身為全球最大貨物貿易國、第二大經濟體和最重要的對外投資國之一,開啓對議定書的修訂談判,中國議價的本錢與15年前相比,顯然要雄厚得多。
與歐洲議會的大張旗鼓相比,中國顯得特別平靜,只指派了商務部世貿司負責人發表回應。強調終止對華反傾銷的“替代國”做法,是世貿組織各成員應遵守的國際條約義務,而不取決於任何成員的國內標準。歐盟委員會以及其它還在動小心思的WTO成員確實應該好好想一想了。之前阻撓中國按規章、按大會決議在IMF、世行和亞行內發揮更大作用,結果中國發起創立亞投行和金磚銀行。這次如果又鐵了心“飄沒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難道相信中國會不聲不響地嚥下苦果嗎?
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
第15條 確定補貼和傾銷時的價格可比性
GATT1994第6條 《關於實施1994年關税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的協定》(《反傾銷協定》)以及《SCM協定》應適用於涉及原產於中國的進口產品進入一WTO成員的程序,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a)在根據GATT1994第6條和《反傾銷協定》確定價格可比性時,該WTO進口成員應依據下列規則,使用接受調查產業的中國價格或成本,或者使用不依據與中國國內價格或成本進行嚴格比較的方法:
(i)如受調查的生產者能夠明確證明,生產該同類產品的產業在製造、生產和銷售該產品方面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則該 WTO 進口成員在確定價格可比性時,應使用受調查產業的中國價格或成本;
(ii)如受調查的生產者不能明確證明生產該同類產品的產業在製造、生產和銷售該產品方面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則該WTO進口成員可使用不依據與中國國內價格或成本進行嚴格比較的方法。
(b)在根據《SCM協定》第二、三及五部分規定進行的程序中,在處理第14條(a)項、(b)項、(c)項和(d)項所述補貼時,應適用《SCM協定》的有關規定;但是,如此種適用遇有特殊困難,則該WTO進口成員可使用考慮到中國國內現有情況和條件並非總能用作適當基準這一可能性的確定和衡量補貼利益的方法。在適用此類方法時,只要可行,該WTO進口成員在考慮使用中國以外的情況和條件之前,應對此類現有情況和條件進行調整。
(c)該WTO進口成員應向反傾銷措施委員會通知依照(a)項使用的方法,並應向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委員會通知依照(b)項使用的方法。
(d)一旦中國根據該WTO進口成員的國內法證實其是一個市場經濟體,則(a)項的規定即應終止,但截至加入之日,該 WTO 進口成員的國內法中須包含有關市場經濟的標準。無論如何,(a)項(ii)目的規定應在加入之日後15年終止。此外,如中國根據該WTO進口成員的國內法證實一特定產業或部門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則(a)項中的非市場經濟條款不得再對該產業或部門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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