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樂平16年前姦殺案4被告被判無罪 警方藏匿DNA鑑定證據
據央視新聞報道,12月22日上午,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樂平“5·24”案原審被告人黃志強、方春平、程髮根、程立和故意殺人、搶劫、強姦、敲詐勒索再審案進行公開宣判,撤銷原審判決,宣告黃志強、方春平、程髮根、程立和四人無罪。
微信公眾號前街一號報道稱,當天下午,包括汪深兵在內的5名“蒙冤者”召開記者招待會,會上方春平和程立和稱,被審訊期間曾被刑訊逼供。
早在2012年,涉嫌另一強姦殺人案的同村村民方林崽落網時,曾表示自己才是“5.24命案真兇”。在2013年4月3日,樂平市公安局曾向公安部物證鑑定中心送檢一份材料,包括“5.24”案現場提取的29枚煙頭,黃志強等4名被告人、方林崽及汪深兵父母的血樣。通過DNA鑑定,顯示有3枚煙蒂上的DNA來源於方林崽的可能性大於99.99%。不過,這一對“5.24”案五位當事人有利的物證,卻被警方隱藏了起來,並未隨卷提交給檢方。

庭審現場
曾被刑訊逼供?
據微信公眾號前街一號報道,12月22日下午,包括汪深兵在內的5名“蒙冤者”召開記者招待會,會上5人講述了被抓捕、刑訊逼供、追逃的經歷。
方春平稱,被審訊期間,**他被懸空吊了一晚,其間暈了幾次,至今手上還殘留着曾遭刑訊的痕跡。**程立和稱,他也遭到了和方春平一樣的刑訊逼供,“15年過去了,手還經常麻木,提不起重物”。4名被告人還分別指出了刑訊逼供的人員名字,包括邵傑、陳志軍、黃冬生、王永剛、付國偉。
會上,包括汪深兵在內5人均表示要追責到底,“沒有商談的餘地,讓相關人員受到應有的處罰”。
江西高院在判決書中稱,對四原審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本案存在刑訊逼供的意見,因無證據證實,江西高院不予採納。

方春平一家人和辯護律師合影
江西高院撤銷原審判決 四名被告人改判無罪
2000年5月23日,江西省景德鎮市所轄樂平市發生一起故意殺人、搶劫、強姦案。當地一超市老闆蔣某才與隨行女子郝某遇害。2002年5月23日至6月4日,中店村村民程立和、黃志強、方春平、程髮根均被抓獲,同案嫌疑人汪深兵逃跑。
公安機關經偵查認定,黃志強、方春平、程髮根、程立和及汪深兵(另案處理)殺害蔣某才,強姦殺害郝某並分屍,搶走兩被害人隨身攜帶的現金、手機、IC電話卡等物品。景德鎮市人民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強姦罪、敲詐勒索罪對被告人黃志強、方春平、程髮根提起公訴,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強姦罪對被告人程立和提起公訴。
2003年7月7日,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黃志強、方春平、程髮根、程立和死刑。宣判後,四被告人提出上訴。
2004年1月17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以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重審後,於2004年11月18日作出判決,仍判處四被告人死刑。宣判後,四被告人再次提出上訴。
2006年5月31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四被告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黃志強、方春平、程髮根、程立和提出申訴。
2015年7月31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本案立案審查。2016年4月27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再審。因涉及個人隱私,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11月30日對本案進行了不公開開庭審理。
直到2016年12月22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宣判4名原審被告人無罪。

四個被告人之一的程髮根父親展示程髮根身陷囹圄前後的照片
16年前關鍵物證未見鑒定 律師多次申請未獲支持
2002年,黃志強等4人被捕後雖然都作了有罪供述,但景德鎮中院開庭審理該案時,他們均當庭翻供否認作案,並稱遭到刑訊逼供。
一、二審階段的辯護律師均指出,本案定罪證據只有口供,缺乏證明犯罪的關鍵證據,如砍死蔣某才的工具、分屍工具未見;拋屍地點未找到“屍塊”;現場也未提取到與被告人有關的任何痕跡;被告人供述“亂刀砍”、“捅他身上”與被害人只有面部、頭部有傷的屍檢不符等。
樂平警方在2002年8月針對該案所作的一份説明中稱,對指認現場進行反覆、仔細勘查取證,未提取到有價值的物證。不過警方的勘查現場筆錄顯示,在案發現場提取到29枚煙頭、毛巾等物證,但未見鑒定。
程髮根的辯護律師王國良説,“這是印證4名被告人作案與否的最直接、最科學的方法。”如果鑑定結果不一致,可排除被告人全部或部分為兇手,使被告人免受冤屈;如果鑑定結果一致,可確定被告人為兇手無疑。
在偵查、起訴和一審審理期間,辯護律師均提出對相關證據進行鑑定,但未獲支持。
2004年11月9日,景德鎮中院第二次開庭審理本案。庭審筆錄顯示,在法庭辯論階段,針對案發現場提取的29枚煙頭等物證未見鑒定問題,公訴人提出了“公安機關當時根本不可能提取到相關指紋,辯護人這是強人所難”、“有些證據無法找到”的意見。
2005年1月,在上訴期間,8名辯護律師還聯合署名,向江西高院提出物證鑑定申請。不過,這一鑑定申請未獲支持。2006年5月,江西高院認為原判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又以“鑑於本案具體情況”作了一份留有餘地的判決:4名被告人由死刑改判死緩。

方春平在第二次被判處死刑後,認為自己可能不久就要死了,希望家人堅持為他申訴
警方做出鑑定報告後未移交 對當事人有利的物證被隱藏
2012年,涉嫌系列強姦殺人案的同村村民方林崽落網。方林崽在指認現場時稱,他才是“5·24命案真兇”。
2013年4月3日,樂平市公安局曾向公安部物證鑑定中心送檢一份材料,包括“5·24”案現場提取的29枚煙頭,黃志強等4名被告人、方林崽及汪深兵父母的血樣。
同月17日作出的“公安部[2013]1467號物證報告”顯示,通過DNA鑑定,顯示有3枚煙蒂上的DNA來源於方林崽的可能性大於99.99%。
不過,這一對“5.24”案當事人有利的物證,卻****被隱藏了起來,未隨卷提交給檢方。
2013年6月,“5.24”案逃跑的同案犯汪深兵在南昌落網。2013年11月23日,在零口供的情況下,樂平市公安局仍以汪深兵涉嫌搶劫、強姦、故意殺人向樂平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12月27日,樂平檢方向樂平公安發出補充偵查意見書,要求補充包括汪深兵有無作案時間等在內的11項補充意見。
其中一項就是:“根據勘查筆錄,現場有27個煙頭,兩根彈力繩,一件短褲等物證及痕跡,偵查人員當時未提取唾液進行DNA鑑定,也未提取指紋及進行痕跡比對,請收集其他證據證明汪深兵是否參與本案。”
此後,樂平市公安局用百餘字的補充偵查報告對此作了回應。該補充偵查報告隻字未提已作出物證鑑定報告之事。
汪深兵的辯護律師虞仕俊表示不明白警方為何不將此鑑定報告隨卷移交,“如果警方已將公安部[2013]1467號物證報告隨卷移送了,那麼檢方就不會在退回補充偵查裏提出此要求了。”

汪深兵親屬拿着汪深兵和女兒多年前的合影
江西高院立案複查 “逼”出被隱藏的關鍵證據
一案出現“兩兇”後,經媒體報道引發廣泛關注。申訴律師也多次到江西高院申訴,申請閲卷。2015年7月31日,江西高院決定立案審查此案。
2016年2月25日,江西高院向樂平市公安局發函,調取有關“5·24”案的新證據。4月27日深夜,該院發佈消息稱決定再審此案。
5月12日,該院向樂平市公安局發出通知,要求提供包括“報案、破案相關材料”、“現場勘查”、“鑑定意見”、“書證”等在內的6項與法庭審判所需證據材料。
被告人程立和的辯護律師王飛説,“我們閲卷過程中發現,其中一份名為公安部[2013]6161號的物證報告提到一份名為[2013]1467的報告,而這份報告樂平公安局並未移送給江西高院。”
最終,**樂平市公安局於5月25日將這份報告原件移送江西省檢察院。**11月2日,辯護律師們才得以見到這份報告。11月30日江西高院開庭再審本案,檢方將其作為新證據予以出示。
多位辯護律師透露,庭審上,檢方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客觀證據與認定被告人殺人、搶劫、強姦之間沒有關聯性。
汪深兵的辯護律師虞仕俊表示,“這一新證據意味着方林崽有到過案發現場,不排除有作案嫌疑。”,這反映了樂平公安機關在偵查之初,就疑先入為主,不是對破案有價值的線索進行排查,而是在有罪推定黃志強等人系真兇的前提下去採集證據,甚至故意隱藏這些證據。

原審被告人
江西高院談“5·24”再審:應深刻反思
方林崽在另案供述中曾自認是“5·24”案的真兇,但江西高院負責人表示,方林崽是另案被告人。負責人稱,在再審中,辯護人有的提出蔣某某、郝某被害案系方林崽所為,有的提出不排除方林崽作案的可能,“方林崽到底有無作案,是否是本案真兇,不屬於本案審理範圍”。
“5·24”案再審宣判黃志強等四人無罪後,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表示,將就本案是否存在違法審判問題展開深入調查,並將認真汲取此案的深刻教訓,在今後的審判工作中,嚴把案件事實、證據、適用法律和程序關,努力讓人民羣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江西高院負責人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對於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這名負責人稱,12月22日再審宣判黃志強等四人無罪後,已告知他們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黃志強等四人向本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後,本院將會按照法定程序,積極做好國家賠償等善後工作”。
圍繞關鍵證據和相關鑑定報告,該案多位辯護律師質疑,為何當初在完全有鑑定條件的情況下,樂平警方不做此鑑定?如果當初法院支持律師鑑定申請,那又會怎樣?此鑑定報告作出後,為何遲遲不入卷?本案仍存在諸多疑雲,我們還將持續關注。
(綜合央視新聞、前街一號、澎湃新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