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前行政長官曾蔭權刑滿獲釋
【觀察者網 綜合報道】
據香港“東網”報道,香港特區前行政長官曾蔭權2017年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被判入獄20個月,後獲上訴庭減刑至1年,1月15日刑滿獲釋。
由於他11日突然報稱不適,由赤柱監獄送往瑪麗醫院羈留病房接受治療,15日直接由羈留病房“出獄”。
不過,曾蔭權一案仍未了結,他此前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提出終極上訴申請,去年12月獲香港終審法院批出上訴許可,預定5月14日開庭。

曾蔭權與妻子一同會見媒體
據“東網”報道,15日早9時17分左右,曾蔭權走出醫院會見媒體。他表示心情“十分感恩”,從今天開始可以回家與家人團聚,與太太過正常的、希望是寧靜的退休生活,並恢復幾十年的習慣,到教堂望彌撒。
當被問及與案件有關的問題,曾蔭權表示因法庭仍在處理,他不想多言,在香港的法治環境下,他若要尋求公義及清白就要堅持,“這個不能放棄”。又表示自己已盡很大努力,靠唸經、上天保佑,現在內心已消除怨恨。
隨後,曾蔭權上車前往位於深水灣的香港高爾夫球會。

曾蔭權離開醫院 圖自“東網”
報道稱,由於身為前特首,曾蔭權15日出獄後仍享有相關待遇和福利,包括“G4”(要員保護組)的保護。前任行政長官高級私人助理莫偉樑表示,特區政府一直按立法會財委會的批准,為所有前任行政長官提供支持及其他終身福利,包括辦公室和行政支持、汽車連司機服務、禮遇安排、保安及醫療和牙科護理。如果個別前行政長官不能進行財委會文件內載列的推廣及禮節性工作,以致該前任行政長官毋須使用有關的支持,政府會重新調配相關資源作其他適當用途。
現年74歲的曾蔭權於2005年至2012年任香港特首。他在2017年2月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被判20個月。
曾蔭權被指控於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間,身為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主席,參與決定雄濤廣播有限公司(後改名為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DBC)的聲音廣播牌照及相關申請時,沒有向行政會議申報、披露,或向行會隱瞞他與雄濤主要股東黃楚標就深圳東海花園物業進行的事務往來及商議。
2017年3月9日,曾蔭權通過律師就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2018年7月底遭上訴庭駁回,但獲減刑至1年監禁並減免訴訟費至港幣100萬元(約合人民幣88.3萬元)。
第一次上訴遭駁回後,曾蔭權又在同年8月要求上訴庭批出證明書,讓他可以向終院申請終審上訴許可,但遭拒絕。於是轉而直接向終院申請,獲得受理。
去年12月20日,香港終審法院批出上訴許可,預定於今年5月14日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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