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名政協委員對收容教育制度首提合憲性審查 獲肯定答覆
據北京青年報3月2日報道,從2008年起,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朱征夫已經連續第三屆擔任全國政協委員,在過去11年間他的提案超過70件。
其中,最引人矚目的提案是2014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持續四次提出的有關收容教育制度的提案。
不同的是,前三次是從“廢除”角度提出的,第四次是建議對收容教育制度進行合憲性審查。
最終在2018年12月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出,將建議有關方面適時提出相關議案,廢止收容教育制度。
今年1月2日,朱征夫收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給他的答覆,四次提案有了理想結果。
(觀察者網注: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維護憲法權威”,其中合憲性審查這個概念,首次出現在黨的正式文件中。)

全國政協委員朱征夫/圖片來自新京報
履職
很高興堅持許久的提案有了理想結果
“很高興堅持許久的提案有了理想結果,畢竟呼籲了這麼長時間。法治建設和人權保護是大趨勢。其實在關注收容教育制度之前,我一直關注的是廢除勞動教養制度。2003年8月,我作為廣東省政協委員,就寫了《關於在廣東省率先廢除勞動教養制度的提案》。201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廢除勞動教養制度,當時就有人問過我有什麼感想,我説這是法治取得了勝利,自由取得了勝利。現在廢除收容教育制度提上日程,我認為是法治再一次取得了勝利,自由再一次取得了勝利。”朱征夫説。
關於合憲性審查,還會有其他類似建議提出嗎?對此,朱征夫稱:“其實合憲性審查的提案,我2018年提出的這份還是首份。合憲性審查是一件大事,是維護憲法權威、保證依憲治國的重要舉措。我認為,很多法律法規都有必要接受憲法的審查,所以下一步也在考慮對某些跟憲法不相適應,甚至相沖突的法律法規提出建議。”
“行政收費問題涉及面很廣,如果要提出合憲性審查的提案,您可能會面臨很大壓力。”針對北青報記者的這個問題,朱征夫表示:“行政收費確實是個大問題,涉及到現有整個利益格局的調整,但是要依法治國,這一步必須要邁出去。我們並不反對徵收財產,而是要依法徵收,公民為國家做貢獻,繳税這都是沒問題的,都是應盡義務,但是一些費用沒有法律依據,卻讓公民去承受財產負擔,我認為這在憲法上是有問題的。”
廢止收容教育
今年有可能落實
北青報:您在2014年、2016年和2017年提出的建議都是廢除收容制度,去年變成了建議對收容教育制度進行合憲性審查,為什麼?
朱征夫:之前我從廢除角度提出建議,提案都是交給了有關部門來承辦,但是結果未盡如人意。
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到了“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維護憲法權威”。我去年就提出了對收容教育制度進行合憲性審查的提案,建議對收容教育制度是否符合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進行合憲性審查,比如憲法第五條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還有立法法第八條第五款規定,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須制定法律。第九條規定,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得委託國務院立法。
這樣一來,承辦單位就變成了全國人大法工委的備案審查室,他們非常重視,也做了廣泛的調研徵求意見,還有座談會。其中一次,備案室到廣東調研,我也參加了那場座談,還請了公安部門、原來的衞計委、婦聯、防疫等部門的相關人員,他們中的多數人都是贊成廢除收容制度的,無論是從保護人身自由還是維護程序公正的角度,大家應該説還是形成了共識。
北青報:您是什麼時候知道全國人大建議提出議案,廢止收容教育制度的?
朱征夫:跟大家一樣,也是通過新聞媒體知道的。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沈春耀主任作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於2018年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時談到,通過調研論證,各有關方面對廢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經形成共識,啓動廢止工作的時機已經成熟。
今年1月2日,收到了全國人大法工委的答覆,答覆的全稱是“全國人大法工委關於政協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第3891號提案答覆的函”。其實,這封函是在去年12月24日,就是他們開會當天簽發的,26日寄出,因為間隔了一個元旦假期,所以我在元旦之後的第一個工作日收到。
北青報:您認為什麼時候收容教育制度會被正式廢止?
朱征夫:因為法工委的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通過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現在是等有權提議案的單位提出議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再審議。我認為會很快,今年有可能落實。
民營企業家
涉經濟犯罪原則上不實行羈押
北青報:關於保護民營企業家司法權益,您今年帶來了哪些新的建議?
朱征夫:今年帶來了三份提案,其中一份是建議採取有效法律措施,保護民營企業家司法權益。
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根本原因是公權力沒有受到有效規範,誘因是公權力可以用來謀取財產利益,某些地方政府和司法機關選擇性執法和逐利性執法是主要表現形式。
要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首先要解決某些地方政府、某些司法機關選擇性執法和逐利性執法的問題,圍繞“規範司法權,切斷利益鏈”來想辦法、找措施。
北青報:具體從哪些方面來規範司法權?
朱征夫:首先是對涉嫌經濟犯罪的民營企業家原則上不實行羈押,均採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有時候查企業家犯罪,企業家進去了,企業也會跟着受到影響。最後企業家沒有事放了出來,但是企業有事,甚至已經垮了,這對經濟發展是很不利的。
取保候審既可以避免羈押逼供產生冤案,也能維護企業的正常經營。這裏的“企業家”還應該有一個定義,不能説是老闆就是企業家,規模以上民營企業的重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是企業家。
其次,對行賄犯罪要嚴格依法認定。按照刑法規定和兩高的司法解釋,“謀取不正當利益”是認定行賄犯罪的必要條件。但現在的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企業家不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甚至是為了維護合法權益,也把他們當行賄處理,違背了立法的本意。對於不是謀取不正當利益,甚至被迫維護合法權益的,應當在定罪量刑時詳加甄別,不得任意擴大行賄犯罪的定罪範圍。
企業家在被羈押期間簽訂了涉及股權轉讓或者重大資產轉讓的合同,這種情況在實踐中並不少見。我建議,當事人申請撤銷或請求確認無效的,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以防止有人趁火打劫以及司法人員以辦案為名拉偏架,更好地保護企業家的財產權。
企業家經濟犯罪案
罰沒所得上繳中央財政
北青報:如此一來,會不會是給了民營企業家特權?
朱征夫:這並不是給特權,更不是網開一面。我們現在的刑訴法本身就是以取保候審為原則,以羈押為例外,但是執行不下去,因為很多辦案人員把人放了怕承擔責任,萬一人跑了呢?萬一串供呢?
其實,如果證據紮實,有物證書證,也不怕串供。再説逃跑,我們的羈押必要性審查,主要是對社會危險性審查,涉嫌經濟犯罪的企業家畢竟不是暴力犯罪,有企業做擔保,又有各種高科技手段進行監控,可以説無處可逃。即使有個別人違反取保候審的規定,也不影響整個制度的正當性。通過取保候審極大地保護了人權,維護個人生活不受影響,維護了無罪推定的基本原則,保證了企業的正常經營。
北青報:“切斷利益鏈”方面又有哪些建議?
朱征夫:建議對於企業家經濟犯罪案件的罰沒所得,統一上繳中央財政,專項用於充實社保基金,不允許地方政府和司法機關從中分成、返利。只有這樣,才能切斷辦案機關選擇民營企業家進行逐利性執法的利益鏈條。
文/記者董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