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藐視法庭罪”改囚兩個月,即時入獄
(觀察者網訊)
“港獨”組織“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在2014年非法“佔旺(角)”期間,因阻撓法庭執達主任清理佔領現場,藐視法庭罪名成立被判入獄三個月。他不服刑期提出上訴並獲保釋。
5月16日,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作出判決,將黃之鋒刑期由3個月減至2個月,並即時入獄服刑。這是他第三次入獄。
綜合港媒報道,黃之鋒上訴雖然獲得減刑,但法官認為,監禁刑罰無可避免。
上訴庭法官指出,刑事藐視法庭威脅整體司法工作的妥善執行,是對法治的直接挑戰。即使考慮黃之鋒在涉案時年輕及個人情況,判處監禁仍為合適,因此原審法官判黃之鋒監禁是正確的。
在考慮他的年紀和個人情況以及罪責後,上訴庭認為量刑起點應為3個月監禁,因他認罪和向法庭道歉,扣減刑期至2個月。
本案是最後一起法院處理的“佔旺”案件。

2017年,黃之鋒坐囚車由監獄押送到庭應訊 圖源:香港文匯報
2014年非法“佔中”期間,人流密集的旺角一帶也成為“佔領”者的目標,他們阻塞道路,使消費者和遊客卻步,圈內商户生意大受影響。由於部分重要道路關閉,交通工具也需要改道。
這種情形下,忍無可忍的香港市民及相關業者支持或自發開始清場。2014年10月,小巴及的士從業員入稟高等法院申請禁止示威者繼續“佔領”旺角。高等法院隨後就相關申請頒發臨時禁制令,強調“佔領”者對公眾造成滋擾,任何人都不能夠獨霸馬路,需平衡整個社會公眾利益。
“佔領”者不服向高院上訴,後者駁回上訴申請,並延長臨時禁制令。
2014年11月25日,法庭執達主任正式執行禁制令清場,但示威者仍拒絕離開。警方其後介入驅趕,並採取拘捕行動。11月26日上午,清場持續,至下午3時半,彌敦道全面清場,再次通車。連續兩日清場行動,警方共拘捕約150人。

執達主任到旺角執行禁制令,移除非法障礙物 圖源:香港文匯報
“佔旺”案中律政司起訴逾20人涉刑事藐視法庭,包括黃之鋒、“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輝等人。
除了黃之鋒,案中年逾70的露宿者劉鐵民早前上訴成功,由4個月刑期減至13天;黃浩銘則於2018年初服刑4個半月,他欲上訴至終審法院但遭駁回;另一名判囚3個月的被告鄭錦滿,於2017年服刑完畢;另有14人被判緩刑一年至一年半。
代表黃之鋒的大律師駱應淦曾為他求情,稱其在案發時只有18歲,再加上之前已經因“重奪公民廣場”案,被上訴庭改判監禁6個月,希望法庭量刑時,會考慮刑罰整體性,希望可判“感化令”。
因此案被判監禁3個月的黃之鋒於2018年1月入獄,在服刑6天后獲准以1萬港元保釋至今,加上此前的“重奪公民廣場”案,這次再度入獄已是他第三次踏入監獄之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