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野:是誰在孫楊事件上偽造了《檢察日報》的立場?_風聞
熊猫儿-2020-03-11 20:18
近幾天來,不少媒體都只轉載了《檢察日報》第6版這三篇專家個人“不同觀點爭鳴”性質的評論,並未轉載第5版《禁賽8年:孫楊冤不冤?》這篇隱含了《檢察日報》對相關事件態度的文章。甚至相當一部分媒體還不顧《檢察日報》第6版的相關評論“不代表本報立場”的聲明,在轉載同時加上“《檢察日報》發文評論孫楊事件”之類的字樣,刻意誤導讀者認為這三篇文章是代表《檢察日報》立場的。筆者不明白,到底是誰給了他們這種膽子,竟然公然在孫楊事件上偽造《檢察日報》的立場?這種做法的影響是極為惡劣的。
【本文為作者鹿野向察網的獨家投稿】

2月28日17時,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公佈了“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訴孫楊和國際泳聯案聽證會”的裁決書,孫楊被禁賽八年,即日起生效。對於這一事件,筆者日前在《https://user.guancha.cn/main/content?id=253167》一文當中已經表達了自己的觀點。
然而,近日來有不少媒體宣稱“《檢察日報》連發三文批判孫楊,充分代表了官方的態度”云云,網上也掀起了一陣攻擊孫楊吹捧西方體育組織的浪潮。筆者認為,有必要對這一問題進行簡單的分析。
一首先需要説明的是,2020年3月4日的《檢察日報》的確對孫楊事件進行了評論。而且相關內容整整用了兩個版面,也就是第五版和第六版(可參見下圖):


但是,這兩個版面的地位是有着很大差別的。第5版的內容叫做“法治評論”,採用的是新聞報道加專家訪談的方式,一定程度上也隱含了《檢察日報》對相關事件的態度。第6版叫“法辯”也就是“不同觀點爭鳴”性質的欄目,一般是邀請一些有不同意見的學者發表其個人意見。
為了防止某些媒體混淆視聽,《檢察日報》還特別在第5版的結尾使用大一號的字體特別強調了第6版的相關評論“不代表本報立場”。(檢察日報--禁賽8年:孫楊冤不冤?http://newspaper.jcrb.com/2020/20200304/20200304_005/20200304_005_1.htm)
因此,對於《檢察日報》在孫楊事件上的態度,顯然應該以第5版的內容為準。
二《檢察日報》第5版用整版的內容刊發了《禁賽8年:孫楊冤不冤?》一文,對孫楊事件的態度是非常清晰的。
該文針對所謂“孫楊對於60次這種程序的藥檢只有這一次提出不同意見”,採用“專家訪談”的方式指出,即使之前沒有反對,也並不代表這種檢查就是正確的,何況孫楊已經在此前提出過明確的抗議:
【“我們的疑問是,IDTM對你藥檢了60次,但你唯一一次有疑問的就是這一次採集,其他任何一次好像都沒有類似的問題,是這樣的嗎?”“在你的記憶當中,其他59次IDTM的藥檢中,他們是否向你出示過不同的證件?”WADA的律師多次向孫楊提問。
WADA顯然是想借此説明規則是完善的,或者即使規則不夠完善,包括孫楊在內的眾所周知的習慣做法也足以彌補規則的不完善之處,從而不存在因對規則有理解上的歧義而產生程序瑕疵。
對此,首都體育學院教授韓勇認為,檢測程序需要嚴格按照《國際檢測與調查標準》(ISTI)規則,由有權檢查機構、興奮劑取樣機構和檢查官履行,這是以上各方按照《世界反興奮劑條例》應承擔的責任。運動員之前沒有做出類似本次的舉動,並不表示IDTM之前的做法是正確的。運動員對反興奮劑程序的認識是不斷加深的,運動員已經在第59次檢查,即2017年檢查時對同樣的問題提出了抗議,説明了運動員對此問題的憂慮是由來已久的。此前的檢查也沒有發生過尿檢官拍照的情況,這也可能是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
檢察日報--禁賽8年:孫楊冤不冤?
http://newspaper.jcrb.com/2020/20200304/20200304_005/20200304_005_1.htm】
其中對於孫楊和體育組織各執一詞的情況,也採用“專家訪談”的方式明確指出“根據權利與責任對等原則,既然立法權歸屬於體育組織,規則存疑的責任自然應由立法者來承擔”:
【在孫楊案中,關於什麼是合法授權,各方各執一詞,引發了滔滔不絕的論證和辯論。反興奮劑規則不清晰時,是選擇有利於體育組織的解釋,還是有利於運動員的解釋?
對此,韓勇認為,應該仿照刑事處罰“存疑有利於被告人”原則,作有利於運動員的解釋。……“反興奮劑的立法者由於沒有使用能夠讓人理解清晰的表述,遇到疑難案件時就不能將規範適用不利的後果分擔給規則的接受人,即運動員。因為規則的制定者擁有立法的巨大權力,同時也負有責任;讓反興奮劑規則制定者對規則存疑負責,是罪刑法定主義的產物。因為根據權利與責任對等原則,既然立法權歸屬於體育組織,規則存疑的責任自然應由立法者來承擔。在規則含糊的情況下,規則制定者因未能滿足這一要求而存在失職,當然應就此承擔責任。”韓勇説。
檢察日報--禁賽8年:孫楊冤不冤?
http://newspaper.jcrb.com/2020/20200304/20200304_005/20200304_005_1.htm】
文章的結尾則如何解決這一事件説得更加明確,即WADA“長年靠行業壟斷地位控制市場,靠獨家話語權壓制運動員”,如果要是孫楊上訴無法翻案的話,也不排除“訴諸國內法院的可能”,因為“國外也有針對CAS裁決提起國內訴訟的先例”:
【雖然上訴的結果可能不樂觀,但是世界各國本來就有不少運動員對WADA的做法有意見,長年靠行業壟斷地位控制市場,靠獨家話語權壓制運動員。所以,即使孫楊本次上訴無法翻案,但至少也可以把自己塑造成一個為維護程序正義、為維護運動員合法權益奮力抗爭者的形象。
上訴之外,李智還探討了另一種法律路徑:有沒有訴諸國內法院的可能?他認為,拒檢的事情發生在國內,如果就此在國內提起訴訟,涉及到法院管轄權、訴訟理由、法律適用一系列問題,國外也有針對CAS裁決提起國內訴訟的先例。因此,如果想嘗試這一路徑,需首先解決兩個問題:第一,國內法院一般會審慎地尊重體育自治,不進行干涉,除非明顯違反禁止性規定或正當程序。第二,尋找一個恰當的訴因,成為司法介入體育自治的理由。
檢察日報--禁賽8年:孫楊冤不冤?
http://newspaper.jcrb.com/2020/20200304/20200304_005/20200304_005_1.htm】
三但是,第6版發表的“不代表本報立場”的三篇評論則都與第5版的觀點完全相反。
像其中一篇《無視規則將會承擔相應後果》就明確強調,即使西方主導的國際體育組織“專家往往有個人的價值觀,而且有些人可能對中國人懷有偏見”,中國人也必須遵守他們制定的規則:
【總的來説,國際體育領域的仲裁、調查、裁決等機構還是比較公正的,至少在程序公正的意義上如此。這些機構一般都具有較強的獨立性,專家來自世界各國,當然,以歐美人居多。雖然這些專家往往有個人的價值觀,而且有些人可能對中國人懷有偏見(如中國人不守規則,弄虛作假等),但是在具體案件的裁判中還是很重視規則,很強調程序公正的。從感情上説,我也不願意接受國際體育仲裁庭給孫楊的裁決,我也期待孫楊能在上訴中“翻案”,但是我必須對這個裁決作出理智的評判,因為這涉及體育運動的基本原則。
檢察日報--無視規則將會承擔相應後果
http://newspaper.jcrb.com/2020/20200304/20200304_006/20200304_006_1.htm】
另一篇《觀察孫楊事件的三雙慧眼》更是完全迴避西方主導的國際體育組織是否公正的問題,甚至以近乎罵街的形式宣稱支持孫楊質疑西方話語霸權的人“其理性和良知要打個問號”,“何足論公平談正義哉”:
【作為圍觀者,我覺得,孫楊被禁賽8年,是不是冤枉,與人們感到的惋惜無關。惋惜與否,基於價值判斷;冤枉與否,卻是事實問題。這是觀察孫楊事件的基本理性。我們不能因為同屬一個民族,心版上都印着五顆星,同為黑頭髮、黑眼睛、黃皮膚而無視事實。……從聽證會情況看,孫楊一方戰績不佳,與其説是程序不公或者律師不得力,不如説是孫楊一方的事實和證據本身就不夠有利兼有力。認識不到這一點,其事實和證據的判斷能力恐怕有待提高;認識到這一點,卻昧於事實和證據看待這一事件,其理性和良知要打個問號。……無論我們多麼愛孫楊,事實就是事實,規則就是規則,沒有對它們起碼的尊重,只會一葉障目不見泰山,何足論公平談正義哉!
檢察日報--觀察孫楊事件的三雙慧眼
http://newspaper.jcrb.com/2020/20200304/20200304_006/20200304_006_2.htm】
更為滑稽可笑的是,還有一篇《商業比賽不能與國家榮譽捆綁》,不僅指責孫楊完全是“自食其果”,而且高調宣稱“國際競技體育比賽是一種商業活動”,“不要總是把運動員的榮辱和國家的榮辱聯繫在一起”:
【國際競技體育比賽是一種商業活動。國際競技體育比賽組織者制定的各項規則,都是典型的商業規則。如果不瞭解這一點,參加國際競技體育的時候,難免會顧此失彼。需要特別説明的是,國際體育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只是程序上的裁決,並沒有否定運動員過去在國際游泳比賽中獲得的成績,因此,補救措施相對簡單,只要問心無愧,願意接受國際反興奮劑調查機構的調查,並且採取必要的措施挽回影響,仍然可以爭取減輕處罰。
當然,如果認為國際泳聯和國際反興奮劑調查機構是針對中國的行為,上綱上線,試圖將商業比賽規則和國家利益聯繫在一起,那麼,最終必然會導致問題複雜化,尤其不能把商業比賽與國家的榮譽聯繫在一起。……真誠地希望中國新聞媒體宣傳國際競技體育比賽項目的時候,能夠保持平常心,不要總是把運動員的榮辱和國家的榮辱聯繫在一起。既然國際反興奮劑機構沒有規定飛行檢查的次數,也沒有規定所有參與人員都必須獲得專門的授權,那麼,運動員就應該積極配合國際反興奮劑調查機構的飛行檢查,如果態度粗暴,干擾調查,那麼最終必然會自食其果。
檢察日報--商業比賽不能與國家榮譽捆綁
http://newspaper.jcrb.com/2020/20200304/20200304_006/20200304_006_3.htm】
筆者倒想問問這位“專家”,到底是誰允許奧運會和世錦賽等“商業比賽”升國旗奏國歌,從而悍然把“商業比賽與國家榮譽捆綁”的?你為什麼不譴責這些把“商業比賽與國家榮譽捆綁”的西方體育組織,呼籲中國抵制這些帶有西方話語霸權因素的比賽,反而單方面的譴責在賽場上升起國旗、奏響國歌的中國運動員呢?
四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禁賽8年:孫楊冤不冤?》這篇隱含了《檢察日報》對相關事件態度的文章是比較科學的,實事求是的。第6版發表的“不代表本報立場”的三篇專家個人“不同觀點爭鳴”性質的評論完全是CNN式不倫不類的詭辯。
可是近幾天來,不少媒體都只轉載了《檢察日報》第6版這三篇專家個人“不同觀點爭鳴”性質的評論,並未轉載第5版《禁賽8年:孫楊冤不冤?》這篇隱含了《檢察日報》對相關事件態度的文章。甚至相當一部分媒體還不顧《檢察日報》第6版的相關評論“不代表本報立場”的聲明,在轉載同時加上“《檢察日報》發文評論孫楊事件”之類的字樣,刻意誤導讀者認為這三篇文章是代表《檢察日報》立場的。
筆者不明白,到底是誰給了他們這種膽子,竟然公然在孫楊事件上偽造《檢察日報》的立場?這種做法的影響是極為惡劣的。希望《檢察日報》能夠依法維護自身的權益,追究相關無良媒體的責任,從而挽回這一事件的不良影響。
另外個人認為,不同觀點的確可以爭鳴,但是“熱愛祖國,擁護黨的領導與社會主義制度”等基本立場則不在可以爭鳴的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