羣眾感覺明顯的涉嫌犯罪行為,不能批捕的問題出在哪?_風聞
qpoiadnarlkuqw9e-2020-07-30 21:56
羣眾感覺明顯的涉嫌犯罪行為,不能批捕的問題出在哪?
仔細看了下深圳福田公安分局的《警情通報》,福田公安分局****定罪失誤可能是導致檢察院“存疑不捕”的主要原因。福田公安分局主張嫌疑人違反的**《刑法》236條是強姦罪**,但本案僅是試圖實施強姦的苗頭階段,是否強姦還沒進入實質性行為階段,檢察院很難以人們出現強姦的念頭就將人批准逮捕。假設該嫌疑人真是要實施強姦,按他的步驟第一步是投放毒藥,第二步嫌疑人希望女方半昏迷且出現強烈慾望然後找機會下手。現在第一步已經實施完畢(儘管女方沒喝),是否會實施第二步缺乏證據且存在不確定性,而強姦罪很難在僅有念頭的情況下定罪。
但羣眾都感覺嫌疑人涉嫌犯罪了,並認為這種行為不批捕,未來類似的情況會後患無窮。但為何就是沒法定罪呢?其實主要問題就是福田公安分局罪項定義失誤。以本案為例,為實施強姦罪,會涉及一系列的犯罪,比如第一步是投毒罪,第二步才是強姦罪。目前僅實施到了第一步,那就應該按投毒罪來定罪,而不是直接按第二步來定罪,儘管其終極目的可能是強姦,但強姦的證據顯然還缺乏,比如還沒到賓館開房,也暫未發生對女主身體上的不良舉動。因此儘管嫌犯的最終目的可能是強姦,但這裏只能按《刑法》第114條投放危險物質罪(包含投毒罪)來定罪。
《刑法》第114條投放危險物質罪的主要內容有:投放毒害性物質危害公共安全(俗稱投毒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該罪項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範疇。
因為公安不是律師,相對而言,法律方面可能不是其強項。本次福田公安分局提請檢察院批捕失敗,很大程度上可能歸為罪項定義失誤。嫌疑人涉及的主要罪項應該是《刑法》第114條投放危險物質罪,可以附帶第236條強姦罪,但僅是附帶而已。
【本評論由風聞社區撈取,來自《遭男伴下藥女生回應檢察院“存疑不捕”決定:不接受、不相信、繼續配合調查》一文,僅代表發帖用户觀點,標題為小編添加,更多熱乎討論請移步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