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真正的問題是執行力度,即便是失信被執行人也可能偷偷繼承財產_風聞
蓝-2020-11-10 19:29
【本文由“機智的周弋博”推薦,來自《樂華説“黃明昊媽媽不是用款人是擔保人”,可這就不是“老賴”了嗎?》評論區,標題為機智的周弋博添加】
三六現在很多人看了點法律講座,就認為法律是一切,整得跟機器人三原則一樣。
比如之前那個譚明明車禍撞死人,沒錢賠,車子是父母的,父母雖然有錢,但是譚明明撞人出的事和父母無關,父母沒有義務出錢賠償。
好,法律是這樣訂的,那什麼時候把遺產這項給取消掉?塵歸塵,土歸土,中國土地上出生的人,死後全部財產收歸國庫。這樣,每個成年人都是獨立的個體,既不用承擔子女出事的賠償,也不能把自己的財產遺留給子女家人。
夾帶私貨太明顯。
首先,你要明確一個道理,就算有一天咱們國家取消了遺產,所有遺產死後充公,依舊解決不了譚案中受害者得不到賠償這個問題,因為譚父母生前依舊沒義務替譚賠,譚父母死後財產充公了,譚案的受害者也照樣一毛得不到,且遺產充公還可以通過贈予等無數種方法繞過,所以你這解決方案對譚案一點幫助都沒有,純屬生拉硬扯。
解決譚明明案的賠償問題,無非兩條路:
1所有直系血親債務共擔,即必須父債子償以及子債父償,但是這種改變會帶來明顯的權利義務錯位,顯然不可能成為現實。
2 將賠償義務作為優先債務掛在被執行人身上,並延長債務追討週期以及執行週期,讓被執行人想要繼承遺產的時候必須先結算賠償義務。
實際上現在的法律就是這麼執行的,如果你是失信被執行人,繼承了遺產被法院發現會直接執行你繼承的遺產,甚至還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這種堵死老賴通過放棄繼承來逃避自身債務的法條。
如今真正的問題在於,執行力度太差,執行週期太短,所以即便是失信被執行人,很可能在繼承財產的時候不被發現,或者繼承財產的時候已經出了法律意義上的執行期限,所以要改進也是在執行層面改進,其目的是讓受害人能獲利,而不是滿足某些人夾帶的私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