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教導人們為善,所以無意識的,或者非目的性的違反一般是從寬處理_風聞
guan_15995872141356-2020-11-16 07:57
【本文來自《超市飲料喝完再付款,被指盜竊還被要求十倍賠償,合理嗎?》評論區,標題為小編添加】
藍這就屬於詭辯了,在飯店吃飯,你要先在服務員面前點餐,並且在指定位置(自己的座位或者你定的包廂)食用,哪怕是吃自助餐,你也要先和服務員登記申明是幾個人,有沒有小孩。你進了飯店自己去後廚拿了就吃,你看老闆報警不報警?
這個案子説算偷竊肯定算不上,老闆也沒權力自己去要罰款,但是不代表這位顧客的行為就是對的。各位最好想想,為什麼絕大部分超市都有約定俗成的規矩先付款再使用?我都不説評論裏面有朋友已經提到的每天超市裏面莫名多幾個空瓶子或者吃到一半的零食這種事,就説一點,如果你付款之前使用了超市的東西,自己用出毛病來了,請問這官司你打算怎麼打?
ps:再從法律方面説一句,報道里面這個律師的説法是非常值得商榷的,她説‘超市將飲料擺放在貨架上並明碼標價就是要約的意思,母親從貨架上將飲料拿下來的行為視為承諾,此時合同已經生效’,但是實際的邏輯其實應該是,你在付款之後(而不是從貨架上拿下)合同才生效,如果從貨架上拿下買賣合同就生效,意味着你拿了一件商品就不能再反悔放回去(因為合同既然生效,便不能單方面更改),各位想想超市是這麼運作的麼?
用飯店來對比更是扯淡,顧客吃飯的時候買賣合同生效的標誌是下單這個行為,如果將超市顧客把貨品從貨架拿下的行為視為飯店下單,那各位可好好想想,你飯店下了單沒有特殊情況飯店可是不給你撤單的,兩者能相提並論麼?
ps2:哪怕不講大道理,我就問一句最簡單的,超市裏面的東西,沒付賬前,這東西到底是超市的還是你的,你們心裏真沒點數麼?
經常在B站看張三,我記得有一期,老師提出了一個問題“法律的意義是什麼”,具體也記不太清了,但大概意思就是,要教導人們為善,所以無意識的,或者非目的性的違反一般是從寬處理,大概這意思,記不太清了。 “關於盜竊,八個字很重要——非法佔有和秘密竊取”我覺得這句話挺對的,當然了,按程序正義走 肯定是您説的有道理,更合“條文”與“規定”,但這是法律的目的麼?好像老師個人的觀點還是不太偏愛這種程序正義的,當然了,也沒確定的答案。所以,我個人認為還是可以接受的。
至於您説的從後出拿,我不太懂這是不是詭辯,因為假如我要吃串串類的東西,我好像去後廚拿不到什麼東西,或者説,我確實就是在“後廚”拿東西,本文人家也沒從商店的庫房裏拿東西吧,就算拿了,也應該是貼有標籤的吧。就算沒貼,要真是這種情況發生,我覺得更大的問題是非法進入後廚“重地”而拿不拿東西這個方面反而是次要的。
Ps:我記得有一陣 有一個話題特別火,就是飯店的衞生間到底能不能“公用”,我不知道您更偏愛於那種。僅就我個人而言,我覺得公用不太合適,應急沒啥問題。
在回到原文“因為孩子口渴難耐,這位母親情急之下就隨手從貨架上拿了一瓶飲料給孩子喝”,在我眼裏算應急,所以問題不大。因此,店主的問題更大一點,至少要求加10倍的價格,我是不知道有沒有相應的法規的,貪,(店主)能有多好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