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是書記員現在是律師,看很多人沒真理解這個“離婚冷靜期”,我來講兩句_風聞
里昂马格纳斯-2020-12-06 16:44
【本文來自《我為什麼不支持離婚冷靜期?》評論區,標題為小編添加】
蟲二我就奇怪了,自稱參與幾百次訴訟的,你以什麼身份參與?
能説出,雙方都願意的,不會在意多這30天?協議離婚,同意達成協議是當時的狀態,不代表倆月內都不後悔,這不是顯而易見的事情?我不得不懷疑你在這方面業務有利益啊。
訴訟離婚,明顯增加了雙方當事人對抗性,如果能商量達成一致,那就協議離婚了。要法院瞭解情況做出判決,時間證據的成本對於普通人就是高的。不信你問問,有多少當事人能自己準備好材料?時間精力,以及在雙方立場衝突時提交證據使得判決對自己有利的能力,恐怕不得不借助律師來完成。
不知道你所謂的大筆財產是多少?普通人一線城市一套房算不算大筆財產?還有對方銀行賬户的情況,其實很多當事人並不掌握對方的財產資料。
無論是提出離婚還是被提出離婚的一方,在協議達成後,給予更多的時間來緩衝反悔,實際上對強勢方可以更充分的利用時間來進行操作,對弱勢方註定是不利的。弱勢方跟強勢方博弈,理性方面絕對吃虧,唯一可能的就是強勢方感情方面適當體諒。隨着時間的推移,感情方面的考量逐漸降低,理性的利益更多考慮,是可以預期的事情。
以前是書記員,現在是律師身份。
你這話可把我給逗笑了。“不代表倆月內都不後悔”,事後都後悔了,那不就是冷靜期設立的初衷“防止衝動離婚”的範疇。
“訴訟離婚,明顯增加了雙方當事人對抗性”,你什麼時候產生了雙方都有離婚的想法不是因為感情不和破裂或者有了對抗性而是其他原因?雙方要是共同生活中沒有產生矛盾有多少會走到離婚這地步?也許有,但是絕對是極少數,也絕對不是正常現象。
“要法院瞭解情況做出判決,時間證據的成本對於普通人就是高的。”,先不説雙方從相識相知相戀到結婚要花多少時間成本,時間對於雙方都是平等的,不存在一方花了時間就是虧的説法。
“有多少當事人能自己準備好材料?”,你都打官司了,難道你是啥都不準備開庭的時候就兩手空空去法庭打官司?同樣你説的情況一樣適用於對方,而且離婚官司需要準備的證據很複雜麼?我告訴你離婚官司要準備啥:1、結婚證,沒有結婚證或者損毀可以去結婚處當地政府/民政/檔案調取婚姻登記資料,用來證明婚姻關係;2、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3、户口頁原件及複印件,用來證明生活情況及子女情況;如果有共同房產則需要房產證原件及複印件。這些證據很難收集麼?路邊隨便找個複印店就能搞好。事實上,婚姻案件絕對多數是根本不需要請律師的。如果你連這些證據都説難,那我只能説這就是典型的怠於行使自己權利,這跟去游泳池不帶泳裝又啥區別?婚姻這種人生大事本來就不能搞的這麼草率。
“不知道你所謂的大筆財產是多少?普通人一線城市一套房算不算大筆財產?”一套房算是大筆財產,但是這財產結構並不複雜,在審理中很容易處理。複雜的類似噹噹網李國慶那種,大量財產需要查明,還有大額現金股票期權之類的,普通人是不用考慮這些問題的。
“還有對方銀行賬户的情況,其實很多當事人並不掌握對方的財產資料。”自己無法調取的證據,在立案後書面申請法院進行調取,法院會在銀行根據對方的身份證號碼查詢對方賬户的銀行流水。如果是因為家暴產生過派出所的詢問筆錄,同樣可以申請法院調取。
最後,我依然不認為強勢方會同意弱勢方的離婚請求,只不過情況可能會從以前不同意轉向現在故意同意但是30天內反悔拖時間的情況。如果是有家暴的情況,我覺得最大的情況更可能是弱勢方提出離婚反手就被家暴。所以我認為無論有沒有冷靜期,對弱勢方而言訴訟離婚永遠是最有效的手段。
“隨着時間的推移,感情方面的考量逐漸降低,理性的利益更多考慮,是可以預期的事情。”事實上,都走到離婚這一步了,你認為還有多少感情方面的考量?當然話不説絕對,也許有,但一定是極少數。
所以我非常支持現在結婚前雙方先同居生活一段時間,戀愛期間雙方並沒有生活在一起,都展示自己最好的一面,只有在一起生活一段時間了才能看出對方是不是真的適合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