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犯丈夫將房子賣給王某,購房者難道沒有責任嗎?_風聞
胡笳拍拍-2020-12-16 14:51
【本文由“guan_15783731111803”推薦,來自《對一名九歲兒童採取限制高消費,鄭州金水法院致歉》評論區,標題為小編添加】
Ben0000001這是法庭都有法不依的問題嗎?先殺人再賣房,合同肯定不成立,所以買房人的55萬應該合法追討,賣房人因為已經執行死刑,所以應該按賣房人剩餘的財產來計算,先還款,賣方人可能已經沒有別的財產,可能名下只剩下該69萬的房屋,他妻子先死,妻子的那一半按理3/4歸屬於賣房人,1/4歸屬於女兒,也就是女兒擁有1/8的產權,不久後賣房人犯法被槍斃,這時候他的遺產也就是那7/8的房屋份額應該首先歸還買房方,假如女兒沒辦法拿錢出來購買剩下的7/8的房屋,那麼就應該先把房屋拍賣,7/8還給買房者,1/8歸屬女兒.有法不依,是現在法律執行的大問題.至於判令父債女還,那更是荒唐.
這件事王某也有責任,殺人犯丈夫所賣之房為夫妻共同財產,未得妻子許可出賣是違法的。王某並未察覺瞭解此事就買房,合同應該不能成立。
另外殺人賣房更是違法,因為法律上有殺人犯/罪犯不能從自己的犯罪行為中得利的原則,否則任何繼承人都可以殺了被繼承人而得利。
所以丈夫殺人後,他已經失去了自己的繼承權,所有遺產都由女兒繼承,殺人犯無權簽訂買賣合同。由於買賣合同違法,因此也不成立。
至於王某,他首先要承擔簽署非法合同的責任,因此對退款要求並不合理。其次由於買賣合同非法,王某佔有並出租房屋也是非法的,要給與屋主以賠償,並且應該把從房屋出租中所得的房租從買房款中扣除。
第三,如果王某真的屬於無辜的第三者,剩下的款項可以協商解決,但絕不可能歸還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