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涉嫌刑事恐嚇記者,法院裁定罪名不成立
(觀察者網訊)亂港頭目黎智英涉嫌恐嚇記者一案,於9月3日下午在香港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據“東網”報道,法庭裁定黎智英刑事恐嚇罪罪名不成立。
報道稱,黎智英3日下午約2時25分抵達法院,他急步走入法庭,沒有回應提問。數名反對派人士,包括李卓人、黃浩銘、何俊仁、李永達也到庭聽審。

黎智英 圖源:東網
現年72歲的黎智英被控於2017年6月,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內,威脅X會使其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X受驚。若被告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2年和罰款2000港元。
X是東方報業集團一名男記者,他今年8月出庭作證時稱,他當晚在正常採訪工作期間,遠距離拍攝被告,遭被告“怒睥(怒視)”。X其後即將完成拍攝工作及收起機器,被告卻突然走向前指罵他“×你老母”,又揚言“我實揾人搞×你(我找人搞你)”、“我已經影咗你相(我已經拍了你的照片)”。
精神科醫生黃以謙此前在庭上表示,X於事發後3度向他求診,期間透露擔心遭黎智英襲擊。黃以謙診斷X患上抑鬱心境適應障礙,且不同意該病症屬輕微,認為該病症或會令病人自殺。
8月24日,香港西九龍法院裁定黎智英涉恐嚇記者一案表證成立。
不過,裁判官鍾明新9月3日裁決此案時稱, 事主X並非誠實可靠證人,他在上庭時多次迴避問題。而且在案發期間他一直面帶微笑,事後也在繼續工作,包括近距離拍攝被告,不相信真正受驚的人會有如此反應。
另據《星島日報》報道,鍾明新在判辭中稱,控方不能證明黎智英的指罵行為是威脅要對事主構成身體傷害,也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他是有意圖去警告事主。法庭認為更加符合現況的推論是,黎智英是“一時激動和怒氣下”才導致他的行為。至於被告是否有意圖導致事主受驚,根據事主的反應,法庭無法裁定事主是否有受驚。
9月3日下午1時許,香港多個團體及市民在法院外請願,認為黎智英應該重判。有團體在法院外拉起橫幅,上面寫有“洋奴漢奸黎智英”等字句。
另有市民高呼“黎智英快入獄”、“恐嚇記者犯大忌、兩年監禁好正常”等口號,批評黎智英自己經營傳媒事業,卻恐嚇記者,罪行嚴重,希望法庭至少判黎智英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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