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衊港警“妨礙採訪”,香港記協申請司法複核遭駁回
王恺雯
(觀察者網訊)去年香港“修例風波”期間,有不少所謂的“記者”在非法示威現場干擾香港警方正當執法。香港記協更入稟法院申請司法複核,要求裁定警方“妨礙採訪”及“過度使用武力”。
12月21日上午,香港高等法院頒佈書面裁決,駁回記協申請。對於這一結果,香港記協表示“極度失望”。
綜合“星島網”、香港電台等港媒報道,此次司法複核的申請人為香港記者協會,答辯人為香港警務處處長和律政司司長。記協要求法庭裁定警方“妨礙記者採訪”以及對記者“使用過度武力”等行為違反香港《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有關條文。
記協所援引的“多名親身經歷者”的投訴包括,警察對記者使用辱罵及侮辱性言辭、近距離發射催淚彈、用強光進行干擾、使用橡膠子彈布袋彈、胡椒噴霧、水炮車等。
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指出,法庭須依賴事實作裁決,但本訴訟大部分是傳媒對警方的指控,內容真確性存疑。記協和警務處雙方尚未能就指控的真實性達成共識。目前法庭掌握的僅是13項針對警員失誤的投訴,以及警方對有關投訴的回覆。
周家明表示,記協要求法庭假設他們的投訴內容成立,並以此為前提作裁決,但法官認為這方法不可取。因為雙方沒有任何假定同意內容,而該13項投訴內容有巨大爭議,並不合乎“清楚”和“仔細”的定義。
針對記協要求法庭裁定,在香港《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下,警方有義務促進及不阻礙合法的記者活動,以及警方有義務調查任何相關違法情況,法官認為,有關的義務並非絕對,應考慮有其限制和條件。
周家明在判詞中表示,有關義務應同時考慮警方有責任維持秩序、示威者和記者行為的合法性、現場是否出現暴力以及暴力的程度等。如果警方有違反相關義務,也應按事實及個案決定。
對於高等法院的裁決結果,香港記協表示“極度失望”,稱將與法律團隊研究判詞,決定下一步行動。
去年“修例風波”中,各種集會現場的記者“良莠不齊”,甚至有暴徒倚仗不知名記者證“護身”,參與非法集結,更肆無忌憚地阻撓執法甚至挑釁警員。由於有關證件難辨真偽,令警員也搞不清眼前“記者”的真假。
就以提出司法複核的香港記協為例,該組織此前就被港媒曝出存在疑似“濫發會員證”、針對內地媒體“大玩雙標”的情況。
種種亂象之下,香港警方於今年9月修訂“傳媒代表”的定義,僅承認在政府新聞處新聞發佈系統登記的機構,以及國際認可的知名非本地媒體,而此前被認可的香港記協會員證則不再符合警方“傳媒代表”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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