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紅頭文件出錯問題不在基層,是上級既不願放權,又不想擔責造成的自我矛盾_風聞
毛栗小五郎-2021-05-17 19:23
【本文由“兜甲兒”推薦,來自《紅頭文件現低級錯誤,涉事單位通報:經辦人工作不細緻,已問責》評論區,標題為小編添加】
其實基層沒有錯。
現在的規劃和自然資源體制是所謂垂直體制,湘江新區國土規劃局是長沙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設在湘江新區的派出機構。
“根據我局授權,湘江新區國土規劃局以我局名義並使用“長沙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政府信息公開專用章”等公章辦理信息公開等工作。“
也就是説湘江新區國土規劃局根本就不是一個獨立機構,是根據授權而不是根據法律來開展工作。依照行政法,它必須也只能以授權機關的名義開展工作,並由授權機關承擔全部責任。
如果它以湘江新區的名義開展工作,反而是違法的。尤其是在行政許可和行政執法方面,這一點是非常明確的,行政訴訟必須是以長沙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為被告的。
既然號稱垂直體系,市局和新區分局就是一體的,是不可分的。要求新區分局以自己名義行政,自行負責是可笑的。即使新區分局未經請示確實自行其事,市局也只能承擔其法律後果,接受行政訴訟判決。
他只能調轉頭對新區分局進行內部處分,而不能在外部事不關己地指責他人。新區分局只有內部責任,對外責任是由市局承擔的。
出現這種貌似自我矛盾的原因就在於上級既不願放權(讓新區分局獨立行使行政權力),又不肯擔責(承擔法律責任),造成下屬機關只有勞務沒有義務、只有責任沒有權力。
市局的處理是可笑的,既然是授權,就不該再出現”我局和湘江新區國土規劃局“的措辭,而只能用”我局“的措辭。
其實湘江新區的回覆中用了”本機關“這個不常見的自稱,説明它還是謹慎地表明瞭”本機關“和”我局“是不同的,即”本機關“不是落款的那個”局“。
蓄意分開”我局和湘江新區國土規劃局“就是要推卸授權機關的責任,製造雙方是平等主體的假象。然而,都是”我局和湘江新區國土規劃局“了,湘江新區還有必要聽從你的命令嗎?
最最關鍵的是,現在追究的是文件形式上的問題,而忽略了文件實質上的問題。”本機關“表明羣眾申請的信息不在自己這裏,而在市局。
這説明”本機關“真實地回答了羣眾,也暴露出”本機關“確實不是責任的主體。”本機關“將落款改為”本機關“,是不是就毫無漏洞了呢?
換一個場合,”本機關“以”本機關“的名義執法和審批,上級機關和法院是否會允許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