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執法者有個慣性思維,罪犯和受害者之間的關係放在法律之前作為優先考慮?_風聞
guan_15885228871873-2021-07-11 21:53
【本文來自《在處理所謂的“情感糾紛”中,警方要求寫下的保證書到底有沒有用?》評論區,標題為小編添加】
中國的執法者有個慣性思維,罪犯和受害者之間的關係放在法律之前作為優先考慮,然後才去考慮法律使用條款。
什麼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難道不是法律面前排第一位的,只有人這個屬性,社會地位,財富多少,親疏關係等等屬性都不得作為干擾執法的因素嗎?
一旦加上其它屬性,法治就變成人治,你就得考慮對方是不是領導,是不是親朋好友,是不是存在利益關係。
按此案例,”前情侶“該作為執法的考量因素之一嗎?一旦加入這個因素,法治就變成”家務事“就永遠沒辦法執法,直到悲劇發生。然後繼續説,正義或許會遲到,但一定會到。
作為執法人員,一旦認同”前情侶“關係,歸為感情糾紛,受害者還能指望誰給自己安全保障?”前情侶“可以永遠用這個藉口去左右和干擾受害者的判斷。”你報警啊,上次報警,警察怎麼説?不還是説感情糾紛自己解決嗎,你逃不出我的手心“,精神折磨算不算犯罪?如何界定和判斷,又是一本爛賬,受害者終究會對法律失望,屈從施暴者,這才是法治的悲哀。
暴力行為已經產生,就應該以法律的標準去執法。正因為沒有嚴格執法,才會有如此多的”感情糾紛”難以處理,才會出現“清官難斷家務事”,才會堆高社會穩定成本,才會堆積兩性矛盾。當所有人都清楚即便用“感情糾紛”也逃脱不了法律制裁,必然會將違法因素放在衝動施暴之前,這會減少“情感糾紛”最終釀成惡性悲劇的發生。
我們不能預判一個人是不是罪犯。但我們至少可以做到,在一定程度上阻止犯罪念頭的產生,尤其是“情感糾紛”這類容易產生激情犯罪的情況,更應該用法律作為引導,讓衝動冷靜下來,而不是放任其發展,最終釀成悲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