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買拐同罪”,但真要從根源上減少拐賣現象,我有個提議_風聞
志伟_微雨筹谋-律师,金融专家-2021-07-16 13:10
【本文來自《我想不通,為什麼有人要去共情拐賣婦女兒童案中的“買家”?》評論區,標題為小編添加】
其實換個角度,樓主就是想問,針對拐賣兒童,中國是否應該立法“買拐同罪”?
我個人是支持購買者和拐賣者都入罪的,是否應該同等刑罰可以再討論。雖然拐賣者一般在交易時會説孩子是遺棄的,以此來減輕購買者的道德負罪感。
但是一個有基本中國社會常識的成年人,理應明白這背後的來源是什麼。對於不能追溯到父母本人的交易行為,“善意取得”的可能性可以推定為零。
換而言之,就是一旦有了這樣的買賣,總歸就產生了傷害。
你説法律原本一點人情味沒有,也是不對的。自己研讀刑法241條,對於在解救時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情形,不追究刑事責任。
但這個可能在刑法修正案九中被拿掉,也就是儘管沒有阻礙解救也不能除罪化,我自己也作為以為父親,我是很贊同的。
其實解決這個問題,最重要的另外一個出口,就會目前我國合法的收養兒童的渠道是不是真的很完善,便捷;只有向兒童福利院走收養申請流程這個是不是滿足了目前社會上的需求?或者我提一個大膽的設想,是不是除了福利院,政府可以再專門設立一個“市場”,本着雙方自願等一系列不從任何利益出發,單純是為了讓兩個家庭更加幸福的角度這麼個出發點,並且嚴厲打擊那些非公開市場渠道上的購買者,將其往這兩個合法途徑上引導,是不是才有可能真的從源頭上減少拐賣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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