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大陸法都有程序問題,海洋法的判例也有指導後來的集體社會意義的_風聞
东方虫子-2021-11-01 14:02
【本文由“狂濤”推薦,來自《海洋法系和大陸法系,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你選擇哪一個?》評論區,標題為小編添加】
挺瞎扯的文章。
所謂海洋法系和大陸法系究竟是個什麼東西?這些人搞清楚沒有?
海洋法系是以判例習慣等為主要法源,法官有很大的隨意裁量權,因為法官的判例就能成為新法源。
而大陸法系主要是以成文法為主,通過出台修訂成文法法規法條,絕對罪與非罪,覺得罪行輕重。法官只有在法條內的裁量權,而不能超出成文法本身判決。
而當今的情況是海洋法系也有成文法條,大陸法系也有遵循判例司法解釋的情況,判例也具有指導意義。
另外,法官法院還有一個主動性的問題。大陸法系相對説法官主動性更強一點,法官法院會相對積極一點對案件有研判分析的意味。而海洋法系更傾向於法官居中中立,被動態度,強調控辯雙方的法庭辯論舉證質證。這種情況下各自有優缺點,比如説海洋法系中,法官可以不帶腦子,誰下面牛逼吹的好,誰就容易贏。這也是西方海洋法系裏面律師特別吃香的原因,有非常龐大的律師集團。只要你口才本事好,能把黑的用詭辯來説成白的,那你就能贏。而法官的被動性就會加強這種趨勢,實際上把法的權威性從政府退給了“解釋法的律師集團”。
而至於文章説的個人集體、還有包括到程序正義實質結果正義等問題,那就又是另一個複雜層面的事。畢竟海洋法大陸法都有程序問題,海洋法的判例也有指導後來的集體社會意義,所以根本不是幾句話幾個例子就能講明白的。
要研究文章的問題,一定要跳出法這個領域,從更大的政治體系社會結構,事實的權利體系與階級才能看的更清楚。
畢竟法是幹嘛的?法從何來?目的何去?誰制定?為誰服務?這比什麼法系更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