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節:如何分享數據價值?西方走入死衚衕,中國還有機會
【文/ 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熊節】
億萬普通用户在每天使用互聯網平台的過程中產生海量的數據,互聯網平台又從這海量的數據中創造出鉅額的經濟價值。這部分經濟價值究竟應該歸誰所有?在螞蟻集團上市被叫停後,數據受益權歸屬的問題在公眾討論的視野中再次浮現,並可能對整個互聯網的未來產生深遠的影響。
廈門大學趙燕菁教授正確地指出,螞蟻科技集團的高估值,源自它上市要賣的是一種全新的東西——數據。包括螞蟻科技在內的互聯網公司能有如此高的估值,是因為中國龐大的用户羣體創造了海量的數據價值,而市場將其一併計算在了這些公司的資產之中。這些數據——像土地一樣——本應該屬於公眾,應該將平台公司使用公共資源創造的價值“萃取”出來返還給公眾。
這個數據價值“萃取-返還”的過程,在全球的互聯網生態中並非首次被提出。但歐美的研究者和實踐者從未得出一個可行的解決辦法。究其原因,正是西方奉為圭臬的自由主義政治理念,在約束政府權力的同時,也束縛了他們面對新經濟形態時制度創新的能力。試圖求助於區塊鏈等去中心化技術來實現數據價值的萃取和返還,註定是南轅北轍。
而在中國,社會主義制度和公有制為主導的經濟體制,恰好為解決數據受益權問題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隨着經濟和科技上相關工具和手法逐漸成型,數據價值公有化方向呼之欲出。這一次,很可能輪到中國引領互聯網經濟的根本性制度創新了。
數據價值分利:西方的探索
互聯網平台因無償佔有用户數據獲利,這一現象在全球的數字化研究中早已受到了廣泛的關注。早在1996年,美國在線(AOL)已有3萬名“社區領袖”幫助AOL管理和引導在線聊天室,這些無償的志願者每月為AOL創造超過7百萬美元商業價值。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如今頂級互聯網平台的市值中,可能有20~30%應歸功於用户使用過程中無償提供的數據。
儘管用户數據理論上屬於用户本人,這種所有權如何落實、尤其是如何轉化為經濟回報,一直是個懸而未決的問題。
即使在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頒佈後,互聯網平台實際上只是修改了用户授權許可協議的文本,並提供了退出平台刪除數據的功能。然而當平台已經形成事實壟斷、成為日常生活的必備工具,“退出權”形同虛設,用户只能忍受數據價值被平台侵佔的現狀。
歐美的數字經濟研究者先後提出過一些用户與平台分利的方案。紐約新學院的研究者Trebor Scholz於2014年左右提出了“平台合作主義”(Platform Cooperativism)的理念。Scholz指出,由大型互聯網企業主導的所謂“共享經濟”(Sharing Economy)實際是互聯網平台藉助其壟斷地位,同時侵佔消費者和服務提供者的權益,並提出以全員共有、民主自治的合作社形式來治理互聯網平台,“使勞動者交換彼此的勞動,而不必被中間商操縱”。

Trebor Scholz,圖片來源:greennetproject.org
他以西班牙的蒙德拉貢(全世界最大的工人合作社)為例,這家合作社性質的企業僱傭了7萬多名不同行業領域的員工,整個企業由這些勞動者共同擁有、民主治理。將類似這樣的合作社形態搬上互聯網平台,替代當前由大型互聯網企業主導的壟斷平台,使“共享經濟”真正成為勞動者和消費者共享的互聯網業態,這就是平台合作主義的核心精神。
在這一精神的引導下,世界各地確實出現了一批基於互聯網的合作平台。例如以色列的La’Zooz自稱是“由社區共同擁有的去中心化運輸平台”,藉助互聯網技術對一個地區內的空閒運力加以靈活調度,並收取“公平的費用”,整個平台的收益則“公平分配”給這一經濟生態系統的所有參與者:車主、消費者、軟件系統的開發者、運營管理者,等等。

圖片來源:La’Zooz
德國的Resonate是一個面向音樂創作者和消費者的平台合作社,由於去掉了iTunes之類中間平台,Resonate的用户能以更低的價格欣賞音樂,而創作者獲得的經濟回報反而高於在主流平台上發佈,並且Resonate平台本身也邀請其用户共同參與治理決策。
意大利的Fairbnb則是針對Airbnb的“共享租房”模式,在保障房主和住客雙方權益的前提下,將平台收益分利給整個社區。
針對更廣泛的用户數據價值被互聯網平台侵佔的問題,萬維網的發明者Tim Berners-Lee認為必須從更基礎的環節入手,從根本上顛覆當今互聯網的架構,真正把用户的數據歸還到用户手上,使用户有能力管理和使用屬於自己的數據,並享受數據產生的價值回饋。為此,他發起了“社交互聯數據”(Social Linked Data,簡稱SoLiD)項目,其思路是用户可以用一個私人化的軟件或硬件設備(稱為Pod)存儲所有個人數據,並按需授權互聯網平台使用個人數據。於是Pod的提供商(例如位於美國的Inrupt)可以集中大量用户的個人數據,從而具有與互聯網平台(例如亞馬遜)議價的能力。Pod提供商從互聯網平台獲得經濟回報後,再化整為零分利給所有個人用户。
去中心化:走入死衚衕
歐美各地湧現的這一批合作平台項目和SoLiD項目都很強調“去中心化”(decentralization)的理念,其中很多項目採用了區塊鏈技術,主要是因為區塊鏈的兩個重要特性。
第一,從理論上來説,基於區塊鏈的互聯網系統不需要集中式的數據庫,因此個人數據可以被保存在用户自己的設備上,僅在必要的時候提供給其他人使用,而不必將數據保存在某個公司控制的服務器上,從而降低了數據被企業濫用的風險。
第二,由於區塊鏈上發行的代幣(token)具有數字化、可編程、無限可分的特性,使得每個用户因為自己的數據而受益成為了可能。
簡而言之,區塊鏈(至少從理論上)使用户得以擺脱大型互聯網平台公司對數據的控制,透明地知悉數據被使用的情況,並切實地從數據的使用中受益。
以硅谷為代表的西方科技行業對區塊鏈的青睞,很大程度上與自由主義對“最小化政府”的理念緊密相關。在“小政府”觀念中,政府僅被視為經濟和社會的“守夜人”乃至“必要的惡”,自然是既沒有能力、也不被信任負責管理個人數據衍生的經濟價值,這個責任——如同其他經濟活動一樣——自然應該由企業來主導。
而當企業也被證明不可信任,當大型互聯網平台公司對個人數據的侵佔和濫用已經成為普遍現象,當立法約束大型互聯網平台的嘗試無法帶來任何實質改變,西方科技行業中的進步力量想到的方案是進一步去中心化,將承載信任的主體由企業轉為加密算法,構建不依賴於任何現實主體的、由算法保障的、分佈式的信任體系。
Scholz、Berners-Lee等西方科技行業中進步力量的代表青睞去中心化的技術解決方案,恰好反映出在西方自由主義政治框架中信任缺失的困境:政府在理念上被認為不可信任,企業在現實中被證明不可信任,於是只好將信任交給計算機系統和算法。
然而這一系列基於去中心化理念和技術的方案,儘管從理論上能把用户數據的控制權和受益權交還給用户,但在實際操作中會遇到幾個嚴重的、甚至是致命的挑戰。
首先,這些試圖替代現有大型互聯網平台的方案會遇到所有互聯網初創項目共同的難題:用户獲取難。新生的平台要在價格和服務質量上勝過現有大型平台、吸引用户加入,這本身就已經是相當困難的事,其背後的良好願景往往很難擴散到足夠大的用户羣體。
其次,用户從平台獲得的經濟回報金額很小,對用户個人的意義有限——即便Facebook給每名用户支付100美元“個人數據使用費”,對用户也並沒有什麼實質性的意義。
第三,雖然區塊鏈技術本身具有理論上的去中心可信性,但絕大多數普通用户實際並沒有能力驗證這種可信性是否真實,其實際效果就是將原本對大型互聯網平台公司的信任轉移到了規模更小、成立時間更短的新生平台公司身上,這很難説是一個強有力的邏輯,並且確實也有不少基於區塊鏈的平台被事實證明是誇大概念發“空氣幣”。
這些難題的存在,使得去中心化的、合作社形態的新型互聯網平台在被討論幾年之後仍然缺乏具有説服力的成功案例。一眾理念漂亮的互聯網合作平台始終難以擴大用户規模形成規模效應,SoLiD也始終被主要的壟斷互聯網平台無視。而且,即便真的從壟斷平台那裏拿回了數據控制權和受益權,這些去中心化的方案,也無法有效地將數據價值作為一個整體投資到有益於整個用户羣體的再生產,只能進行簡單的分配。基於去中心化方案來解決數據受益權問題的思路,已經走進了死衚衕。
數據價值公有:中國互聯網制度創新的機遇
西方自由主義政治框架中信任缺失的困境,在中國的語境中並不存在。在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制度中,國家權力屬於全體人民、並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監督下由各級人民政府執行,我國的經濟基礎是社會主義公有制,國有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
中國政治和經濟體制的設置,至少在國內給了數據價值分配問題一個可靠的信任錨點。將個人數據的受益權納入公有制國有經濟體系,使全體人民都能切實地因為數字經濟的繁榮、個人數據的增值而受益,這才是解決數據價值分配問題的正確方向。
在公有制主導的經濟體制下,解決數據受益權問題可以分成三步走。第一步是要將數據計入資產負債表,使其成為明確的財務資產。根據張鵬等人的觀點,隨着數據價值的日益凸顯,應在“非流動資產”項下新增“數據資源資產”類別,與“一般非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並列,從而將數據資產納入資產負債表,成為會計意義上的資產。
這方面國內已有一些先行探索。2016年,中航信託以某企業擁有的數據作為信託財產,發行了總規模3000萬元的全國首單數據信託產品,並繼續委託該企業對標的數據資產進行運用和增值,從而變相地將數據資產計入了企業的資產負債表。
第二步是要規範數據資產的估值方法、統一數據資產的估值口徑。在這方面,學界和產業界有過一些相關研究,大致可以歸結為收益貼現、成本重置、市場博弈等幾種估值方法,其中更有效、更公允的方法無疑是先在充分博弈的市場上產生數據資產交易、然後基於交易價格進行未來收益貼現,從而得出數據資產的經濟價值。
為此,一個有規模的、公允的數據交易市場不可或缺。通過建設國家背書的數據交易市場,數據的交易就會拉動數據資產盤點、治理、估值、審計、上市等一系列活動的規範化,使各家企業所擁有的數據價值得到較為公允的評估。
當企業擁有的數據資產得到明晰準確的估值,便可邁出改革的第三步,運用多種制度路徑和產權組合,實現數據價值的萃取和返還。趙燕菁教授文中提出的平台拆分、對數據使用收税、以PPP形式參與互聯網公司投資、劃撥原始股給代表公共利益的社會企業、乃至以數據資產為抵押發行貨幣等方案,都可在此基礎上推進,本文不再贅述。
良性“數據交易市場”並非不可實現
當然,談“數據交易”這一概念,容易引起誤解,令人聯想到已經頗為令人困擾的販賣個人數據、隱私泄露等場景。也有人會懷疑,在亂象頻出的背景下,“良幣驅逐劣幣”,是不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誠然,市場建設不會一蹴而就,但從根本上講是具有可行性的。一個健康的數據交易市場,不可能基於“打包出售數據”的模式,因為數據複製成本極低的特性會立即摧毀這樣的市場:大平台數據的所有者一旦把數據整體拷貝給買方,就很難阻止後者私下低價售賣同樣的數據,因此大平台數據所有者沒有經濟上的動力打包出售數據。
一些小規模的數據所有者,如培訓機構、健身機構、中介機構等,仍存在非法販賣數據的現象,有的可能是員工“偷數據”,有的甚至可能是系統性的販賣。但一個良性的數據市場,會顯著提升它們所掌握的數據的價值,從而成為它們加強內部管理的動機之一。
更重要的是,日益嚴格的數據安全立法與加碼的處罰尺度,也會使打包出售數據的模式(不論合法還是非法)變得更難運作,這將是驅除“劣幣”的關鍵。
《數據安全法》、《民法典》等一系列立法對數據獲取和交易行為的合法性約束、對個人隱私的保護,以及執法機關在實踐中對網絡安全等級保護(等保)的重視,不僅會增加非法數據獲取和售賣的風險,也會讓數據所有者更注重數據安全和隱私保護,儘量避免對外暴露原始數據,轉而尋求更穩妥、更合理的數據交易方式。
歸根結底,在成熟的數據交易市場上,交易的是數據的使用權,或者更明確地説,是“用數據回答問題”的權利:數據使用者將自己的問題以算法形式提交到數據交易所的計算平台上,獲得計算的結果,併為使用數據和算力付費。
這種形式的數據交易市場,能夠兼顧數據安全性、隱私性和基於數據的二次價值創造,牽引出較為公允的數據資產定價。
小結
縱觀近十年來圍繞用户數據所有權和受益權的討論,西方研究者很早就已經正確地指出:用户數據應當屬於用户,基於用户數據派生的價值應當分利於用户。但由於自由主義政治觀念的侷限性,歐美IT產業界的進步人士儘管有意改變壟斷大平台侵佔用户數據價值的現狀,卻找不到一個可信任的實體來承載用户數據的使用權、治理權、受益權,只能求助於去中心化技術手段建立算法信任,平台合作運動、SoLiD項目等嘗試都未能取得明顯成效。
筆者認為,要解決壟斷平台侵佔用户數據價值的問題,就必須有一個強大而可信任的實體來代表眾多分散、缺乏談判能力的用户,一方面與壟斷平台談判獲得部分數據價值,另一方面以最能代表廣大用户羣體的方式使用和分配這部分價值。
這樣一個強大而可信任的實體在西方自由主義政治體制中的缺位,是西方主導的互聯網經濟生態至今尚未解決用户數據價值分配問題的根本原因。同樣,這樣一個強大而可信任的實體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體制中的存在,也是中國的互聯網行業有可能在用户數據價值分配問題上取得革命性突破的制度基礎。
本文系觀察者網獨家稿件,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平台觀點,未經授權,不得轉載,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關注觀察者網微信guanchacn,每日閲讀趣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