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有權在雪佛龍案中削弱聯邦機構的權力 - 彭博社
Emily Birnbaum, Jennifer A Dlouhy, Greg Stohr
華盛頓特區的美國最高法院。攝影師:斯特凡尼·雷諾茲/彭博社多年來一直在推動法官限制聯邦官僚的保守派有機會獲得迄今為止最大的獎勵,因為最高法院考慮推翻一個批評者稱之為助長政府過度擴張的39年前先例。
週一,大法官們同意審理一起考驗所謂雪佛龍原則的案件,該原則賦予機構解釋模糊法律的自由裁量權。對政府監管以及總統權威的影響是巨大的,可能涉及從氣候變化到金融再到企業權力的一切。
兩黨總統都曾依賴這一原則。一位法官援引它來支持唐納德·特朗普對可使步槍像機關槍射擊的凸輪的禁令。巴拉克·奧巴馬曾使用雪佛龍原則來捍衞一項鼓勵各州採用更多可再生能源的規定。喬·拜登表示法院應該聽取試圖擴大對水域聯邦監管的監管機構的意見。
反對大政府的批評者們已經組織起來反對雪佛龍原則,就像反墮胎團體反對羅伊訴韋德案一樣。
“最高法院有機會遏制失控的行政權力,”保守派團體“聯盟捍衞自由”的高級顧問馬特·鮑曼説,這個非營利組織自上世紀90年代初成立以來一直在努力削減聯邦機構的權力。
案件Loper Bright v. Raimondo的焦點是一個國家海洋漁業服務要求一些在大西洋沿岸捕撈鯡魚的船隻僱傭監測員進行保護和管理目的。四家新澤西捕魚公司要求法院廢除這一規定,並在此過程中推翻或削減切弗隆原則。
資金充裕的保守派和自由主義團體,包括曼哈頓研究所、太平洋法律基金會、聯盟捍衞自由和競爭企業研究所,聯合起來鼓勵最高法院審理此案。
這起案件是對保守派法律評論文章和小組討論多年的跟蹤,聯邦主義學會的高級政策分析師詹姆斯·古德温説。
他稱其為“保守派法律運動‘製造’案例的典範。”
歷史先例
切弗隆原則可以追溯到1984年,當時最高法院一致支持里根政府對一項空氣污染法的解釋,切弗隆公司的一個單位進行了辯護。大法官們表示,當國會沒有明確規定時,法院應該遵從施行法律的聯邦機構,除非其指令是不合理的。
近四十年來,這一原則一直指導着聯邦機構解釋國會混亂指令和法院實施其規定。它還為機構應對新興挑戰提供支持 — 從社交媒體到氣候變化 — 而這些挑戰並沒有明確的國會指示。
早期,保守派支持雪佛龍判例。最初的決定是對未來大法官尼爾·戈薩奇的母親、環境保護局局長安妮·戈薩奇·伯福德放鬆監管議程的勝利。大法官安東寧·斯卡利亞在1989年的一篇法律評論文章中稱讚這一原則為在行政程序中提供“必要的靈活性和適當的政治參與”。
但後來他們的觀點改變了。
“保守派法官、評論家開始認為雪佛龍賦予行政國家權力的方式不受他們喜歡,”哥倫比亞法學院法律教授托馬斯·梅里爾説,他對雪佛龍歷史寫了大量文章。
來自檔案:這個最高法院的‘雪佛龍原則’是什麼?:快速問答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攝影師:Eric Lee/Bloomberg格雷戈裏·埃裏森,北伊利諾伊大學法學助理教授,説反彈也來自企業,包括石油和天然氣公司,因為他們受到機構行動的影響。
埃裏森表示,“商界和保守派的傳統聯盟”在2010年代中期推動了反對雪佛龍的情緒。
最近,由共和黨任命的大法官們對這一原則感到不滿。克拉倫斯·托馬斯大法官在2015年表達了他的反對意見,稱這一原則“剝奪了法院説法律是什麼的最終解釋權。”戈爾蘇奇去年寫道,雪佛龍“應該有一個任何人都不會錯過的墓碑。”在加入最高法院的前一年,當時法官佈雷特·卡瓦諾表示,雪佛龍“鼓勵機構大規模的侵略性行為。”
儘管如此,自2019年以來,最高法院至少四次拒絕重新審視雪佛龍原則,而是選擇使用其他手段來削弱機構權力。大法官們在2022年裁定,監管機構在採取針對遏制氣候變化的發電廠法規等“重大問題”之前必須獲得明確的國會授權。
伊恩·默裏,競爭企業研究所的高級研究員之一,該組織是反對雪佛龍原則的團體之一,認為這給了聯邦機構太多權力。
“法院通常推遲對監管機構對法律解釋的遵從,鼓勵他們將權力集中到自己手中,同時剝奪受害方有效的司法救濟,”默裏説。
法院花了異常長的時間來決定如何處理這個案件,在宣佈大法官將審理上訴中提出的兩個問題中的一個之前,將其安排在五次私人會議上進行討論。該問題要求法院要麼推翻,要麼“澄清”雪佛龍案例。
上訴為法院提供了一條更狹窄的道路,可以支持漁業公司,而不必直接推翻雪佛龍案例。
哥倫比亞大學的梅里爾表示,以前削減對機構的司法遵從的案例被視為“彩排”。但現在,他説,保守派認為雪佛龍案例審查是推動他們議程的最佳機會。